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24年1月1日起,申请资质企业的业绩应当录入全国建筑市场平台。四库一平台无业绩将不予受理资质申报业务。 2024年3月31日前,省级建筑市场监管一体化工作平台完成与全国平台对接。 企业需对项目信息进行补录的截止时间为2024年12月31日。 2024年1月1日起,企业业绩必须录入“四库一平台”! 2023年9月,住建部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建市规〔2023〕3号)提出: 自2024年1月1日起,申请资质企业的业绩应当录入全国建筑市场平台。四库一平台无业绩将不予受理资质申报业务。 申请由住房城乡建设部负责审批的企业资质,其企业业绩应当是在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上满足资质标准要求的A级工程项目,专业技术人员个人业绩应当是在全国建筑市场平台上满足资质标准要求的A级或B级工程项目。 加强对项目和人员业绩信息的核实。全国建筑市场平台项目信息数据不得擅自变更、删除,数据变化记录永久保存。 住房城乡建设部将以实地核查、遥感卫星监测等方式抽查复核项目信息,加大对虚假信息的处理力度,并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完善信息化手段,对企业注册人员等开展动态核查,及时公开核查信息。经核查,企业不满足资质标准要求的,在全国建筑市场平台上标注资质异常,并限期整改。企业整改后满足资质标准要求的,取消标注。标注期间,企业不得申请办理企业资质许可事项。 企业在申请资质时,应当对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技术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注册人员等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进行承诺,并授权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核查社保、纳税等信息。 推进企业资质智能化审批,实现审批工作全程留痕,切实防止发生企业资质审批违法违纪违规行为。 以上图片内资质类别自2024年1月1日起,其企业申报业绩应当是在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四库一平台)上满足资质标准要求的A级工程项目,专业技术人员个人业绩应当是在全国建筑市场平台上满足资质标准要求的A级或B级工程项目。四库一平台无业绩将不予受理资质申报业务。 自2024年1月起申请由住建部负责审批的资质企业,在提交申请后平台无业绩均被退回。 友情提示,计划申报住建部审批的资质请尽快录入相关业绩,否则业绩补录2024年12月31日窗口关闭后将无法在进行补录。 省平台3月31日前对接全国平台!全国业绩补录12月31日正式截止! 2024年1月,住建部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项目信息管理的通知》。自此,由省级住建部门开始,企业、个人项目信息将被推送至全国平台。挂证、虚报材料等情况,将无处遁形! 按照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标准要求,我部对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以下简称全国平台)工程项目信息数据标准进行了修订,修订后的工程项目信息数据标准见附件。 请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抓紧修订完善省级建筑市场监管一体化工作平台相关数据标准,做好平台改造升级工作,于2024年3月31日前完成与全国平台对接。 地方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将本级建筑市场监管一体化工作平台产生的工程项目信息,按规定逐级推送至全国平台。 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等系统的工程项目信息可共享至同级建筑市场监管一体化工作平台,并逐级推送至全国平台。 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企业可通过各级建筑市场监管一体化工作平台录入工程项目信息,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在本通知印发之日前已竣工验收的工程项目,企业需对项目信息进行补录的,应抓紧向项目所在地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出补录申请,补录截止时间为2024年12月31日。 A级数据由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审核确认,B级数据由市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审核确认,C级数据由县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审核确认,D级数据由建筑市场主体填报、未经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审核确认。 办理住房城乡建设部资质审批事项所需企业业绩应由申请企业向项目在所在地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出确认申请,个人业绩应由专业技术人员所在企业向项目所在地市级及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出确认申请。 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统一的项目信息录入及审核规则,对市、县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项目业绩录入工作实施审核、监督管理。 对企业或个人将虚假项目信息录入平台的,经查实后记入企业或个人信用管理档案,并推送至全国平台标注为虚假项目。 