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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1日起,项目业绩材料必须以“四库一平台”数据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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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中央政府采购网发布《关于发布进一步落实采购人主体责任加强工程类项目采购服务工作指引的通知》。

本指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工程相关的货物、服务采购参照本指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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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1日起,工程项目业绩证明材料必须以“四库一平台”数据为准!

提交类似项目业绩。

  • 采购人委托国采中心单独采购的工程类项目,在采购文件中要求提交类似项目业绩的,应明确规定类似项目业绩信息来源渠道以“四库一平台”的数据为准

  • 类似项目业绩证明材料,应通过提交“四库一平台”网页截图的方式实现。如“四库一平台”相关信息不完整的,响应(投标)人需根据上述内容补充其他证明材料自2024年6月1日起其他来源获取的业绩不作为项目业绩证明使用

四库一平台”网页截图应体现中标通知书或合同协议书、工程接收证书(或竣工验收备案登记表或单位工程质量竣工验收记录)中的主要信息详情(如项目名称、项目建设单位、建设规模、合同金额、开竣工日期、项目负责人姓名)

  • 类似项目业绩的设定,应当不高于采购项目特征(建设规模)的80%。

编者注:

近年来,住建部等部门各系统之间数据全面共享

2024年

3月,财政部:4月1日起,各省市所有政府采购项目信息对接中央主网

1月,住建部:由省级住建部门开始,企业、个人项目信息将被推送至全国平台

2023年

2023年11月,住建部:自2023年11月起,决定在27个地区开展改革试点,实现各系统之间数据全面共享率先实现与省级、国家工程审批系统对接

2023年10月,住建部:资质延续严格核查企业注册人员!技术负责人和注册类人员社保必须唯一

2023年9月,住建部:自2024年1月1日起申请资质企业的业绩应当录入全国建筑市场平台

2023年8月,住建部发布:2023年底前,工程审批系统、资质审批系统、“四库一平台”3个系统互通互联

大数据时代已势不可挡!

查看全文:财政部:4月1日起,各省市所有政府采购项目信息对接中央主网!“一站式”查询服务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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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购结果公示新增内容!

采购结果公示。

  • 采购结果公示时,公示内容增加《响应(投标)人商务信息公示表》(见附件4)包括响应(投标)人提交的企业类似工程业绩及“在施或新承接工程”(如有),拟派项目负责人和项目技术负责人类似工程业绩、资格、工作年限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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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单位负工程质量首责!应在开工前申领施工许可证
  • 项目委托受理后,超过60天仍未启动的,采购人应当出具《取消委托函》(见附件5),取消项目委托,待条件成熟再进行委托。

  • 落实建设单位工程质量首要责任建设单位应在开工前依法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工程投资额在100万元以下或者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的建筑工程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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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类项目采购时,应提交承诺函!

提交采购承诺函

  • 采购人委托国采中心进行工程类项目采购时,应提交承诺函(附件1)

加强项目论证。

  • 采购人应对施工图纸及最高投标限价进行论证

采购意向公开

  • 采购人委托国采中心的单独采购项目,原则上不得晚于采购活动开始前30日在中国政府采购网公开采购意向。

  • 必须招标的采购项目,采购人还应于项目首次发布招标公告30日前登录北京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平台发布招标计划

采购方式确定

  • 采购人在委托国采中心进行采购前,应当根据项目批复确定采购方式。如果批复未明确采购方式的,自主确定采购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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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购文件页数要求以及项目评分标准

施工组织设计。

  • 采购人应在采购文件中明确施工组织设计的页数要求,一般项目施工组织设计页数不宜超过150页;

  • 对于技术特别复杂,施工工艺超出国家标准的项目,不宜超过200页

评分标准设置。

  • 对于不属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必须招标的施工项目,评标办法采用“综合评分法”的,设定评标标准和分值构成时,应当按照“价格分、客观分、主观分”分别设立具体评标因素和分值构成及评标标准。

    其中价格分、客观分、主观分权重合计为100%,价格分在总得分中所占权重为10%-30%,客观分在总得分中所占权重不低于主观分。业绩情况等作为资格条件时,不再作为评审因素


政府采购一直是近几年的热点关注,小编汇总了几份政府采购相关文件,建议收藏:


财政部、多省发文明确:400万以下项目不用公开招标


2023年8月,财政部发布《关于加强财税支持政策落实促进中小企业高质量发展的通知》(财预〔2023〕76号)明确:

