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西藏住建厅发布《关于在全区房屋市政工程施工领域开展预防高处坠落和基坑坍塌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其中对关键岗位人员履职提出严格要求。
各施工、监理单位要严格落实实名制考勤制度。
重点检查各参建单位项目管理人员履职情况,特别是项目经理、专职安全管理人员、总监理工程师和专业监理人员等安全管理关键岗位人员的履职情况。
凡是检查发现上述关键岗位人员不到岗履职的,要责令责任单位立即停工整改; 凡是检查发现项目管理人员存在3次不到岗履职或履职不到位情况的,要责令责任单位立即更换项目管理人员; 凡是检查发现作业人员未经培训合格、特种作业人员未取得相应岗位证书的,不得上岗作业。
各施工单位要严抓项目高处和基坑等作业班前安全教育工作,要求项目每天开展高处和基坑作业前,须严格对工人进行班前安全教育。对项目每天开展的高处和基坑作业视频进行抽查。
凡是发现高处和基坑作业前未开展班前安全教育或视频中工人安全帽、安全带等未规范佩戴使用的,要责令责任单位立即整改; 凡是检查发现存在3次高处和基坑作业前未开展班前安全教育或现场工人不按要求佩戴安全帽、安全带或未规范佩戴使用的,要责令责任单位立即停工整改,直到整改完成经属地住建部门现场复核后方能开复工。
落实“安全日志”制度。逐项目对现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职情况进行检查,重点检查项目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落实“安全日制”情况。
检查发现存在凡是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要求填写“安全日制”的,要立即责令责任单位进行整改; 对拒不整改的或超过3次未按要求填写“安全日制”行为的,由属地住建部门报我厅对其吊销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
藏建安委〔2024〕3号
各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藏青工业园区规划建设局,自治区建筑工程安全生产与质量监督总站,各有关企业:
近年来,全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安全生产形势严峻复杂,高处坠落和基坑坍塌事故占比明显趋高。按照自治区政府分管领导指示要求,为全面遏制建筑施工领域高处坠落和基坑坍塌事故多发频发势头,坚决稳控行业安全生产形势,我厅决定自即日起利用一年时间,在全区范围内开展建筑施工领域预防高处坠落和基坑坍塌专项整治行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以正在开展的全区住房城乡建设系统安全生产治本攻坚三年行动为契机,以“扎实排查,消除隐患”为目的,坚持“零容忍,全覆盖”的原则,通过深入开展全区房屋市政工程预防高处坠落和基坑坍塌专项整治行动,进一步压实参建各方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提高施工现场管理人员、作业人员的安全防范意识,重点解决房屋市政工程施工现场安全防护管理不到位、安全防护措施不落实、高处和基坑作业不规范等突出问题,以有力有效的举措扭转事故多发现状,坚决遏制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全面防范较大事故、努力减少一般事故,确保住建行业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好转。
二、整治范围
全区范围内政府投资的在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及社会、企业和个人投资的房屋建筑。
三、整治内容
(一)企业和人员履职情况。各施工、监理单位要严格落实实名制考勤制度,并将实名制考勤数据作为项目关键岗位人员履职的重要依据。各级住建部门要重点检查各参建单位项目管理人员履职情况,特别是项目经理、专职安全管理人员、总监理工程师和专业监理人员等安全管理关键岗位人员的履职情况;作业人员是否按标准、规章制度、安全技术交底和操作规程作业,并经安全教育培训合格;特种作业人员是否按要求持证上岗。凡是检查发现上述关键岗位人员不到岗履职的,要责令责任单位立即停工整改;凡是检查发现项目管理人员存在3次不到岗履职或履职不到位情况的,要责令责任单位立即更换项目管理人员;凡是检查发现作业人员未经培训合格、特种作业人员未取得相应岗位证书的,不得上岗作业。
