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1. 首页
  2. 土木动态
  3. 内容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评标办法(试行),4月1日起实施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评标办法(试行)》的通知

新建规〔2024〕2号

各地、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局),喀什经济开发区规划土地建设环保局、霍尔果斯经济开发区规划建设环保局,兵团各师(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为进一步规范自治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评标活动,持续优化自治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领域营商环境,维护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环境,激发招标投标市场主体活力,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兵团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研究制定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评标办法(试行)》,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反馈。

    联系电话:0991-8837425(自治区住建厅)

    0991-2896357(兵团住建局)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4年2月23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评标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自治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以下简称兵团)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评标活动,维护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环境,加强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电子招标投标办法》(发展改革委令第20号)、《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七部委令第30号)、《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七部委令第12号)、《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43、47号)、《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6号)、《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和标准,结合自治区、兵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自治区、兵团行政区域内依法必须招标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建筑工程)施工评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全区建筑工程施工评标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地(州、市)、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工程施工评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评标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兵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法对兵团各师(市)建筑工程施工评标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兵团各师(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工程施工评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评标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四条  施工评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公正、科学、诚信、择优的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或者影响评标过程和结果。

    第五条 招标人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规定提出招标项目、进行招标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建筑工程施工评标活动由招标人依法组织实施。招标人应对招标过程及结果的合法性、合理性负责。

    招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是招标活动的第一责任人,依法承担廉政风险防范主体责任。

    第六条 建筑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依法应由招标人自主决定发起,自主选择资格审查方式。资格审查分为资格预审和资格后审。

    资格预审,是指在投标前对潜在投标人进行的资格审查。资格后审,是指在开标后对投标人进行的资格审查。进行资格预审的,一般不再进行资格后审。

    政府投资项目施工招标原则上采用资格后审。实行资格预审的,招标人应当邀请所有资格预审合格的潜在投标人参加投标。

    第七条 资格预审结束后,招标人应当及时向资格预审申请人发出资格预审结果通知书,告知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获取招标文件的时间、地点和方式。

    资格预审结果的通知不应泄露其他通过资格预审申请人的名称和数量。

通过资格预审申请人少于3个的应当重新招标。

    第八条 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全面推行电子招标投标,鼓励推进远程异地评标,实现评标专家资源共享。

    第九条 投标担保实行工程保函制度。投标人可以采用银行保函、工程担保公司保函和工程保证保险等方式缴纳投标保证金,任何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收取。

    第十条 评标方法包括综合评估法、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定性评审法。

    采用综合评估法评标的,以能够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条件的投标为中标标准(详见附件1)。

    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评标的,以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经评审投标价格最低,但不低于基准价的投标为中标标准。评标委员会应充分承担评标责任,对明显可认定的低价恶性竞争行为作出判断。招标文件中标的、数量、质量、价款、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方法属于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详见附件2)。

    采用定性评审法评标的,是以满足招标文件公布的符合性条件为基准,筛选资格条件合格的潜在投标人。并对其质量安全技术措施、工期管控、造价管控等方面提出合理化建议,以不排序的形式推荐至招标人。由招标人组建的定标委员会,根据招标文件公布的定标方法确定中标人(详见附件3)。

    第十一条 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成员对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文件理解不一致或者不熟悉的,应当提请在现场或远程监督的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解释;对招标文件中存在的其他非实质性问题应当提请招标人澄清。

    对上述情形以外的问题,由评标委员会集体讨论决定。无法形成一致意见时,应当按照少数服从多数原则进行表决,并由评标委员会成员签字确认后予以记录。

    第十二条 招标人应当按照招标范围、技术要求及国家的标准规范,并遵循国家、自治区颁发的计价依据和计价办法编制工程量清单和招标控制价。

    招标控制价由招标人或其委托的工程造价咨询机构编制,并在招标文件发布时公布。公布的内容包括:招标控制价总价以及各单位工程的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规费和税金。

    第十三条 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评标委员会成员由招标人代表以及技术、经济等方面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五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第十四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认真研究招标文件,至少应当了解和熟悉以下内容:

    (一)招标的目标;

    (二)招标项目的范围和性质;

    (三)招标文件中规定的主要技术要求、标准和商务条款、质量标准和工期要求;

    (四)招标文件规定的评审标准、评标办法和评标过程应当考虑的相关因素;

    (五)招标人或者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提供的评标所需的重要信息和数据。

    第十五条 评标委员会应当严格按照招标文件公布的评标标准和方法进行评审。招标文件没有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不得作为评审依据。

    第十六条 开标时投标人存在以下情形,投标文件将被拒收或不予受理:

    (一)逾期提交投标文件的;

    (二)电子投标文件无法导入电子评标系统或无法解密的;

    (三)被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处罚限制投标且在限制投标期内的。

    第十七条 评标包括初步评审和详细评审。初步评审包括形式、资格、重大偏差评审。详细评审包括技术标、经济标、商务和信用评价评审等。

    第十八条 形式评审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否决其投标:

    (一)未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供投标担保,或者所提供的投标担保有瑕疵的;

