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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自治区住建厅、交通厅加强公路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交通运输厅

关于加强公路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的通知

各地、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局)、交通运输局,喀什经济开发区规划土地建设环保局、霍尔果斯经济开发区规划建设环保局,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做好公路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落实建设工程消防安全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81号,2021年修订版)《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8号,以下简称《暂行规定》)《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交通部令2004年第3号)等法律法规及相关文件规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特殊建设工程和其他建设工程分类

    公路工程中的特殊建设工程是指城市隧道(城市规划区内的供机动车、非机动车和行人通行的通道)和公路服务区加油加气站,以及其他符合《暂行规定》第十四条所列情形建筑。其他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工程,属于其他建设工程。

二、消防技术审查、专家评审、消防验收及备案程序和审批权限

    城市隧道、公路服务区加油加气站、总建筑面积大于15000平方米的客运车站候车室等,应依法向工程项目所在地的地(州、市)、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申请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属于其他建设工程,应进行消防验收备案。存在特殊消防设计或符合《自治区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实施细则》第三条第一款情形的建设工程项目需由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组织进行专家评审。建设单位申请消防验收或验收备案时,除按照《暂行规定》提交有关申请材料,还需提交公路工程项目开工报告或施工许可。

三、消防设计文件合法性审查

    提请消防设计技术审查的消防设计文件(或符合消防设计编制深度要求的施工图文件),应取得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批复(批准)同意。

四、跨地(州、市)的项目管辖

    跨地(州、市)行政区域的特殊建设工程项目申请消防设计审查时,建设单位可向工程所在地的任一地(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报其他地(州、市)备案,由接到申请的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受理申请后报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指定受理办理。

五、妥善解决历史遗留问题

    对施工图设计文件(含消防设计)已经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批复同意的公路工程,可按批复时的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进行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或备案抽查。已进行消防设计但未经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批复同意或未经消防设计审查的公路工程项目,原则上执行现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

六、加强工作协同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和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和“谁审批、谁负责,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加强工作协同,确保公路工程消防审验工作依法落实。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严格依法依规履行本行政区域内公路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工作职责,做到应办尽办、程序合法,并通过新疆消防建设综合管理系统向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消防救援机构共享消防技术资料。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依法对公路建设工程消防施工质量及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在工程监管中,对依法需进行消防设计的工程,应组织查验是否依法取得消防设计审查合格意见或提供满足施工需要的消防设计图纸及技术资料,未取得消防设计审查合格意见或未提供满足施工需要的消防设计图纸及技术资料的,不得准予开工建设,已开工建设的应责令停止施工并依法纠正。公路工程项目在投入使用前,应查验公路工程是否依法取得消防验收合格意见或备案凭证,未取得消防验收合格意见或备案凭证的,不得批准投入使用。

    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达尼亚儿·艾山:0991-2817117(自治区住建厅)

    余洋:0991-5281056(自治区交通厅)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交通运输厅

2024年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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