(二)开展班前安全教育。各施工单位要严抓项目高处和基坑等作业班前安全教育工作,要求项目每天开展高处和基坑作业前,须严格对工人进行班前安全教育,并留存好班前安全教育的视频资料备查(包括作业前及作业中)。各级住建部门要重点检查各项目高处和基坑作业班前安全教育工作开展情况,对项目每天开展的高处和基坑作业视频进行抽查,凡是发现高处和基坑作业前未开展班前安全教育或视频中工人安全帽、安全带等未规范佩戴使用的,要责令责任单位立即整改;凡是检查发现存在3次高处和基坑作业前未开展班前安全教育或现场工人不按要求佩戴安全帽、安全带或未规范佩戴使用的,要责令责任单位立即停工整改,直到整改完成经属地住建部门现场复核后方能开复工。
(三)落实“安全日志”制度。各级住建部门要指导督促在建项目严格落实我厅印发的《西藏自治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现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日志(试行)》(藏建质安〔2023〕151号),逐项目对现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职情况进行检查,重点检查项目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落实“安全日制”情况,检查发现存在凡是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要求填写“安全日制”的,要立即责令责任单位进行整改,对拒不整改的或超过3次未按要求填写“安全日制”行为的,由属地住建部门报我厅对其吊销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
(四)消除安全事故隐患。各施工单位要严格执行《西藏自治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安全文明措施费使用管理办法(试行)》(藏建质安〔2023〕256号)规定,保证施工现场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足额投入和使用;各监理单位要对施工单位已经落实的安全文明施工措施等,应当及时审核并签认所产生的费用,检查发现施工单位未落实施工组织设计及专项施工方案中安全文明施工措施的,必须责令其立即整改,监理单位在监督检查中发现存在凡是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未按要求完成整改的,应当立即向建设单位(或受其委托单位)及项目所在地住建部门报告,必要时可责令暂停施工。施工、监理单位要常态化开展安全隐患自查自纠工作,加强施工现场安全措施,完善安全防护体系,重点抓好临边与洞口防护、脚手架和安全网搭设、攀登与悬空作业、操作平台、交叉作业等方面隐患排查整治,并留存好自查自纠情况纸制和电子资料。各级住建部门要切实履行好行业监管责任,常态化开展检查、暗访,重点检查企业开展的自查自纠情况与施工现场实际情况是否相符,凡是检查中发现存在弄虚作假行为,施工现场存在重大事故隐患或者一般隐患较多的,要责令责任单位立即停工整改。
(五)落实安全管理相关规定。各级住建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我厅2023年底印发的《关于切实做好房屋市政工程施工项目防高处坠落等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要求,指导督促施工、监理单位严格落实建筑施工高处作业、高处作业吊篮、建筑基坑、模板支架、施工升降机、塔式起重机、附着式升降脚手架、建筑施工防火等8个方面“安全管理十条”。在执法检查中发现存在凡是施工现场存在未按要求严格执行“安全管理十条”的,要立即责令责任单位进行整改。
(六)加大协同执法力度。各级住建部门要切实提高政治站位,深刻吸取近期我区城乡自建房建设事故教训,充分认清自建房建设领域存在的风险隐患,全面落实《西藏自治区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西藏自治区城乡经营性自建房安全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主动加强与自然资源、市场监管、农业农村等行业主管部门工作衔接,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并尽快制定出台自建房办理施工许可证管理措施,实现自建房建设过程质量安全监管;同时,加强与属地城管部门和乡镇、街道社区的联系,充分运用城管队伍、网格员和双联户的“探头”作用,建立起主动发现、信息互通、齐抓共管的长效管理机制,以实的举措解决自建房建设领域存在的“只管合法、不管非法”“只管报建、不管自建”的问题。
四、整治重点
(一)杜绝人的不安全行为。各级关于安全生产的指示精神和批示要求,要及时传达到一线作业人员,不能仅在行政机关、公司、项目管理层内部打转,严禁“一转了之”“一发了之”。要结合项目性质、人员特点,采用利于作业人员理解接受的方式方法,扎实开展安全教育和安全技术交底,严禁“明明白白装样子”“认认真真走过场”。针对我区高原气候,要严格落实房屋市政工程施工现场从事高处作业的人员须经过体检合格方可上岗要求,并作为施工监理单位和行业主管部门每次巡查检查必查项目。
