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明确经营性自建房安全鉴定合格证明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设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城市管理执法局,杨凌示范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韩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综合行政执法局:为进一步加强转为经营用途自建房安全监管,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依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15部门关于加强经营性自建房安全管理的通知》(建村〔2023〕18号)和《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16部门关于联合印发加强经营性自建房安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陕建发〔2023〕1194号)要求,现就经营性自建房安全鉴定合格证明申办等有关事项明确如下。房屋产权人(或使用人)委托有资质的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对整栋房屋进行安全检测,取得与经营业态相适应的房屋安全鉴定合格报告后,携带本人身份证、房产证(或房屋租赁合同)、鉴定报告(复印件),向房屋所在地村委会(社区)提出申请。村委会(社区)在受理产权人(或使用人)申请后,应及时核查房屋基本情况,填写核查意见并提交至所属乡镇(街办)。乡镇(街办)依据鉴定报告结论和村委会(社区)核查意见,出具“该房屋经鉴定为安全房屋,可用于 经营活动”证明意见,3个工作日内反馈至村委会(社区),每月汇总名单推送至行业主管部门(行政审批中心)。各市县(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要及时公布房屋安全鉴定专业机构名录,加强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和从业人员管理,依法严厉打击出具虚假报告等行为。要监督房屋安全鉴定机构严格按照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开展鉴定活动,建立鉴定项目档案,确保房屋安全鉴定检测数据、原始资料可追溯。要指导属地建立安全隐患“自知、自查、自改”工作机制,动态更新自建房信息,对鉴定机构报告的危险房屋及时采取解危措施。各市县(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开展经营性自建房结构安全综合治理,严厉查处擅自改建加层、变动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非法开挖地下空间等行为。各地城市管理执法部门要加大对违法建设和自建房的巡查力度,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及时向相关部门和单位报告,属于城市管理执法部门职责范围内的依法查处,坚决杜绝新增经营性自建房安全隐患,确保“经营不带险,带险不经营”。各市县(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要及时将《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16部门关于联合印发加强经营性自建房安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转发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和行政审批中心,适时推送自建房安全隐患排查整治相关信息,进一步促进部门间互联互通和开放共享。要将省住建厅规范的经营性自建房安全鉴定合格证明(空白表)印发辖区乡镇(街办),积极做好政策解读和宣传引导,多措并举提升群众知晓率和参与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