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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公路水运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试行)

江西省交通运输厅

关于印发《江西省公路水运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赣交规字〔2023〕13号

各设区市交通运输局、公路中心,省直管试点县(市)交通运输局,赣江新区城乡建设和交通局,九江市港口航运管理局,厅直属各单位,省交投集团、省港口集团,各地方在建高速公路建设单位:

    《江西省公路水运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厅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本办法自2024年1月1日起实行,实行之日前,招标方案或者招标文件已经有关单位备案批复的,按原批复执行;已经发布招标公告的,按原招标文件执行。

江西省交通运输厅

2023年12月26日

江西省公路水运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全省公路水运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加快建设高效规范、公平竞争、充分开放的公路水运建设大市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项目,包括公路、独立公路桥梁(隧道)、港口工程、航道工程等及其附属建筑物和设施的新建、改建、扩建。

    第三条 省交通运输厅负责全省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并具体负责以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

    (一)高速公路工程建设项目,含新增互通项目;

    (二)四级及以上航道工程建设项目;

    (三)省属国有企业主导投资的港口工程建设项目;

    (四)设区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不含下属单位)作为招标人的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项目。

    第四条 省综合交通运输事业发展中心具体承担指导全省公路行业招标投标管理的事务性工作。

    省高等级航道事务中心具体承担指导全省水运行业招标投标管理的事务性工作。

    省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监督管理局具体承担省厅监督项目招标投标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

    第五条 设区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行政区域内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并具体负责以下项目的行政监督:

    (一)国省干线公路工程建设项目;

    (二)重要农村公路工程建设项目;

    (三)省交通运输厅监督权限外的水运工程建设项目;

    (四)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不含下属单位)作为招标人的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项目。

    重要农村公路工程建设项目的认定按《江西省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执行。

    第六条 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行政区域内一般农村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本办法第五条第四款规定情形除外)。

    第七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必须进入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并全过程采用电子招标投标方式进行。

第二章 招 标

    第八条 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核准手续的,在履行项目审批或者核准手续后,方可开展勘察设计、全过程咨询招标。初步设计文件批准后,方可开展监理、设计施工总承包(以下简称EPC)招标。施工图设计文件批准后,方可开展施工、设备、材料等招标。

    项目建设单位按照“赣府厅发〔2020〕8号”文件取得相关审批部门出具的初审意见,可以作为办理依据。

    第九条 招标组织形式应当严格执行项目审批、核准文件所附的招标事项核准意见。无需审批、核准的项目,招标人拟自行招标的,应当向该次招标的行政监督部门申请认定。申请自行招标应当满足以下条件:

    (一)具备独立法人资格;

    (二)有从事同类工程建设项目招标的经验;

    (三)设有专门的招标机构或者拥有3名以上专职招标业务人员。

    第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为招标人指定招标代理机构,不得违法限定招标人选择招标代理机构的方式,不得强制具有自行招标能力的招标人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

    鼓励招标人捆绑若干年度的项目,以公开招标或者政府采购方式确定招标代理机构,并依法优先选择有从事同类工程建设项目招标经验、熟悉本省电子交易平台操作的单位。

    第十一条 招标人应当根据省交通运输厅制定的电子招标标准文本,结合招标项目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编制招标文件。

    省交通运输厅尚未制定电子招标标准文本的招标类别,应当使用交通运输部或者国家发展改革委制定的标准文本。

    第十二条 招标人应当合理设定投标人资格条件。禁止设置以下投标资格条件:

    (一)限定注册地址、所有制性质、市场占有率、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业绩;

    (二)要求投标人设立本地分支机构,或者与本地企业联合投标,或者在本地缴纳税收;

    (三)要求投标人取得非强制的资质、资格认证;

    (四)要求投标人具备特定信用等级;

    (五)套用特定生产供应者的条件设定资格、技术、商务条件等;

    (六)投标业绩条件超过标的规模的80%。

    第十三条 招标人应当合理划分标段,标段的划分应当有利于项目组织和施工管理、各专业的衔接与配合,不得利用标段划分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标段包含多个专业且专业间跨度较大的,应当接受联合体投标。

