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关于印发《山西省住建领域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
晋建质规字〔2024〕75号
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城市(乡)管理局,山西转型综改示范区,山西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中央驻晋建筑施工企业,厅各有关处室:
为进一步加强住建领域安全生产工作的社会监督,鼓励举报重大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及时发现并消除重大事故隐患,制止和惩处违法行为,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制定了《山西省住建领域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4年4月16日
(主动公开)
山西省住建领域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住建领域安全生产工作的社会监督,鼓励举报重大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及时发现并消除重大事故隐患,制止和惩处违法行为,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纳入住建部门施工许可管理的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市政基础设施运营等住建领域重大事故隐患以及瞒报、谎报亡人事故以及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违法违规行为的举报奖励。
第三条 社会公众及住建领域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以下统称举报人)应按属地原则逐级进行举报。属地住建主管部门不予受理的,举报人可向上一级住建主管部门举报。
第四条 举报人可以实名举报,也可以匿名举报。实名举报的,举报人应同时提供真实姓名和真实有效的联系方式;匿名举报的,举报人应同时提供通讯畅通的手机号码。
举报的事项应当客观真实,并对其举报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和企业。
举报人可以通过电话、书信、走访、网络平台等途径进行举报。
第五条 举报事项受理后,受理机关可自行组织调查核实或转属地主管部门办理。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举报事项,接到举报的住建主管部门应告知举报人向有权处理部门举报,或将举报材料移送有权处理部门调查处理,并采取适当方式告知举报人。
第六条 匿名举报的受理、核查和奖励实行密码约定、“三专联锁”管理。
(一)匿名举报受理后,受理部门负责受理业务的内设机构指定1名在编工作人员为身份代码保管员,由其与举报人联系,约定密码作为举报人身份代码,并负责保管。
(二)匿名举报查实后,受理部门负责核查业务的内设机构指定1名在编工作人员为领奖代码保管员,由其与举报人联系,约定密码作为举报人领奖代码,并负责保管。
(三)发放奖金前,受理部门负责奖金发放业务的内设机构指定1名在编工作人员为信息接收验证员(奖金发放员),负责接收举报人提供的信息(身份代码、领奖代码、银行账号),并分别与身份代码保管员、领奖代码保管员进行核对。
(四)奖金发放后,由身份代码保管员和领奖代码保管员分别联系举报人,确认奖金领取情况。
第七条 获得举报奖励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明确的被举报对象和具体违法事实,并提供相关证据;
(二)举报内容事先未被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掌握;
(三)举报内容经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查处结案并被行政处罚或被核实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第八条 举报奖励的实施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同一事项由两个及以上举报人分别以同一线索举报的,奖励第一时间举报人;
(二)两个及以上举报人联名举报同一事项的,由实名举报的第一署名人或者第一署名人书面委托的其他署名人领取奖金;
(三)最终认定的违法事实与举报事项不一致的,不予奖励;
(四)住建领域具有安全监管职责的工作人员及其近亲属或其授意他人的举报不在奖励之列;
(五)存在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情形的举报,不予奖励。
第九条 调查属实的,受理举报的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应当按下列规定对实名举报人给予现金奖励:
(一)对举报重大事故隐患、违法生产经营建设的,奖励金额按照行政处罚金额的15%计算,最低奖励3000元,最高不超过30万元。行政处罚依据《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等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执行。
(二)对举报瞒报、谎报事故的,按照最终确认的事故等级和查实举报的瞒报谎报死亡人数给予奖励。其中:一般事故按每查实瞒报谎报1人奖励3万元计算;较大事故按每查实瞒报谎报1人奖励4万元计算;重大事故按每查实瞒报谎报1人奖励5万元计算;特别重大事故按每查实瞒报谎报1人奖励6万元计算。最高奖励不超过30万元。
第十条 给与举报人的奖励纳入同级财政预算,通过现有资金渠道安排,并接受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监督。
第十一条 负责举报受理、核查、奖励发放等事项的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保密纪律,依法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未经举报人同意,不得以任何方式透露举报人身份、举报内容和奖励等情况,违者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二条 各级住建部门要会同本级财政部门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并通过政务网站、发布公告等方式公开举报受理方式及流程,明确具体受理举报、核查、奖励发放的具体科室及工作人员、联系方式。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