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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城市更新专家委员会管理 办法(试行),5月10日起施行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关于印发《北京市城市更新专家委员会管理 办法(试行)》的通知

京建法〔2024〕3号

各区住房城乡(市)建设委(房管局),各相关单位:

    为落实《北京市城市更新条例》,加快推进我市城市更新工作,现将《北京市城市更新专家委员会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附件:北京市城市更新专家委员会管理办法(试行)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2024年3月28日

附件

北京市城市更新专家委员会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了更好地服务北京市城市更新工作的复杂多样化需求,充分发挥专家在城市更新行动中的技术支持与智力支撑作用,提升政府决策的科学性和权威性,依据《北京市城市更新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对北京市城市更新专家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家委员会”)的组建、运行与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家委员会是北京市城市更新工作的高级智库组织,发挥多学科、多专业的综合优势,由城市更新相关领域专家组成,专家的专业领域包括土地及规划、城市设计、建筑设计、工程建设、产业研究、市政交通、风景园林、生态环境、城市安全、历史文化、社会治理、金融投资、政策法律和咨询策划等专业领域,以满足实际工作需要。

    第三条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住房城乡建设委”)负责指导专家委员会的组建、运行与管理;各市级行业管理部门负责专家的推荐、使用与监督管理;各区可结合工作实际,结合本办法成立本区城市更新专家委员会。

    第四条 专家委员会主要职责包括:

    (一)为市委市政府城市更新重大决策和重要工作提供专家论证和决策咨询。

    (二)为北京市城市更新的重要政策制定、重大规划编制、重要文件出台进行专业论证。

    (三)对北京市重大城市更新项目提出咨询意见。

    (四)针对北京城市更新中的重大问题进行调查研究,积极建言献策,每位专家每年至少完成一份专项报告,市住房城乡建设委择优报送市委市政府。

    市级各部门可根据城市更新工作需要,按照本办法选用专家委员会的相关专家,助力城市更新行动。

    第五条 专家委员会专家由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推荐,入选专家应符合以下入选条件:

    (一)熟悉国家及本市城市更新相关法规政策和首都城市发展战略,了解国内外行业发展动态,在所属专业领域具有较高的学术水平和实践经验。

    (二)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严谨的工作态度,身体健康,申请时年龄原则上不超过70周岁,院士或特别紧缺行业(学科)专家可不受年龄限制。

    第六条 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向受聘专家颁发聘书,每届任期3年,可以连聘连任。

    第七条 受聘专家可以享受以下权利:

    (一)专家一经聘用,接受委托从事专项咨询工作时,按北京市相关规定享有专家咨询服务费。

    (二)专家在接受委托参与北京市城市更新咨询工作时,根据工作需要,可获取开展相关工作所需的有关信息和材料。

    (三)专家提出咨询意见时,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预,有保留个人意见和建议的权利。

    第八条 受聘专家应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职业道德,公正、客观地开展工作,遵守国家保密制度,保守国家秘密和个人隐私、被咨询服务对象的商业和技术秘密。

    (二)自觉遵守回避制度,接受使用单位提出的正当回避要求。

    (三)定期参加专家委员会集体会议,每年至少提交一份具有建设性的专项报告。

    第九条 城市更新重要政策制定、重大项目实施、更新规划论证等咨询工作,由使用单位明确专家使用方案。市住房建设委定期组织召开专家委员会集体会议,集中研讨城市更新工作重大议题。

    第十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专家应当主动回避:

    (一)专家是被咨询评估重大城市更新项目、重大城市更新规划、政策制定工作的负责人或参与人员。

    (二)与被咨询工作的负责人有近亲属关系,或与承担单位及协作单位有经济利益等利害关系。

    (三)专家所在单位与被咨询工作的承担单位及协作单位有行政隶属关系。

    使用单位可根据实际工作需求提出更加具体的回避条件。

    第十一条 专家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征求推荐部门意见后作出退出决定,并通知专家本人及其所在单位:

    (一)专家本人主动申请退出的。

    (二)因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等,受到行政处分、行政处罚、刑事处罚的;严重违反职业操守、学术失范、徇私舞弊、弄虚作假、谋取私利的。

    已退出的专家不得再以专家委员会专家身份从事城市更新相关活动。

    第十二条 市级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所推荐专家的信息审核,专家所在单位和使用单位应当做好对其履职情况的监督。发现专家有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行为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其法律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 2024 年5月10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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