  • 超过400万元的工程采购项目中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预留份额由30%以上阶段性提高至40%以上的政策延续至2025年底

  • 将政府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建设工程进度款最低支付比例由60%提高至80%,鼓励有条件的项目推行施工过程结算。

此前财政部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的通知》,自2022年7月1日起执行。明确:

  • 400万元以下的工程采购项目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采购人应当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

  • 超过400万元的工程采购项目中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在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竞争原则和统一质量标准的前提下,2022年下半年面向中小企业的预留份额由30%以上阶段性提高至40%以上

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于2020年出台《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2021年1月1日起施行。对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预留采购份额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

一是小额采购项目(200万元以下的货物、服务采购项目,400万元以下的工程采购项目)原则上全部预留给中小企业

二是对超过前述金额的采购项目,预留该部分采购项目预算总额的30%以上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其中,预留给小微企业的比例不低于60%。预留的采购份额在政府采购预算中单独列示,执行情况向社会公开。

编者注:按照《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建筑业中小企业划分标准为营业收入800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8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

其中:

1、营业收入60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5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

2、营业收入3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3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

3、营业收入3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3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近期,又有多省市发布最新版《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

  • 《云南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2024年版)》

  • 《关于调整实行广东省公共资源交易目录(2024年版)的通知》

  • 《江苏省2024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

  • 四川、安徽、重庆多地公布2024年版《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

  • 《山东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2024年版)

截至目前,19省市区(云南、江苏、浙江、山东、广东、湖北、四川、河南、北京、安徽、陕西、上海、山西、天津、黑龙江、内蒙古、青海、海南、西藏)明确400万以下项目不用公开招标。

原文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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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采购人、供应商:

为贯彻落实对工程类项目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等领域突出问题开展专项整治工作有关要求,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市场秩序,持续优化营商环境,充分落实采购人主体责任,提升采购质量和效率,保持与属地工程招投标相关政策一致性,参照北京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有关规定,我们制定了《关于进一步落实采购人主体责任加强工程类项目采购服务的工作指引》。现予公布,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

2024年4月12日

关于进一步落实采购人主体责任 

加强工程类项目采购服务的工作指引

为贯彻落实对工程类项目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等领域突出问题开展专项整治工作要求,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市场秩序,持续优化营商环境,充分落实采购人主体责任,明确工作标准,方便实际操作,提升采购质量和效率,制定本工作指引。

  一、项目委托阶段

(一)提交采购承诺函采购人委托国采中心进行工程类项目采购时,应提交承诺函(附件1),承诺在公告及文件发布、采购人评标代表选派、采购结果确认等关键事项按照单位要求严格履行“三重一大”决策程序

(二)加强项目论证。采购人应依法组织工程类项目采购活动并全面履行项目建设管理职责,对施工图纸及最高投标限价进行论证,保证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强化主体责任。

(三)采购意向公开采购人委托国采中心的单独采购项目,原则上不得晚于采购活动开始前30日在中国政府采购网公开采购意向,其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必须招标的采购项目,采购人还应于项目首次发布招标公告30日前登录北京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平台发布招标计划。

(四)采购方式确定采购人在委托国采中心进行采购前,应当根据项目批复确定采购方式。如果批复未明确采购方式的,应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按照项目实际情况,履行采购人主体责任,自主确定采购方式。关于政府采购工程项目有关法律适用问题,采购人应按照《对政府采购工程项目法律适用及申领施工许可证问题的答复》(国法秘财函〔2015〕736号)和《对政府采购工程项目有关法律适用问题的复函》(财库便函〔2020〕385号)等文件规定执行。

 二、文件编制阶段 

(一)提交类似项目业绩。采购人委托国采中心单独采购的工程类项目,在采购文件中要求提交类似项目业绩的,应明确规定类似项目业绩信息来源渠道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以下简称“四库一平台”)的数据为准

1.规范类似项目业绩认定渠道。类似项目业绩证明材料,应通过提交“四库一平台”网页截图的方式实现。“四库一平台”网页截图应体现中标通知书或合同协议书、工程接收证书(或竣工验收备案登记表或单位工程质量竣工验收记录)中的主要信息详情(如项目名称、项目建设单位、建设规模、合同金额、开竣工日期、项目负责人姓名)。如“四库一平台”相关信息不完整的,响应(投标)人需根据上述内容补充其他证明材料。自2024年6月1日起其他来源获取的业绩不作为项目业绩证明使用

