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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草原杯”工程质量奖评选办法

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草原杯”工程质量奖 评选办法》的通知
各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各相关行业主管部门:
    为促进我区建筑科技进步、节能绿色发展,推动建设工程质量水平稳步提升,进一步规范内蒙古自治区“草原杯”工程质量奖评选活动,我厅对《内蒙古自治区“草原杯”工程质量奖评选办法》(内建质〔2021〕100 号)进行了修订,已经厅党组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4 年 3 月 15 日
附件下载1:内蒙古自治区“草原杯”工程质量奖评选方法.docx
内蒙古自治区“草原杯”工程质量奖评选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自治区党委政府“质量强区”决策部署,坚持“百年大计、质量第一”的方针,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为主线,不断完善质量保障体系,提升建筑工程品质,推动我区建筑科技进步、节能绿色发展和建设工程质量水平稳步提升,进一步规范内蒙古自治区“草原杯”工程质量奖评选活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内蒙古自治区“草原杯”工程质量奖(以下简称“草原杯”)为自治区建设工程质量最高荣誉奖,工程质量应达到自治区领先水平。
    第三条 “草原杯”评选工作由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组织开展,并对获奖单位颁发获奖证书。
    第四条 “草原杯”的评选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和实事求是、优中选优的原则。
    第五条 “草原杯”每年评选奖励两次,获奖单位为获奖工程的主要承建单位、参建单位和监理单位。
    第六条  “草原杯”参评工程应符合工程建设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符合绿色建筑有关要求,对采用装配式建筑,应用BIM等先进技术实行一体化设计施工,实施智能建造,使用绿色建材,应用建筑墙体保温与结构一体化技术,创建星级绿色建筑,获得超低能耗、近零能耗、零碳建筑试点示范,按要求配备施工现场技能工人,编制企业级《工程质量安全手册》并有效贯彻执行的项目工程应予以优先推荐。
第二章 评选范围
    第七条  “草原杯”的评选范围为自治区地域内已经建成并投入使用的各类新(改、扩)建工程。
    第八条 “草原杯”评选工程分为:
    (一)住宅工程;
    (二)公共建筑工程;
    (三)市政、园林工程;
     (四)工业、电力、交通、水利等行业工程。
    以上四类工程的规模标准应符合本办法附件1规定。
    旗县地区工程的规模标准可适当下调,但调幅不超过规定工程量或投资规模的30%。
    第九条  下列工程项目不列入评选范围:
    (一)涉密工程;
    (二)违反法定建设程序的工程;
    (三)违反国家强制性技术标准的工程;
    (四)竣工后被隐蔽、不能进行工程质量核查的工程;
    (五)竣工验收日期(部分行业工程为交工验收日期)早于当年申报截止日期3年及以上的工程项目;
    (六)已经参加过往年“草原杯”评选,经现场核查落选的工程项目;
    (七)申报工程在建设过程中发生过一般以上质量、安全事故或因工程质量原因在社会造成较大影响的项目;
    (八)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市场信用管理暂行办法》规定,被我区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列入建筑市场主体“黑名单”的企业承揽的工程;
    (九)拖欠农牧民工工资的工程;
    (十)未按要求在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服务平台进行实名登记管理的项目;
    (十一)其他明确不得评优创先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三章 申报条件
    第十条 申报“草原杯”的工程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各种建设手续齐全,符合国家、自治区法定建设程序、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有关节能、环保的规定,工程设计先进、合理;
    (二)申报工程应竣工验收备案、消防验收(备案)合格,参评工程应经过1年(以竣工验收日期计算)以上使用或运行检验;
    (三)申报工程应由盟市住建主管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推荐,工程规模和质量满足标准要求;
    (四)工程在施工技术上应用了“建筑业10项新技术”应用不少于5项;
    (五)住宅、公共建筑工程达到绿色建筑设计等级要求;
    (六)住宅工程除满足本条(一)至(五)项条件外,还应满足入住率应达到40%及以上、全装修交房条件。
    第十一条  “草原杯”的申报主体为申报工程的主要承建单位(含主要承建的联合体)。主要参建单位、监理单位(限1家)在满足相关要求基础上,按照自愿原则由主要承建单位统一申报。承建、参建、监理单位应分别为独立法人,项目经理和总监理工程师分别为相应单位的注册建造师和注册监理工程师。
    群体工程申报主体为完成工程量最多的施工承包企业,其他承包企业可申报参建单位;若群体工程由多家施工企业分别承建(所承建的工程规模相当,又达不到申报条件),可以由建设单位组织申报。
    对于工程规模较大的工业、电力、交通、水利等行业工程,可以由建设单位组织各参建企业共同申报。
    第十二条  承建单位是申报工程的总承包施工单位,或工程中标通知书列明的施工单位联合体。
    (一)在公共建筑和住宅工程中,应是承建主体结构的施工单位;
    (二)在市政、园林和电力、交通、水利工程中,应是承建主体工程或是工程主要部位的施工单位;
    (三)在工业建设项目中,应是主要生产设备和管线、仪器、仪表的安装单位或是承建主厂房和与生产相关的主要建筑物、构筑物的施工单位。
    第十三条  申报工程的主要参建单位,是工程合法分包的单位,其完成的工程造价额应占工程总投资额的10%以上且参建单位分包合同额不低于1000万元。
    第十四条 两家及以上建筑业企业联合承包一项大型工程,分别与建设单位签订承包合同,并各自完成了20%(含)以上施工工作量或各自工程造价额占工程总投资额的20%(含)以上的,可以联合申报“草原杯”。
第四章  申报和初审
    第十五条  “草原杯”申报和初审程序:
    (一)申报:申报工程属于房屋建筑及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申报单位应当向工程所在地的盟市住建主管部门申报;申报工程属于工业、电力、交通、水利等行业工程的,申报单位应当向工程所属行业的自治区级行业主管部门进行申报;其他情况可直接向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申报。
    (二)初审和推荐:房屋建筑及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由所在地的盟市住建主管部门初审和推荐;工业、电力、交通、水利等行业工程由所属行业自治区级行业主管部门初审和推荐;初审和推荐的部门依据本办法对企业申报资料(包括监理、参建等单位资料)以及是否存在本办法第九条规定情形认真进行审查,对符合申报条件的,向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进行推荐,并在申报资料相应栏目加盖公章,同时出具推荐文件和推荐表。推荐文件和推荐表以及企业申报材料由初审和推荐部门统一报送至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三)申报资料复查: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依照本办法对申报资料进行审查,对符合申报条件、进行现场核查的工程项目名单进行公布。
    第十六条 申报“草原杯”应当提交下列资料:
    (一)《内蒙古自治区”草原杯”工程质量奖申报表》(附件2)1份;
    (二)申报附件资料1套,主要包括:
    1.申报工程的基本情况;
    2.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备案材料、消防验收意见(备案凭证或备案抽查结果通知书)以及该工程主要承建单位的项目负责人和监理单位的项目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参与申报的参建单位需提供专业分包合同和参建单位的项目负责人执业资格证书;
    3.体现工程质量、技术指标、经济社会效益达到地区或行业领先水平的文字说明资料;
    4.体现工程建设过程中及建成后质量控制成果的工程彩色数码照片10-15张和5-8分钟工程创优展示视频等影像资料;
    5.对在申报中采用装配式建筑、应用BIM等先进技术实行一体化设计施工、应用建筑墙体保温与结构一体化技术、使用绿色建材、获得建筑施工安全标准化示范工地、获得绿色建筑标识、获得超低能耗近零能耗零碳建筑试点示范、按要求配备施工现场技能工人情况、编制企业级《工程质量安全手册》并有效贯彻执行的项目工程应提供佐证资料。
    第十七条  “草原杯”申报资料应当满足下列要求:
    (一)申报资料中提供的文件、证明资料和印章应清晰,容易辨认;
    (二)申报资料要真实、准确,如有变更应有相应的文字说明和变更文件;
    (三)工程影像资料主要反映施工特点、施工关键技术、施工过程控制、新技术推广应用等情况,要充分体现工程质量过程控制和隐蔽工程的检验情况。
第五章 现场核查
    第十八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组织现场核查小组对符合要求的工程项目开展现场核查工作。
    现场核查小组由1名组长和若干名专家组成。核查小组组长和专家成员从“草原杯”现场核查专家库中按照“利益相关、主动回避”的原则随机抽取。核查专家每年实行动态管理,每位核查专家原则上不得连续超过3次参与核查工作。
    第十九条  现场核查按照以下程序和内容进行:
    (一)听取申报单位对工程施工和质量情况的汇报;
    (二)采用问卷调查等方式了解使用单位和用户及相关单位对工程质量的评价意见,其中住宅调查比例应不小于实际入住户数1/3;
    (三)查阅工程建设的施工技术资料及其他相关资料等;
    (四)实地核查工程的实体质量。
    第二十条 现场核查小组向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提交核查报告。核查报告的内容应包括现场核查工程情况及推荐意见,并由核查专家签字确认。
    第二十一条 所查工程满足下列条件之一,应适当加分:
    (一)装配式建筑;
    (二)工程设计和建设过程中使用BIM技术,并有详实数据支撑;
    (三)工程获评建筑施工安全标准化示范工地;
    (四)工程获得绿色建筑星级标识;
    (五)工程使用绿色建材并提供使用率的核定计算书。
第六章 工程评审
    第二十二条 现场核查后,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组织召开“草原杯”评审会,评审人员由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及相关行业主管部门人员和技术专家组成,其中专家人数应不少于总人数2/3。评审内容包括听取现场核查组汇报、观看影像资料、审查申报资料、质询评议等,最终以投票方式评出本年度“草原杯”获奖工程推荐名单。
    第二十三条  “草原杯”获奖工程推荐名单评审意见在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网站公示10天,公示期满由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审定后给予公告,并颁发“草原杯”工程质量奖获奖证书。
第七章 奖 励
    第二十四条  为鼓励施工企业争先创优,建立“优质优价、优质优先”的良性竞争机制,有关地区、行业主管部门和相关单位可根据政策规定或合同约定,对获奖企业和有关人员给予奖励。
    第二十五条 对获得”草原杯”工程质量奖的企业和个人,在建设工程招投标活动中,应享有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级奖项同等加分资格。
    第二十六条 为促进我区建设工程质量水平的提高,鼓励有关地区、行业主管部门和相关行业协会积极开展“草原杯”工程质量奖经验交流活动,交流和推广“草原杯”创优技术和经验。
第八章 责 任
    第二十七条 申报企业和推荐单位必须坚持实事求是,不得弄虚作假,不得以任何方式为申报工程拉选票,违者取消获奖资格并给予通报。
    第二十八条 参与评审工作的评审成员及现场核查专家应当秉公办事、廉洁自律,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有关廉洁自律规定。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草原杯”评选工作中违反相关规定的,依法、依规、依纪处理;对核查专家在现场核查工作中违反相关规定的,永久从“草原杯”评审专家库中清除,予以通报,并依法、依规给予处理。
第九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对已获得“草原杯”工程质量奖的工程,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收到反映工程存在弄虚作假、主体结构或建筑外装饰存在严重质量问题、按本办法第九条不应列入评选范围等投诉或举报,应对获奖工程进行核实或鉴定,情况属实的,依法撤销该工程“草原杯”工程质量奖,收回证书予以公告。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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