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生态环境部发布了新修订的《排污许可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新《办法》)。
随着新《办法》的出台,对于如何衔接好排污许可与环评,成为铁军们讨论的热点。
在环境监管制度方面,我国先后建立了环评、环保竣工验收、排污许可、总量控制、环境统计等一系列重要制度。因为出台时间不同、管理部门不同、具体要求不同等,造成这些制度之间的衔接性不够,协同性不高。
实行排污许可制度,就是为了将这些制度进行有机整合,通过给每个排污单位核发“身份证”——排污许可证,实现“一证式”管理。
即对排污单位的环评、竣工验收、总量控制、污染物排放、污染源监测以及环境风险防范等环境管理要求,都在排污许可证的内容之中。
但是,根据环评相关法律法规和导则规范的要求,以及多年来的实践,环评报告和审批文件中也包括了对排污单位竣工验收、总量控制、污染物排放、污染源监测以及环境风险防范等的环境管理要求,并且这些环境管理要求若没有得到落实,也都有法律责任。
因此,从前端审批环节来说,两者还是有交叉重叠之处。
为了做好前端审批的衔接,2023年9月20日生态环境部发布了《关于进一步优化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意见》,明确推进“两证审批合一”。
即对于12类编制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在企业自愿的原则下,可探索实施环评和排污许可“两证审批合一”。
这12类建设项目为:农副食品加工业,食品制造业,酒、饮料制造业,纺织服装、服饰业,制鞋业,印刷业,通用设备制造业,专用设备制造业,加油、加气站,汽车、摩托车等修理与维护业,自来水生产和供应业,天然气锅炉。
这12类建设项目的特点是生产工艺相对单一、环境影响较小、建设周期短。
衔接好环评和排污许可的关键,还是在于事中事后的监管。
无论是环评的要求,还是排污许可的要求,都需要通过执法监督来保障落实。
排污许可制度中,要求排污单位的自我承诺、自行监测、台账记录、执行报告、信息公开等主体责任,如果没有监督性监测和执法,靠企业自己的监测报告或者台账,来主动向生态环境部门报告其排放超标了,基本上是不太可能的。
衔接好环评和排污许可的关键,还是在于事中事后的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