    鼓励推行大标段招标、项目群“打捆”招标、“代建+监理”招标等,吸引优秀企业参与建设,提高工程管理能力。

    第十四条 公路水运项目主体工程(路基、路面、桥梁、隧道、水工建筑物)施工招标,一般选用合理低价法。

    附属工程施工招标可以选用合理低价法或者技术评分最低标价法;使用技术评分最低标价法时,参与报价文件评审的投标人数量不应少于3个。

    标的金额不足500万元且技术含量较低的工程,可以选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

    技术特别复杂的特大桥梁、特长隧道、航运(电)枢纽工程、通航建筑物,可以采用综合评分法,其中评标价的评分权重不得低于50%。

    第十五条 设备、材料等货物类招标可以选用综合评分法或者技术评分最低标价法。使用综合评分法时,评标价的评分权重不低于70%。

    第十六条 设计、监理等服务类招标一般选用综合评分法,评标价的评分权重不宜超过10%。

    第十七条 政府采取直接投资方式、资本金注入方式投资的项目(以下统称政府投资项目),施工招标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确需采用综合评分法或者技术评分最低标价法的,编制招标文件时应通过网络平台等非接触方式,对市场潜在投标人情况进行必要摸底。人员、财务、信誉等商务评分项达到满分条件的潜在投标人不应少于3个;

    (二)确需采用综合评分法的,评标价的评分权重不低于70%;

    (三)确需采用综合评分法的,施工组织设计、设备选型等技术评分项的评分权重不高于10%,基本得分不低于该项满分值的80%;

    (四)评标价偏离评标基准价一个百分点的扣分值不低于0.5。

    第十八条 项目单位拟采取EPC模式发包的,应在初步设计招标前编制EPC招标方案,并书面征求招标行政监督部门意见。招标行政监督部门意见及采纳情况作为初步设计招标文件报备的附件。

    未按前款要求征求招标行政监督部门意见,或者无正当理由拒不采纳招标行政监督部门所提意见的,EPC招标文件备案不予受理。

    第十九条 拟采取EPC模式的项目,初步设计阶段应当加大勘察及设计深度,原则上按照定测详勘要求开展勘察。墩高大于80米或者单跨大于150米的桥梁、特长隧道或者单洞3个及以上车道的隧道、枢纽互通、水工建筑物原则上应达到施工图设计深度。

    第二十条 项目初步设计文件批复后,方可进行EPC招标。为强化成本控制,政府投资项目采取一阶段设计的,不得采取EPC模式发包。

    第二十一条 EPC招标一般选用综合评分法,评标价的评分权重不低于70%。政府投资项目EPC招标评标方法设置按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EPC招标应当接受联合体投标,并在招标公告中明确牵头单位应当具备的资质。明确牵头单位应当具备设计资质的,评标方法应当侧重评审设计能力;明确牵头单位应当具备施工资质的,评标方法应当侧重评审施工能力。

    第二十三条 施工企业作为联合体牵头人承揽EPC项目的,牵头人承担的施工份额不得低于联合体其他成员。

    第二十四条 EPC招标文件中应当明确总承包项目部组建要求、工期目标、质量安全目标、风险划分、违约处理等内容。政府投资项目EPC招标原则上应当编制模拟工程量清单。

    第二十五条 EPC总承包单位(包括总承包联合体成员单位)不得是总承包项目的初步设计单位、代建单位、监理单位或以上单位的附属单位。

    第二十六条 招标人应当合理确定EPC投标文件的编制时间,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售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止,二级及以上公路、独立特大桥梁、独立特长隧道的主体工程不得少于60日,水工建筑物不得少于45日,其他工程不得少于30日。

    第二十七条 鼓励招标人依法优先选用信用等级高的企业,具体应用中遵循以下原则:

    (一)优先使用省厅发布的信用评价结果;

    (二)各设区市主体三类信用评价结果适用于本市农村公路项目,本市暂未开展主体三类信用评价的,适用省交通运输厅发布的主体二类评价结果;

    (三)未列入省交通运输厅发布的信用评价结果名单的,其信用等级可以暂按B 级对待。

第三章 投 标

    第二十八条 投标人应当按照交通运输部或者江西省交通运输厅规定,在相关信息系统中及时填报相关信息。投标人对所填报信息的合法性、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有效性负责。

    招标文件载明相关信息采集截止时间的,对截止时间前未完成采集的信息,评标委员会可以不予认定。

    第二十九条 投标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视作串通投标:

    (一)同一标段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台电脑生成(加密),包括计算机的网卡MAC地址、硬盘序列号、主板序列号、CPU序列号、投标软件机器码相同;

