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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住建厅开展全省住建领域大气等污染专项整治行动

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关于开展全省住建领域大气等污染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

甘建质〔2024〕109号

各市(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兰州新区城乡建设和交通管理局、甘肃矿区住房和建设局,兰州市城管委,嘉峪关市城市管理执法局、市容环卫总站:

    为持续打好蓝天保卫战,扎实做好中央第四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反馈问题整改,认真贯彻4月11日省委兰州市大气污染防治专题会议精神,深入推进《空气质量持续改善行动计划》,针对性加强住建领域房屋市政工程施工工地、道路扬尘管控、供热管网改造等方面大气等污染防治工作,决定开展全省住建领域大气等污染专项整治行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特别是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指导,以美丽中国、美丽甘肃建设目标任务为牵引,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严格执行《大气污染防治法》《噪声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标准等规定,压紧靠实属地监管责任和企业单位主体责任,强化源头预防、面源管控,坚决纠治问题隐患,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健全落实常态化治理机制,长期动态保持并不断巩固提升,全面提升住建领域大气等污染防治的标准化、精细化水平,加快形成绿色环保生产生活理念和方式。

二、阶段安排

    (一)动员部署(即日起至4月30日)。各地住建等部门要认真分析研判本辖区大气等污染防治工作形势和问题不足,精心组织,周密部署,强化工作保障支持,采取针对性防治措施,可结合实际、根据需要制定细化实施方案,全面动员部署启动专项整治,把相关要求通知到辖区内相关的企业单位、工程项目,督促转达报告到企业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企业单位要加强组织领导,召开专题会议研究部署,工程项目要开展一次专题宣讲动员和教育培训活动,对标明确任务、细化措施,保障专项整治走深走实、取得实效。

    (二)自查自纠(5月1日至11月30日)。有关企业单位和工程项目要在6月1日前,开展一次全面系统、拉网式、全覆盖的排查整治,确保真正排查出问题、真正整改落实到位,对需要限期整改的事项要落实“五定”要求全面整改,之后要持续严格落实管理制度和防治措施,及时发现问题和消除隐患,做好动态防治,保持各项制度措施持续有效。

    (三)监督检查(5月1日至11月30日)。具体负责企业单位、工程项目监管的属地住建等部门或监督机构要全面加大监督检查执法力度,对风险较高、问题突出、屡改屡犯的实施重点监管,及时发现问题隐患并跟踪督促整改到位,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依规严肃查处,切实发挥警示震慑作用,倒逼主体责任落实,对房屋市政工程项目要每月开展一次监督检查。市级住建等部门要每季度开展一次对所属地区住建等部门的督导检查,延伸检查企业单位、工程项目不少于10%,采取通报、约谈、工作提醒函、执法建议等方式,督促落实属地监管责任。特别是兰州市及其各区县、各开发区住建等部门要把扬尘防治作为今年工作重点,切实加大督导检查频次,有效消除问题隐患和提升工作水平。各级住建等部门要积极对接本级生态环境保护部门开展联合检查执法,进一步加大执法力度,起到震慑作用,省住建厅将会同省生态环境厅采取“双随机、一公开”等方式不定期对各地开展动态巡查检查或集中督查。

三、主要任务

    (一)持续加强房屋市政工程施工扬尘防治

    各地住建等部门要督促工程参建各方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及《建筑与市政施工现场安全卫生与职业健康通用规范》《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建筑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建筑工程施工扬尘防治技术标准》(DB62/T3255)等规范标准,按照我厅《甘肃省房屋市政工程工地常态化大气及噪声等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甘建质〔2021〕78号)安排,紧盯全省2024年噪声污染防治重点任务清单,持续深入推进常态化防治,重点突出风险项目、关键环节、重点部位,对线型工程、基坑开挖、土方施工、拆除等项目,开复工、大风干燥、冬防等特殊时期,中考、高考等重大活动期间,聚焦典型易发问题隐患,强化违法违规行为查处,按规定对扬尘、噪声污染防治不到位的不良工地进行信用惩戒管理。

    1.落实建设单位首要责任。建设单位要依法将扬尘、噪声污染防治工作费用列入工程造价,及时足额拨付并监督有效使用,在施工合同中明确各方污染防治责任,加强对监理、施工单位的督促指导,每月组织监理、施工单位开展一次联合检查,特别是对涉及多家施工单位的施工场地要总体负责,统筹协调。

    2.落实监理单位监理责任。监理单位要将扬尘、噪声防治纳入监理实施细则,配合建设单位抓好污染防治总体工作,开展动态巡查检查,每周开展一次污染防治全面检查,督促施工单位落实管理制度和防治措施,及时整改消除问题隐患,对拒不整改的要及时报告建设单位或报请属地住建部门处理。

