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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住建厅印发《建筑市场专项整治行动方案》

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建筑市场专项整治行动方案》的通知

内建市函〔2024〕111号

各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满洲里、二连浩特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现将《建筑市场专项整治行动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2024年4月13日    

建筑市场专项整治行动方案


为深入推进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工程)建设领域专项整治工作,进一步规范建筑市场秩序,持续优化营商环境,促进建筑业高质量发展,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工作主线,按照国家和自治区常态化开展扫黑除恶斗争、优化营商环境,以及《内蒙古自治区安全生产治本攻坚三年行动方案(2024—2026年)》相关要求,坚持问题导向、目标导向、结果导向,坚持标本兼治、惩防并重、综合治理、系统治理、源头治理,强化建筑市场监管,常态化滚动排查整治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挂靠、超资质承揽业务、管理人员不在岗履职等违法违规行为和行业乱象,持续巩固专项整治成果,推动工程建设领域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进一步激发市场活力、降低交易成本,促进建筑业高质量发展。

二、整治重点和内容

(一)建设单位:是否违法发包工程,是否依法订立书面合同,是否依法履行合同约定义务。通过招标发包的,招标文件编织是否符合国家和自治区相关规定。是否对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履约情况(人员变更、工程分包、现场履职等)进行管理。是否拖欠工程款,是否督促施工单位落实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各项措施,是否依法依规向施工单位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

(二)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施工单位是否违法分包、转包、挂靠,重点对专业分包工程,尤其是建筑装修装饰工程分包进行整治,严厉禁止总承包单位将专业分包工程违法分包给无资质的个人或施工队进行施工,严厉禁止专业分包单位将专业分包工程再分包或者转包。勘察、设计、监理单位是否转让业务。相关单位是否无资质或者超越资质承揽业务。相关项目管理人员是否随意变更,相关人员是否不到岗履职或者履职不到位,项目经理、总监理工程师是否违反规定在多个项目同时执业。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相关人员配备是否符合资质要求。

(三)主管部门:是否开展建筑市场执法检查。是否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进行处理。是否及时将涉黑涉恶和涉嫌犯罪线索移交相关部门。是否及时处理转办的信访投诉事项。是否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建筑市场信用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将相关信息记入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信用信息。是否对下级主管部门相关工作进行督导检查。

三、整治时间和要求

专项整治从文件印发之日起至2024年12月31日止。各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作为责任主体要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工程建设项目的监督管理,认真安排部署,总结典型经验,并于2024年12月31日前将本地区专项整治工作总结报我厅建筑市场监管处。

(一)旗县区全面检查

各旗县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要加强执法检查力度,做到本地区在建项目执法检查全覆盖。要依法依规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杜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甚至随意执法的现象。

(二)盟市重点检查

各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要对本级监督的工程做到执法检查全覆盖。要加大对各旗县区工作的指导力度,确保本级执法检查覆盖到所有旗县区,全年组织执法检查和指导不少于两次。

(三)自治区督导抽查

我厅将采用“四不两直”方式对盟市、旗县区履职情况和在建工程进行督导抽查,对政府投资工程和去年以来有建筑市场投诉举报的单位及项目进行重点检查。针对建筑市场整治内容开展执法检查培训,进一步提高执法人员工作能力和管理水平。

(四)信息通报预警公示

按照《内蒙古自治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试行)》要求,对招标人(建设单位)在房屋市政工程建设过程中不履行项目管理责任的,发现问题的主管部门要将相关情况通报该项目招标单位(建设单位)的上级部门或属地政府,并提出建筑市场、质量安全等方面的风险警示。对相关单位的违法违规行为处理结果要按规定向社会公示,并纳入重点检查企业名录库,对其在全区范围内的所有项目开展执法检查。

(五)信用管理

严格落实住房城乡建设部《建筑市场信用管理暂行办法》,及时在“内蒙古自治区智慧建筑管理服务信息系统”公开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信用信息,将相关违法违规行为列入建筑市场主体“黑名单”,加强信用监管。

四、组织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住建部门要高度重视,勇于担当作为,狠抓整治成效。要把监察、司法、检察建议书和公安提示函作为专项整改的切入口,强化部门联动,形成监督执法处罚合力。要强化“互联网+”监管,充分利用智慧建筑管理服务信息系统、招标投标监管平台、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平台和建筑工人实名制平台提升监管效能。要加强普法工作,深化法律进企业、进工地活动。

(二)强化台账管理。各级住建部门要根据日常监督和执法检查情况,分别填写《在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建设项目信息汇总表》(附件1)和《重点检查企业名录库》(附件2),并于每月10日前将上月相关信息报送我厅。我厅结合各盟市执法检查情况,建立《全区重点检查企业名录库》并按月向各盟市住建部门推送,各地区要对名录库的企业在本地区所有的房屋市政工程进行重点监督检查。

(三)严格落实责任。各级住建部门要进一步提升履职尽责意识、专业素质、执法能力和管理服务水平,加强廉政风险教育,防止出现执法检查走过场、违规查处不彻底、擅自降低处罚力度等问题。对监管不严、处罚不严以及问题较多、整改不力的单位要及时约谈通报和督促整改,对相关责任人依法给予处理。

 

附件:1.在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建设项目信息汇总表

2.重点检查企业名录库

 

附件下载1:附件.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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