事项名称 |
建筑业企业资质认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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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分类 |
行政许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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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主席令第91号); 2.《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住建部令第22号); 3.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的通知》(建市〔2014〕159号); 4.住房城乡住建部关于印发《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实施意见的通知》(建市〔2015〕20号); 5.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简化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部分指标的通知》(建市〔2016〕226号); 6.住房城乡住建部《关于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市〔2015〕154号); 7.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简化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申报材料有关事项的通知》(建办市〔2018〕45号); 8.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取消建筑业企业最低等级资质标准现场管理人员指标考核的通知》(建办市〔2018〕53号); 9.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等部门规章的决定 10.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取消建筑劳务企业资质推进建筑劳务用工制度改革有关事项的通知》(青建工〔2018〕116号); 11.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简化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申报材料有关事项和取消建筑业企业最低等级资质标准 现场管理人员指标考核的通知(建工〔2018〕67号) 12.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建筑业企业资质审批告知承诺试点工作的通知(青建工〔2022〕162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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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条件 |
1.依法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并核准了相应建筑施工类经营范围; 2.符合《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所列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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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办材料 |
首次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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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扫描件);(2)工商部门备案的企业章程扫描件;(3)办公场所证明,属于自有产权的出具产权证扫描件;属于租用或借用的,出具出租(借)方产权证和双方租赁合同或借用协议的扫描件;(4)《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要求的主要设备购置发票扫描件;(5)《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要求的注册人员、职称人员及技术工人全部实名认证入库,职称人员、技术工人上传相关证书;(6)企业法人社保承诺书;(7)技术负责人(或注册建造师)基本情况及业绩表;(8)企业法人承诺书; |
增项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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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扫描件);(2)申请资质前一年度或当期合法的财务报表扫描件;(3)《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要求的主要设备购置发票扫描件;(4)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要求的注册人员、职称人员及技术工人全部实名认证入库,职称人员、技术工人上传相关证书;(5)企业法人社保承诺书;(6)技术负责人(或注册建造师)基本情况及业绩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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升级申请 |
(1)《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扫描件);(2)申请资质前一年度或当期合法的财务报表扫描件;(3)《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要求的厂房证明,属于自有产权的出具产权证扫描件,属于租用或借用的,出具出租(借)方产权证和双方租赁合同或借用协议的扫描件;(4)《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要求的主要设备购置发票扫描件;(5)企业工程业绩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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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续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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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电子版);(2)申请资质前一年度或当期合法的财务报表扫描件;(3)《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要求的厂房证明,属于自有产权的出具产权证扫描件,属于租用或借用的,出具出租(借)方产权证和双方租赁合同或借用协议的扫描件;(4)《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要求的主要设备购置发票扫描件;(5)《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要求的注册人员、职称人员及技术工人全部实名认证入库,职称人员、技术工人上传相关证书;(6)企业法人社保承诺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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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申请 |
凡和营业执照内容相关的如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金等变更,企业可直接在青海省工程建设云平台申请,系统自动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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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建筑业企业资质申报材料应当齐全,手续完备。对于手续不全、盖章或印鉴不清的,资质管理部门将不予受理。申请人网上资质申报材料必须是申报材料原件扫描后上传,且扫描件清晰完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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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期限 |
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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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 和 依 据 |
不收取任何费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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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办流程 |
1.企业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均通过青海省工程建设云平台(http://139.170.150.135/asite/cloud/index)申报、许可。 2.建筑业企业资质许可办理流程详见《建筑业企业资质申办流程图》。 3.企业按以下资质管理权属关系进行申报: (1)下列建筑业企业资质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许可:1)施工总承包资质序列特级资质、一级资质及铁路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资质;2)专业承包资质序列公路、水运、水利、铁路、民航方面的专业承包一级资质及铁路、民航方面的专业承包二级资质;桥梁工程专业承包资质、隧道工程专业承包资质、核工程专业承包资质、海洋石油工程专业承包资质、输变电工程专业承包资质、钢结构工程专业承包资质的专业承包一级资质。 (2)下列建筑业企业资质,由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许可:1)施工总承包资质二级资质(不含铁路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资质)及铁路、交通、水利、电力和通信施工总承包三级;2)专业承包资质序列一级资质(不含公路、水运、水利、铁路、民航方面的专业承包一级资质及桥梁、隧道、核工业、海洋石油、输变电、钢结构专业的专业承包一级资质);3)专业承包资质序列二级资质(不含铁路、民航方面的专业承包二级资质) 、特种工程专业承包资质;4)铁路、交通、水利、电力、通信、桥梁、隧道、核工业、海洋、输变电专业承包三级资质。 (3)下列建筑业企业资质,由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市、州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许可:1)施工总承包资质序列三级资质(不含铁路、交通、水利、电力和通信施工总承包三级);2)专业承包资质序列三级资质(不含铁路、交通、水利、电力和通信等方面专业承包三级资质)、预拌混凝土、模板脚手架专业承包资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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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部门 |
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建筑业监管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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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0971-6145762 614618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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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电话 |
0971-6146144 |
建筑业企业资质认定申办流程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