    3.落实施工单位直接责任。一要健全落实管理制度。制定扬尘、噪声污染防治专项方案并认真落实,明确污染防治负责人和责任人,建立企业、项目、岗位人员责任制和管理制度、目标任务、措施标准,做好人员、经费等保障支持,加强对分包单位管理和岗位人员考核,每季度至少组织项目所有施工人员开展一次扬尘、噪声防治专题教育培训,落实信息公示和投诉举报制度,按规定对规模以上工地实行视频监控,有条件的项目应积极推行数字化管理,设置自动扬尘监测与喷雾降尘系统。二要压茬开展隐患排查整治。污染防治负责人员要每天开展巡查检查,建立污染防治专题工作台账,落实闭环管理要求,项目经理每周组织一次监督检查并召开污染防治调度推进会议,施工企业对所属项目每月开展一次污染防治监督检查。三要强化噪声污染防治。严格执行《噪声污染防治法》,按规范标准和方案要求对场界噪声排放进行监测、记录和控制,采取降低噪声的措施,选用低噪声、低震动、吸声材料搭设防护棚或屏障,进入施工现场的车辆严禁鸣笛,严格执行夜间施工有关规定,同时合理安排进度,优化施工组织,尽量减少噪声敏感区域强噪声作业。四要紧盯典型易发问题。聚焦扬尘“六个百分百”、非道路移动机械和噪声敏感区域防治措施落实情况,坚决及时排查消除主要道路场地未硬化处理,浮土垃圾等未及时清扫收集清运,土方等松散物料未覆盖或覆盖不严密,扬尘作业未实行湿法作业,施工机械设备等冒黑烟,重污染天气违规进行相关作业,未设置车辆冲洗设施或出场车辆冲洗不彻底,垃圾渣土等运输车辆未落实封闭措施及违规在城市道路上路运输,现场焚烧垃圾,噪声敏感区域未采取降噪措施,擅自进行夜间施工或夜间施工噪声防治不到位等问题,同时做好停工(含已办理施工许可长期停工等)项目巡查检修维护。五要加快设备淘汰更新。要以国家推进建筑设施设备更新为契机,积极推进设施设备更新,加快淘汰高污染、高能耗、技术落后的设施设备,更新购置新能源、新技术施工设备,利用先进设备和技术,从源头上减少扬尘等污染。

    (二)深化城市道路扬尘污染综合治理

    各地要全面加强城市环卫清扫工作,进一步规范作业流程,合理配备人机作业比例,综合使用冲、刷、吸、扫等手段,不断提高城市道路清扫质量和效率,推广湿法清扫,进一步有效控制道路扬尘污染。持续大力推广城市道路清扫保洁机械化作业,及时购置更新机械化清扫设备,鼓励采购新能源环卫车辆,不断优化机扫范围、频次,持续扩大机械化清扫覆盖面积,提升城市道路机械化清扫率。至2025年,地级城市建成区道路机械化清扫率达80%,县级市及县城达70%。兰州市主城区要积极推广小型新能源清扫车辆,更大力度提升机械化清扫率。

    (三)推进供热设施提级扩面

    各地要将燃煤供热锅炉替代项目纳入城镇供热规划,县级及以上城市建成区原则上不再新建35蒸吨/小时及以下燃煤锅炉,加快集中供热管网建设,推动整合并网步伐,充分挖掘热电联产、工业余热潜力,稳步淘汰供热管网覆盖范围内的燃煤锅炉,兰州市要加快推进小、散供热企业整合。抢抓国家推进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设备更新的重大政策机遇,积极争取各项资金,加快推进老旧供热设施设备更新改造,加大对城市县城建成区内35蒸吨/小时及以下燃煤锅炉更新力度。大力推进供热管网互通,兰州市要连通东西、黄河南北两侧供热管网,促进多种热源相互连通,实现“一城一网、一网多源、互连互通、互为备用”的供热目标。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住建等部门要切实提高思想认识,强化组织领导,靠实工作责任,广泛宣传动员,及时研究解决问题和调度推进工作,采取针对性措施办法,确保专项整治取得实效。兰州市住建等部门要针对性抓好中央第四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反馈问题和省委兰州市大气污染防治专题会议部署的整改及落实,其他各地住建等部门要举一反三、查漏补缺,切实改进提升完善本辖区各项工作。

    (二)落实主体责任。有关企业单位要树牢夯实环保意识,明确岗位职责、管理制度、防治措施和追责问效办法,全面加强污染防治宣传教育培训,让环保意识入心入行,严格执行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机制,分层级开展日常、定期、专项检查,多措并举做好工作保障支持,督促岗位人员切实负起责任,确保尽职履责,坚决消除典型问题隐患,统筹提升标准化、精细化工作水平。

    (三)强化监督管理。各级住建等部门要把大气等污染防治作为一项重点工作、专项工作,统筹运用“双随机、一公开”、分级分类差异化重点监管等模式,采取四不两直、明查暗访、集中督查、专项检查、动态抽查等形式,精准开展监督检查执法和工作督导,把督导检查延伸到风险最突出、基础最薄弱的基层单位,对明显有问题却查不出问题、查出问题却未按期整改到位的企业单位和岗位人员,要依法依规从严从重查处,避免“只部署、不检查”以及“避重就轻、查而不处、处而不罚、以改代罚”等“宽松软虚”问题,同时积极总结推广工作经验和好的做法,对典型问题、执法案例进行通报和集中曝光,通过正向激励和反向惩戒手段,督促推进各项工作。

    各市级住建等部门要加强工作调度,动态掌握工作进展,于12月15日前向我厅报送工作总结。

    联系方式:厅质安处  邵旭辉  0931-8929759

    电子邮箱:1535149336@qq.com

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4年4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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