2.规范类似项目业绩设定标准。类似项目业绩的设定,应当不高于采购项目特征(建设规模)的80%。在将类似项目业绩设定为量化评审因素时,企业类似项目的满分业绩一般不应超过3个,且年限要求一般不得少于3年,博物馆、体育馆等工艺复杂、技术难度高的特殊项目还应根据工程实际适当延长年限限制;人员类似项目的满分业绩一般不应超过2个,且不应有年限限制。

(二)施工组织设计。为进一步精简建设工程响应(投标)文件,规范编制要求,施工采购文件中应明确响应(投标)文件的施工组织设计应针对该项目的关键技术、工艺、重点、难点,国家和地方现有的标准、规范、规程、工法的具体内容无需载入施工组织设计,但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工法或招标文件有特殊要求的除外。采购人应在采购文件中明确施工组织设计的页数要求,一般项目施工组织设计页数不宜超过150页,对于技术特别复杂,施工工艺超出国家标准的项目,不宜超过200页。采购人应明确对施工组织设计页数超过采购文件规定的响应(投标)文件采取扣分处理或否决处理。

(三)评分标准设置。对于不属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必须招标的施工项目,评标办法采用“综合评分法”的,设定评标标准和分值构成时,应当按照“价格分、客观分、主观分”分别设立具体评标因素和分值构成及评标标准。其中价格分、客观分、主观分权重合计为100%,价格分在总得分中所占权重为10%-30%,客观分在总得分中所占权重不低于主观分。采购人如对低价投标进行约束,可以在文件中增加低价澄清要求。业绩情况等作为资格条件时,不再作为评审因素

 三、项目评审阶段

(一)规范采购人评标代表选派。采购人可自主选派采购人评标代表参与评标工作,选派的评标代表一般应当是本单位熟悉相关业务的在职人员,熟悉招标采购有关法规,具有同类项目评审经历,能够充分行使采购人主体权利,履行应尽义务。采购人确有原因无法派出代表的,应出具《采购人放弃派出评审代表的说明》(见附件2),并承担相关责任。

(二)采购人评标代表评审中遵守的事项。遵守评标现场工作纪律,维护评审秩序,保守评审秘密。认真细致地对待评审工作,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遵守职业道德,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不得对评审项目发表倾向性意见,不得暗示、诱导专家评审

  四、采购结果确认阶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采购人在收到采购结果告知书和评审报告5个工作日内,需书面确认采购结果,逾期未确定采购结果且不能说明合法理由的,国采中心将向采购人及其纪检监察部门出具高风险事项告知书(见附件3),并将评审报告提出的排序第一的供应商确定为成交供应商,按规定发布成交公告。

  五、采购结果公示阶段

(一)采购结果公示。采购结果公示时,公示内容增加《响应(投标)人商务信息公示表》(见附件4)包括响应(投标)人提交的企业类似工程业绩及“在施或新承接工程”(如有),拟派项目负责人和项目技术负责人类似工程业绩、资格、工作年限信息。其中,类似工程业绩内容应包含项目名称、项目建设单位、建设规模、合同金额、开竣工日期、项目负责人姓名等。采购结果公示时,应以列表形式作为附件对上述商务信息进行公示。

(二)履行监督职责。采购人在投诉、举报及评审(评标)结果复核的处理过程中应当充分落实主体责任、履行监督职责,按照“三重一大”决策程序对处理过程中的相关问题进行决策,并提交相关材料。

(三)响应(投标)文件核实。采购人签订合同前需核实中标(成交)供应商投标文件中关于企业及人员资质、相关工程业绩、项目经理在施等相关资料真实性,发现问题及时上报北京市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或申请财政监管。

  六、其他事项

(一)取消项目委托。项目委托受理后,超过60天仍未启动的,采购人应当出具《取消委托函》(见附件5),取消项目委托,待条件成熟再进行委托。

(二)办理施工许可证。落实建设单位工程质量首要责任,在北京市行政辖区内从事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装修装饰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以及城镇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施工,建设单位应在开工前依法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工程投资额在100万元以下或者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的建筑工程除外)。

本指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本指引将根据实际执行情况进行动态更新调整。

工程相关的货物、服务采购参照本指引执行

附件(可点此下载): 

点击下载:附件1承诺函.docx
点击下载:附件2采购人放弃派出评审代表的说明.docx
点击下载:附件3高风险事项告知书.docx
点击下载:附件4响应(投标)人商务信息公示表.docx
点击下载:附件5取消委托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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