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成都市抢险救灾工程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成府规〔2024〕2号 各区(市)县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成都市抢险救灾工程项目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成都市人民政府 2024年1月15日 成都市抢险救灾工程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成都市抢险救灾机制,规范抢险救灾工程项目管理流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四川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条例》和《四川省抢险救灾工程项目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抢险救灾工程项目管理应当遵循分类管理、分级负责、规范有序、注重效率的原则。 第二章适用范围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成都市行政区域内且具有相应管理权限的抢险救灾工程项目的认定、建设、管理、监督等活动。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的抢险救灾工程项目是指因突发事件引发,造成或可能造成严重危害,必须立即采取措施的工程项目。主要包括: 第三章项目认定 第五条认定为抢险救灾工程项目,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第四章项目决策与审批 第十一条抢险救灾工程项目的决策按照成都市重大经济事项决策、成都市政府投资项目决策与审批以及成都市属国有企业备案(核准)立项公共工程投资项目监督管理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工程队伍储备库建设及管理 第十四条按照公开、公平、公正、择优原则,由规划和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建、交通运输、水务、卫健及有抢险救灾需求的市级行业主管部门,根据各自领域抢险救灾工程项目特点,通过公开招标方式选取具备相应资质、信用综合评价良好的工程队伍。参与抢险救灾工程队伍投标的单位不受地区或者所有制的限制。 第六章项目实施管理 第二十一条抢险救灾工程项目实施前,应当先签订合同,确因情况紧急未签订合同的,应当自工程项目实施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补签合同,明确承包单位、工程量、工程费用或计价方式、验收标准、工程工期、质量安全保证责任、结算方式等合同内容。 第七章项目投资及资金管理 第二十七条为加强投资控制,项目业主应在抢险救灾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前,完成项目投资概算评审工作。 第八章责任追究 第三十一条各区(市)县政府(管委会)、市级各部门(单位)要严格抢险救灾工程项目的审批,不得弄虚作假,擅自扩大范围和条件。对违规认定抢险救灾工程项目或险(灾)情发生后不及时组织实施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按照相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九章附则 第三十三条各区(市)县政府(管委会)原则上可参照本办法,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区域抢险救灾工程项目管理的实施细则。
(一)道路、桥梁、港口、航道(含航运枢纽)等交通设施抢通、保通、修复、临时处置及技术评估等工程项目;
(二)水库、堤防等水利工程设施和堰塞湖等涉水工程抢险加固项目;
(三)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抢险治理工程项目;
(四)对城镇功能、生活及生产活动有重大影响的房屋建筑、人防工程和市政、环卫、电力等公共设施、生命线的抢险修复工程项目;
(五)防止污染物或者有毒有害物质泄漏、扩散,防止饮用水水源地水质污染等生态环境抢险修复工程项目;
(六)应对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所需工程项目;
(七)法律法规确定的其他抢险救灾工程项目。
(一)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引起;
(二)需立即采取措施,不采取紧急措施排除险(灾)情可能给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人民生命财产造成较大损失;
(三)限于险(灾)情发生的特定受损范围。
第六条抢险救灾工程项目的认定主体:
(一)根据抢险救灾工作需要,已设立现场指挥部的,由抢险救灾现场指挥部直接认定;
(二)未设立现场指挥部的,市本级抢险救灾工程项目和跨区(市)县的抢险救灾工程项目由成都市人民政府认定;
(三)除上述情形外,在各区(市)县行政区域内发生的本级抢险救灾工程项目,由各区(市)县人民政府认定。
第七条抢险救灾工程项目按照类型的不同,其认定程序分别为:
(一)已经造成严重危害,必须立即采取紧急措施的工程项目,由抢险救灾工程项目认定主体召开紧急专题会议,经会议审议通过后认定。项目主管部门应会同发改、财政、规划和自然资源、住建等行政主管部门在项目认定主体召开紧急专题会议前提出项目预审意见。
(二)对可能造成严重危害,如不采取紧急措施可能会造成重大风险隐患的工程项目,由本级行业主管部门负责聘请本行业专业机构或资深专业人士组成评审委员会,对风险隐患的紧急程度进行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提出初步意见,报抢险救灾工程项目认定主体最终认定。
