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1月10日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在建水利工程施工、监理和工程总承包单位现场人员(以下简称“在建人员”)管理,督促在建人员到岗履职,维护水利建设市场秩序,推进诚信体系建设,根据《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水利工程建设监理规定》《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法人管理指导意见》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列入县级及以上政府投资计划、按照水利工程建设程序实施、由我省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监督管理的水利工程,工程总承包项目和单项合同额分别在200万元(含)、30万元(含)以上的施工、监理项目(包括工程总承包项目中的施工分项、全过程工程咨询项目中的监理分项),其在建人员考勤和公示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工程总承包单位纳入考勤和公示的在建人员包括: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
施工单位纳入考勤和公示的在建人员包括:A类项目的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质检员和安全员,B类项目的项目经理和技术负责人,C类项目的项目经理。
监理单位纳入考勤和公示的在建人员包括:实行项目负责制的项目总监,实行监理区域负责制的区域总监和现场执行监理。
前款项目分类与现行的《安徽省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招标文件示范文本》《安徽省水利水电工程建设监理招标文件示范文本》中项目分类一致。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应对纳入考勤和公示的在建人员予以明确,不低于以上要求。
第四条 省水利厅负责指导全省在建人员考勤和公示管理工作;省水利水电基本建设管理局(以下简称“省水利基建局”)负责系统维护,定期发布在建人员公示信息、考勤结果;市、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及厅直、省直单位负责其主管(或实施)项目在建人员考勤公示确认和监督管理;项目法人负责在建人员考勤和公示信息填报、日常管理工作,督促在建人员到岗履职,对在建人员考勤和公示管理负总责。
第五条 项目法人应在合同签订5日内(指法定工作日,下同),在安徽省水利工程建设综合管理平台(以下简称“省建管平台”)录入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合同约定的在建人员信息并提交公示申请,合同约定的在建人员与投标文件承诺不一致的应注明。
第六条 工程总承包、施工、监理单位发生变更的,项目法人应在重新签订合同5日内按照第五条重新提交公示申请,原工程总承包、施工、监理单位人员不再公示。在建人员发生变更的,项目法人应及时在省建管平台提交公示变更申请,被变更人员不再公示。
第七条 项目完工并终止考勤后项目法人应在省建管平台提交公示结束申请。
第八条 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自收到县管项目公示信息后5日内确认并提交至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确认;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厅直、省直单位收到项目公示信息后5日内确认并提交至省水利基建局;省水利基建局收到公示信息后5日内在省建管平台发布。
填报有误的信息,项目法人应在主管部门退回之日起5日内修正信息并再次提交。
第九条 项目公示后,项目法人应及时在省建管平台设定人员考勤区域和开始考勤时间,在建人员开始考勤时间不迟于合同工程开工时间;在建人员应及时下载考勤APP并采集脸谱信息,正常开始考勤。
第十条 项目在建期间非工程总承包、施工、监理单位原因发生长期停工的,项目法人应在3日内将监理单位出具的《暂停施工指示》上传省建管平台,设定停工时间;项目复工后,项目法人应及时将监理单位出具的《复工通知》上传省建管平台,设定复工时间。停止、恢复考勤时间应与监理单位出具的《暂停施工指示》《复工通知》中有关时间一致。
第十一条 项目完工后,项目法人应及时在省建管平台操作终止考勤。
第十二条 满勤天数为法定工作日天数。在建人员任一天打卡1次即为出勤1天。在建人员出勤率=出勤天数/满勤天数(其中,区域总监出勤率=区域总监在所有区域项目出勤总天数/满勤天数,现场执行监理出勤率=所有现场执行监理出勤总天数/(满勤天数×现场执行监理个数)),在建人员出勤率超出100%的按100%计。项目出勤率=在建人员出勤率之和/在建人员数量。
工程总承包、施工单位停工期间在建人员的出勤情况不计算出勤率。监理单位监理的所有施工标段均停工的,停工期间在建人员的出勤情况不计算出勤率。停止、恢复考勤时间以项目法人在考勤系统设置时间为准。
第十三条 省建管平台公示的工程总承包、施工、监理项目列入全省合同履行评价。
项目出勤率、在建人员出勤率应用于全省合同履约评价、市场行为分值管理、日常监管、表彰评优等方面。
第十四条 存在以下情形的,视为在建人员考勤弄虚作假:
(一)利用照片、视频、脸模等手段考勤的;
(二)通过虚拟定位等手段异地考勤的;
(三)篡改系统数据的;
(四)其他弄虚作假情形的。
第十五条 项目法人应在合同中约定在建人员考勤和公示管理要求,明确在建人员不能按合同约定到岗履职、实际出勤与考勤结果不符、考勤弄虚作假等违约情形处理措施,发现在建人员存在违约情形的应严肃处理并及时报告项目主管部门。项目法人应加强对在建人员变更的管理,依法依规办理变更;发现在建人员存在重复情形(监理区域负责制等另有规定的除外),应及时处理并报告项目主管部门。
第十六条 市、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及厅直、省直单位应督促项目法人做好在建人员考勤和公示日常管理工作,定期对主管(或实施)项目在建人员考勤和公示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对未落实在建人员考勤和公示管理工作的有关单位应予以通报并在相关工作考核中扣减分值。
省水利厅定期通过省建管平台对全省在建人员考勤和公示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对未落实在建人员考勤和公示管理工作的有关单位在全省范围内予以通报,并在相关工作考核中扣减分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