(二)管控物的不安全状态。要确保施工现场的机械机具、用电设施设备等处于安全可控状态,避免能量的意外释放;要使用质量检测合格的、年限内的、无磨损的“三宝”(安全帽、安全带、安全网),确保受力点稳固;要避免施工机械机具作业轨迹交叉,按要求规范悬挂各类安全警示标志,物料要堆放平稳,不得妨碍通行和装卸,拆卸下的物件和废料要及时清运。
(三)监测环境的不利影响。在雨天、雪天和大风天施工,要采取可靠的防滑、防寒和防冻措施,遇有6级及以上强风、浓雾等恶劣气候,禁止进行露天攀登和悬空高处作业;恶劣天气后,要全面检查高处作业安全设施,排查物件松动、变形、损坏或脱落等问题;进一步规范作业场地的照明、物品摆放、交通线路、操作工序等。
(四)弥补管理上的漏洞缺陷。要确保安全施工措施费足额投入,全方位、全过程、无盲区处理好“四口五临边”问题;全面排查危害性较大的工艺材料设备、肢解发包、转包、违法分包及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安全隐患;严格执行“谁检查、谁签名、谁负责”的要求,着力解决属地监管部门“不敢管”“不愿管”“不会管”问题和执法“宽松软虚”现象。
五、整治时间
专项整治行动分自查自纠、集中整治、督导检查、总结提高四个阶段,其中各阶段工作穿插进行。
(一)自查自纠阶段(2024年4月底前)。各级住建部门要按照专项整治行动要求全面动员部署。各地施工、监理单位要对本企业承接的房屋市政工程项目认真组织自查自纠,全覆盖检查,发现不安全行为的要及时纠正,发现安全隐患的要及时整改消除,自查自纠情况要及时报属地住建部门。
(二)集中整治阶段(2024年4月中旬至11月中旬)。各级住建部门在企业自查自纠的基础上,开展预防高处坠落和基坑坍塌专项检查,重点检查企业责任主体履职行为、高处和基坑作业班前安全教育、落实整治要求,以及施工现场高处和基坑作业安全防护情况。对检查发现的违规行为和事故隐患,要及时发出整改通知书,督促责任单位限期整改。对发现企业自查自纠工作不落实、搞形式走过场、高处和基坑作业安全管理缺失,或对排查整治发现问题拒不整改的工程相关责任单位,依法依规实施严管重罚。
(三)督查阶段(2024年6月至10月底)。我厅将结合明查暗访或第三方辅助巡查等各类专项检查,对各地(市)、县(区)预防高处坠落和基坑坍塌专项整治工作成效进行督导检查,对未按要求认真开展自查自纠的工程相关责任单位、未切实开展专项整治行动的地(市)住建部门予以通报批评,并曝光督查过程中发现的突出问题和典型项目。
(四)总结提高阶段(2024年11月底前)。各地(市)住建部门、房屋市政工程建设相关单位要对本地预防高处坠落和基坑坍塌专项整治行动进行全面深入总结,同时督促和指导项目建设相关单位总结提高预防高处坠落和基坑坍塌工作成效,并于2024年11月31日前,将本地(市)预防专项整治工作总结报送自治区住建厅。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周密部署。各级住建部门要充分认识当前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的严峻形势,部门主要领导要亲自指导并不定期听取进展情况汇报,做到安全生产治本攻坚三年行动与预防高处坠落和基坑坍塌专项整治工作有效衔接;分管负责同志要具体推动、狠抓落实,统筹谋划、协同推进,确保人员到位、措施到位、责任到位、保障到位;具体负责部门要紧盯高处和基坑作业主要安全隐患风险点,进一步明确行动目标、细化任务、压实责任,扎实推进专项整治行动各项措施落地见效,从根本上消除事故隐患。
(二)强化执法,严厉查处。各级住建部门要严格按照“全覆盖、零容忍、严执法、重实效”的总体要求,对辖区内所有房屋市政工程至少每半月开展一次全覆盖检查,对检查发现高处和基坑作业安全管理不到位、隐患排查治理不力,导致现场存在重大事故隐患或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责任企业,要立即责令其停工整改,并严格依法依规予以查处,坚决杜绝执法检查“宽松软虚”现象。对拒不停工整改、不受管、不服管的,应及时逐级报告,以便上级主管部门予以督办查处。
(三)总结提高,宣传推广。各级住建部门、工程建设相关单位要对专项整治行动进行全面深入总结,针对行动内容认真梳理分析成效和不足,加强学习交流,改进工作措施和工作方法;要充分利用报刊、电视、网络等新闻媒体,全方位、多渠道宣传报道专项整治行动开展情况,宣传行动先进典型,曝光典型案例,营造良好舆论氛围。
西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安委会办公室(代)
2024年3月26日
联系人及电话:格桑塔吉,0891-6836352(传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