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建立违法违规案件报告和查处制度,健全本地区建筑市场监管一体化工作平台数据监控机制,指导平台运维单位开发数据异常系统预警功能,发现数据异常变化情况,及时调查处理并向我部建筑市场监管司报告。 住建部四库一平台业绩录入清单 资质申报业绩注意事项 不管是企业还是个人,业绩都是资质申报、证书申请时需要提供的材料,那么哪些业绩是不被认可的呢? 哪些业绩不能认定为有效? 根据《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实施意见》规定: 1、单位工程未竣工验收或验收不合格,不能作为申请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的业绩考核。 2、配套工程不得单独作为企业申报施工总承包资质工程业绩考核。 (注:《建筑法》第二条写明,配套工程是指与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相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活动。) 3、超过时限的工程业绩不予认可。 《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中要求的“近5年”或“近10年”,是指自申请资质年度起逆推5年或10年期间竣工的工程业绩。如:申报年度为2018年,“近5年”的业绩是指2013年1月1日之后竣工(交工)验收合格的项目。 4、超越本企业资质承包工程范围的工程业绩不予认可。 (注:企业以境外承包工程作为代表工程业绩申报的,不考核其是否超越资质承包工程范围。) 5、项目负责人不规范执业 企业申报的工程业绩中,项目负责人在项目实施时存在非本企业注册建造师、不具备注册建造师资格、超越注册建造师执业范围执业、或违反有关规定同时在两个及以上项目担任项目负责人的,企业该项工程业绩不予认可。 6、保密工程不得作为企业代表工程业绩申报。 7、群体建筑(无论基础是否相连)不作为单体建筑面积业绩考核。 8、轻钢、网架结构跨度业绩,不作为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跨度业绩考核。 9、企业因负有工程质量、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被降级、吊销资质,其相应工程业绩不得作为代表工程业绩申报。 10、工程业绩弄虚作假申报资质被通报批评或撤销资质的,其相应工程业绩不得作为代表工程业绩申报。 需要注意: 1、满足多项技术指标的单位工程,只作为一项指标考核。 《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中分别考核累计和单项技术指标的,同一工程业绩可同时考核,但铁路方面资质除外。 2、《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中业绩要求的“×类中的×类”必须分别满足,不能相互替代。 如:建筑工程一级资质标准,要求企业完成“4类中的2类以上工程”,是指企业完成的工程中,高度、层数、单体面积、跨度等4类考核指标中至少应满足2类,否则即为业绩不达标。 3、企业申请多个类别资质的,工程业绩应当分别满足各类别资质标准条件。 4、企业以施工总承包方式承接的工程,不论该工程是否实行分包,均可作为其施工总承包业绩考核。 5、申请专业承包资质的,以企业依法单独承接的专业工程业绩考核。 此外,在资质申报过程中,与业绩相关的、出现频率较高的“不通过”原因有以下几点,供大家参考! 1、合同显示工期总日历天数与中标通知书显示工期不符,存疑,不予认定。 2、工程合同工期、计划竣工时间与实际竣工日期跨度较大,存疑,不予认定。 3、所有业绩竣工日期与验收日期为同一天,不合常规。 4、所有业绩中项目完工时间与合同约定竣工时间完全一致,且竣工验收时间刚好也在同一天,不符合国内项目施工常理和实情,存疑,不予认定。 5、中标通知书早于图纸设计时间。 6、业绩工程的合同无签订日期,无效合同。 7、业绩图纸的出图日期与执业印章有效期不一致,存疑,不予认定。 8、业绩工程的设计图纸上的建设单位同中标通知书和验收表、合同上的建设单位不一致,不予认定。 9、项目设计负责人的签字在施工图纸图签与竣工验收中不一致,存疑。 10、图纸中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与竣工报告中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不一致,存疑,不予认定。 11、在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中均无记录,非有效业绩,不予认定。 12、业绩规模不符合资质标准要求,不予认定。 13、业绩数量不达标。 14、建筑面积不足。 15、建筑面积与图纸总建筑面积不一致,存疑。 16、业绩未提交各层平面布置图,面积无法考核,不予认定。 17、业绩超注册专业范围,不予认定。 18、业绩为超资质承揽,不予认可。 19、业绩未体现特定指标,不予认定。 20、工程真实性存疑。 21、设计图纸出图专用章、建筑师个人执业印章不清晰,图纸存疑,不予认定。 22、工程承建单位非申报单位,不予认定。 23、所附图纸均不规范(非完整图纸),不予认定。 24、设计部分不予认定。 25、提供业绩中未提供图纸,无法反映考核指标,不予认定。 26、业绩竣工验收证明中的验收结论栏内容为同版复制,不予认定。 27、所有业绩中竣工验收报告里没有合同结算价款,存疑,不予认定。 28、业绩工程结算审核报告书无造价人员签章,存疑,不予认定。 29、业绩均未按要求提供合同专用条款,不予认定。 30、业绩工程项目资金来源均为财政拨款,合同中均不显示工程立项批准文号,存疑,不予认定。 31、各项政府投资项目均未招标备案,存疑,不予认定。 32、业绩工程的中标通知书中明确为招标工程,但在施工合同中注明为非招标工程,前后矛盾,不予认定。 33、提供的资料不能证明项目建设期间变更增加层高手续依法合规,不予认定。 34、未提供竣工验收证书或工程试运行证明。 35、业绩工程的审计报告存疑。 36、业绩工程的施工合同中造价大小写不一致,存疑,不予认定。 37、所有代表工程业绩的中标通知书、工程合同、竣工验收证明,时间跨度从2009年到2016年,格式雷同,存疑,不予认定。 38、业绩工程的中标通知书签字盖章不清晰。 39、代表业绩的竣工验收报告中的工程概况内容有误,存疑,不予认定。 40、结构类型与建筑设计说明不符,存疑,不予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