    (二)同一标段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上传IP地址相同,且不能提供合理解释。

    第三十条 投标人隐瞒招标文件要求声明(披露)的相关情况视作投标弄虚作假,包括但不限于被列入失信被执行情况、行贿犯罪情况、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情况、重特大安全质量事故情况、关联企业情况。

    第三十一条 投标人有以下情形之一,视作在投标有效期内撤销投标文件:

    (一)通过第一个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评审后,未在规定时间内解密第二个信封(报价文件)。

    (二)单个类别下有多个标段的,通过该类别第一个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评审后,未在规定时间内解密该类别下全部标段的第二个信封(报价文件)。

    (三)不按招标文件的要求及时确认随机抽取的标段。

第四章 开标评标

    第三十二条 开标应当采用线上不见面开标方式,招标人原则上不得要求投标人参加现场开标。

    第三十三条 除省本级项目外,评标原则上应当采取远程异地评标方式,即同时设置本地主场和跨设区市的副场。省直在库专家可以作为省内项目的异地专家。

    预约副场不成功的,应当书面记录相关情况,向所在地设区市交通运输局报备后,可以不采用远程异地评标方式。

    第三十四条 国家审批(核准)项目主体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采购依法必须招标的,应当从交通运输部公路、水运建设项目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评标专家;其他项目可以从省综合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评标专家,也可以从交通运输部评标专家库中抽取。

    第三十五条 省综合评标专家库专家应当在开标当日抽取。在评标专家全部进入评标室后,方可拆封抽取名单。评标专家逾期未到达评标室的,可以拆封抽取名单补充抽取,并在评标报告中记录。交易中心对拆封时间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交通运输部公路、水运建设项目评标专家库专家应当提前48小时抽取。

    第三十六条 进入评标区域的招标人代表应当对专家回避情况进行审查,发现系统自动抽取结果符合回避要求的,应当及时补抽更换;未设招标人代表的,审查工作应委托进入评标区的招标代理工作人员开展。评标区没有招标人代表和招标代理工作人员的,最先到达评标室的评标专家负责对专家回避情况进行审查。

    第三十七条 招标人应当自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3日内,在江西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和招标文件规定的其他网站公示中标候选人,公示期不得少于3日,公示期间遇法定节假日的,应当顺延公示时间,保证公示期不少于2个工作日。公示内容包括:

    (一)中标候选人排序、名称、投标报价;

    (二)中标候选人在投标文件中承诺的主要人员姓名、个人业绩、相关证书编号;

    (三)中标候选人在投标文件中填报的项目业绩;

    (四)被否决投标的投标人名称、否决依据和原因;

    (五)向招标人提出异议、向监督单位投诉的渠道和方式。

    第三十八条 评标结束后,如招标人发现提供给评标委员会的信息、数据有误或者不完整,或者由于评标委员会的原因导致评标结果出现重大偏差,招标人应当邀请原评标委员会成员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评标报告内容进行审查确认,并形成书面审查确认报告。审查确认应当全程录音录像,并邀请招标行政监督部门派员见证。

    第三十九条 招标人应在收到评标报告15日内(不含异议和投诉处理时间)确定中标人,确定中标人后15日内将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报对该项目具有招标监督职责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

前款所称书面报告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招标项目基本情况;

    (二)招标过程简述;

    (三)评标情况说明;

    (四)中标候选人公示、异议处理(如有)情况;

    (五)中标结果;

    (六)附件,包括评标报告等。

    第四十条 招标人应在报备招标工作情况后,及时发出中标通知书,并通过江西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和招标文件规定的其他网站公告中标结果,公告内容包括:中标人名称、中标价。招标人应当在发出中标通知书30日内与中标人签订书面合同。

    第四十一条 中标结果公告前,评审专家名单及个人信息应当严格保密。

第五章 附 则

    第四十二条 以下招标投标活动执行具体监管部门规定:

    (一)水利、铁路等其他行业项目中配套建设的公路水运工程;

    (二)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项目中,需由铁路、电力、管网等产权单位负责迁改或者代建的工程。

    第四十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所属交通运输、公路管理、港口行政、行政审批等部门招标投标行政监督职责另有分工的,从其规定,但不得擅自下放权限。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所称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包括招标文件备案、受理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投诉、招标结果备案、查处违反招投标法规的行为等。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由省交通运输厅负责解释,自2024年1月1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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