    (二)项目负责人不是投标人注册执业人员的;

    (三)投标文件指定位置没有投标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章)和加盖投标单位公章的;

    (四)组成一个联合体投标,未提交联合体各方签订的共同投标协议的;

    (五)投标文件载明的技术规格、技术标准、货物包装方式、检验标准和方法等,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

    第十九条 资格评审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否决其投标:

    (一)未提供有效营业执照的;

    (二)不满足招标项目需要资质等级的;

    (三)无有效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四)项目负责人条件不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

    (五)提供近年财务报表不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

    (六)在“信用中国”、“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和“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被列入严重失信企业、失信被执行人或联合惩戒名单,被限制市场准入、招标投标活动,企业信誉不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

    (七)类似项目业绩不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若有)。

    第二十条 重大偏差评审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否决其投标:

    (一)投标报价高于招标控制价的;

    (二)投标文件承诺的工期超过招标文件中工期要求的;

    (三)联合体各方在同一招标项目中以自己名义单独投标

或者参加其他联合体投标的,通过资格预审后增减、更换成员的;

    (四)同一项目投标人之间有控股、管理关系或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的;

    (五)单位工程、单项工程的名称或结构与招标文件不一致的;

    (六)改变招标文件提供工程量清单中的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特征、计量单位和工程量的;

    (七)改动规费、税金及安全文明施工费中“环境保护费、文明施工费、安全施工费”、“智慧工地基础配置费用”等不可竞争费的计费基础和费率的;

    (八)改动暂列金、专业工程暂估价的;

    (九)改动材料、设备等暂估单价的;

    (十)投标人名称、组织机构与获取招标文件时或资格预审时不符,涉嫌以他人名义投标的;

    (十一)投标人之间或者投标人与招标人之间涉嫌串通投标的;

    (十二)不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一条 技术标评审分为合格制和计分制。技术标评审包括工程特点、施工准备计划、施工方案、施工平面布置、工程进度计划措施、劳动力、材料和机械设备需用量计划、安全、质量和工期保证措施及体系、文明施工措施、智慧工地及防疫措施等。

    招标人要求采用建筑信息模型技术的,应当将建筑信息模型技术管理体系与措施纳入评审。

    第二十二条 商务评审为计分制,商务评审包括类似工程业绩(若有)、项目管理机构、财务情况、智慧工地等。

    第二十三条 信用评价评审为计分制,投标企业信用信息得分除以信用信息评价标准最高分值乘以信用评价评审的权重(详见附件1)。

    第二十四条 除技术复杂的建筑工程外,鼓励招标人对简单、通用的建筑工程项目不设置业绩指标。新设立企业参与建筑工程施工招投标时不评价企业业绩,只对项目经理业绩作出要求。需要提供类似工程业绩的,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用于资格评审的类似工程业绩原则上不超过招标项目相关指标的50%(四舍五入取整数,下同);用于评审加分的类似工程业绩原则上不超过招标项目相关指标的70%。

    (二)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的项目,不得将类似工程业绩作为资格评审条件。

    第二十五条 招标项目类似业绩相关指标,应当按照以下要求设定:

    (一)房屋建筑工程招标项目采用层数、高度、建筑面积、结构、跨度、单项合同额等指标中的1-2项;

    (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项目采用道路长度或者面积、桥梁长度或者面积或者跨度或者结构、管道直径或者压力、隧道和地下交通工程断面面积、供水能力、供气能力、供热能力、污水处理能力、垃圾处理能力、园林绿化规模以及单项合同额等指标中的1-2项。

    第二十六条 经济标评审由评标委员会经济类专家主导组织实施。评标委员会应将认定情况作出详细说明记录在案。评标委员会成员无法形成一致意见时,应当按照少数服从多数原则进行表决,并由评标委员会成员签字确认后予以记录。

    第二十七条 评标委员会可以通过电子或书面方式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对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作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澄清、说明或者补正应当采用电子或书面方式进行并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评标委员会不得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或补正。

    第二十八条 评标委员会应当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并推荐不超过3个有排序的中标候选人;采取评定分离的项目推荐3-5个不排序的定标候选人,由招标人按照招标文件公布的定标方法确定中标人。投标人评标总得分相同时,按照其投标报价由低至高排序。

    招标人应当在中标候选人公示前认真审查评标委员会提交的书面评标报告,发现异常情形的,依照法定程序进行复核,确认存在问题的,依照法定程序予以纠正。

    第二十九条 依法可以不进行招标的建筑工程招标评标活动,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兵团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2024年4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为2年。《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筑工程施工评标规则》(新建建〔2010〕7号)同时废止。

附件:

    1.建筑工程施工评标标准——综合评估法

    2.建筑工程施工评标标准——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

    3.建筑工程施工评标标准——定性评审法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评标办法(试行).zip
文件类型: .zip 0684b954854de11ee1c6b69603743eb9.zip (50.75 KB)

相关文章

回到顶部
请复制以下网址分享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评标办法(试行),4月1日起实施
https://m.gc5.com/jzgc/tmdt/10447182.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