第八条抢险救灾工程项目认定主体在对抢险救灾工程项目进行认定时,应根据部门预审意见,同步明确具体实施该抢险救灾工程项目的项目业主或项目代理业主、项目实施方案、资金来源等主要内容。
第九条抢险救灾工程项目不得化整为零、拆分实施。非抢险救灾工程项目不得与抢险救灾工程项目合并实施。
第十条市级项目主管部门应及时将市本级或跨区(市)县抢险救灾工程项目的认定结果报市应急局。区(市)县行政区域内的抢险救灾项目的认定结果报本级应急部门。
第十二条依照本办法认定的政府投资类抢险救灾工程项目,投资规模若达到本级政府常务会议规定审议标准的,须由本级项目主管部门报请本级政府常务会议审定后方可实施。如已造成严重危害,须立即采取紧急措施,但无法及时召开常务会议审议的,可按程序报经本级政府主要负责同志同意后,按紧急专题会议议定事项先行处理,并在项目开工建设后7个工作日内及时报本级政府常务会议完善相关手续。
第十三条依照本办法认定的抢险救灾工程项目,根据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应办理审批手续而因特殊情况无法及时办理的,可在开工后补办相关手续。发改、规划和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建、交通运输、水务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职权范围内,制定相应配套实施细则,明确抢险救灾工程项目依法需办理的行政审批事项简化或补办流程,提高项目所涉及依法办理的有关行政审批事项的审批效率。
第十五条纳入工程队伍储备库包括但不限于抢险救灾工程项目的检测鉴定、勘察、设计、监理、施工等类型单位,储备库中每种类型的单位储备数量原则上不少于3家。
第十六条经认定的抢险救灾工程项目,若全部或部分使用财政资金的,由项目业主在储备库中随机确定具备相应资质和能力的承建单位,可不再进行招标投标;若使用其它资金的,由项目业主确定具备相应资质和能力的承包单位。因工程项目特殊,在储备库中无适合资质和能力要求的,可在储备库以外确定承建单位,承建单位确定后应当向社会公开。
第十七条若省级行业主管部门已建立本领域的抢险救灾项目工程队伍储备库,经省级行业主管部门同意或省级行业主管部门有明文规定的,市级相应部门可根据实际不再建库,直接使用省级储备库内工程队伍。
第十八条市级行业主管部门应及时将选定的本领域抢险救灾工程队伍名单抄报市应急局,纳入市级抢险救灾工程队伍储备库。市应急局负责市级抢险救灾工程队伍储备库的统一管理,并定期通过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布储备库名单。
第十九条市级行业主管部门对储备库工程队伍的信用、服务进行跟踪评价,并根据工程队伍的信用评价、服务质量等情况及时予以调整,实行动态管理。
第二十条区(市)县人民政府可参照本办法建立本区域抢险救灾工程队伍储备库,也可按程序使用省、市级抢险救灾工程队伍储备库。
第二十二条抢险救灾工程项目实施过程中,规划和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建、交通运输、水务、应急等部门应加强对本行业抢险救灾工程项目的监管,并为项目物资供应、交通运输、现场秩序维护等提供保障,确保项目顺利进行。抢险救灾工程项目的参建各方应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要求,做好工程项目建设的各项组织实施工作,确保项目安全和质量。
第二十三条抢险救灾工程项目在实施过程中,若出现建设内容及规模调整、项目投资超概等重大变化的,应由项目主管部门及时按程序报请项目认定主体审定。
第二十四条抢险救灾工程项目完工后,项目业主需及时组织验收,并按照规定办理竣工财务决算。抢险救灾工程项目以本级投资评审中心评审的项目概算作为项目结算依据,项目结算原则上不得超过概算评审结果。
第二十五条抢险救灾工程项目实施过程中或完工后形成的资产,须按照成都市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项目进场交易管理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依法依规进行确权和处置。
第二十六条抢险救灾工程项目行业主管部门可在抢险救灾工程项目完工后,对项目组织开展后评价。
第二十八条抢险救灾工程项目涉及的检测鉴定、勘察、设计、监理、施工等取费标准按国家、省、市有关规定执行。抢险救灾工程项目的工程量、工程造价等信息应当以适当方式公开。抢险救灾工程项目可采用成本加酬金方式确定合同价款。
第二十九条使用财政资金的抢险救灾工程项目所需资金纳入同级政府预算予以保障。抢险救灾工程项目资金使用情况应向社会公开。因事故责任引发的抢险救灾工程项目,所需资金依法依规由事故责任单位或个人承担。项目业主使用财政资金垫付的,应当依法向事故责任单位或个人追偿。
第三十条使用财政资金的抢险救灾工程项目,实行国库集中支付,按国家有关规定支付款项;工程项目完工后,建设单位应及时办理工程结算和决算,并按合同进行款项支付。财政部门应加强抢险救灾工程项目的资金拨付和监管。审计部门应加强抢险救灾工程项目的审计监督。
第三十二条各地各级有关部门(单位)相关人员在实施抢险救灾工程项目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依法给予相应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四条法律法规规章对抢险救灾工程项目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五条本办法自2024年2月17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由市发改委承担具体解释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