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为持续优化我市营商环境,提升房屋建筑工程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便利度,解决我市既有房屋建筑工程因未办理竣工验收备案而无法不动产确权的问题,参照《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国务院关于开展营商环境创新试点工作的意见》(国发〔2021〕24号)以及广州市《关于支持改革创新宽容失误的意见》等相关法律法规,广州作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房屋保险制度试点城市,结合工作实际,先行先试,进一步优化明确既有房屋建筑工程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方式。具体事宜通知如下:
一、联合验收制度实施后的房屋建筑工程
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的通知》(国办发〔2018〕33号)《广州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广州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联合验收工作方案(试行)》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办理要求,2018年10月15日后竣工的房屋建筑工程,按照房屋建筑工程竣工联合验收规定实施,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法出具联合验收意见书,不再单独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
二、联合验收制度实施前的房屋建筑工程
依据《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州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穗府〔2018〕12号),对于2000年4月7日至2018年10月15日期间已完工的房屋建筑工程,按照“尊重历史、实事求是”的原则,分类别办理:
(一)对于已办理规划许可、施工许可及质量安全监督手续的工程,建设单位可按照优化后的办事指南要求提供建设、规划、消防、人防、档案等验收手续(详见附件1)申请办理竣工验收备案,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法出具竣工备案意见。
(二)对于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
1、未办理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人防建设许可、质量安全监督手续,且已投入使用并经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或属地街道进行违法建设处理后同意现状保留的既有建筑;
2、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人防建设许可、质量安全监督等手续部分缺失的既有建筑;
3、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人防建设许可、质量安全监督等手续齐全,但因各方主体或资料缺失的既有建筑。
处理方式统一为:建设单位应对既有建筑开展结构安全性及抗震鉴定、消防安全评估、购买既有建筑保险、补办人防建设许可手续和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手续,并凭规划验收(规划条件核实)意见、合格的既有建筑结构安全性及抗震鉴定报告,消防安全评估报告、人防工程专项竣工验收备案意见书或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意见书、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缴费材料、既有建筑保险保单以及城建档案馆接收文件等资料(详见附件2)申请办理竣工验收备案,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分工出具竣工验收备案意见函(模板见附件3)。
三、竣工验收备案制度实施前的房屋建筑工程
2000年4月7日前竣工的房屋建筑工程,因竣工验收资料不齐全的,建设单位应对既有建筑开展结构安全性及抗震鉴定,做好消防安全评估工作,无需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手续。建设单位凭合格的既有建筑结构安全性及抗震鉴定报告、消防安全评估报告、人防工程专项竣工验收备案意见书或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意见书、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缴费材料、既有建筑保险保单以及城建档案馆接收文件等材料向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竣工(或完工)手续(模板见附件4)。建设单位可凭建设工程竣工(或完工)手续函件作为工程竣工材料办理后续相关手续。
四、其他
(一)关于既有建筑建设档案归档。针对第二点第(二)项、第三点情形的,建设单位在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或建设工程竣工(或完工)手续前,应按工程建设时期实施的归档范围向城建档案管理部门报送一套符合要求的建设工程档案。档案内容包括且不限于:合格的既有建筑结构安全性及抗震鉴定报告、消防安全评估报告、人防工程专项竣工验收备案意见书或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意见书、一套完整的建筑、结构、给排水、电气、消防、智能、通风与空调、电梯等专业竣工图,城建档案馆出具城建档案馆接收文件。各方主体因时间久远等客观情况无法出具竣工图纸的,建设单位应委托具有与原设计单位相应资质等级或以上的单位出具竣工图纸。
(二)关于购买既有建筑保险。建设单位应购买既有建筑保险,并承诺连续购买期不低于三年(模板见附件5),鼓励建设单位长期购买,确保既有建筑安全使用。保险机构在保险期内委托第三方机构定期对既有建筑开展房屋结构、消防风险巡检服务,并对结构安全问题、消防安全事故进行理赔。
(三)本通知自2024年3月15日起实施,试行期暂定一年。执行过程中如有疑问,请径向广州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反馈,我办将根据试行情况,会同各相关部门及时优化完善,切实提升办事企业获得感。
特此通知。
附件:
5、承诺函(样式)
广州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
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代章)
2024年3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