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设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赣江新区城乡建设和交通局,赣州市城市住房服务中心:
《江西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监理招标评标办法》(赣建字〔2024〕2号,以下简称新《评标办法》)自2024年5月1日起施行。与新《评标办法》配套使用的资格审查文件及招标文件示范格式文本已修订完成,并于2024年5月1日与新《评标办法》同步施行。监理招标中其他示范格式文本未做修改,招标人和投标人可继续使用。现将《江西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监理招标资格审查文件》和《江西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监理招标文件》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4年4月23日
(此件主动公开)
江西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监理招标
资格审查文件
赣建招字〔20〕第号
招 标项 目:
招 标 人:
法定代表人:
联 系 人:电话:
编 制时 间:
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印制
二0二四年
说 明
1.以空格标示的由招标人填写的内容,招标人应根据招标项目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进行填写,确实没有需要填写的,在空格中用“/”标示;
2.本文件由招标人或者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填写;
3.本文件属“招投标情况书面报告”材料之一。
一、投标资格审查须知
(一)前附表
工程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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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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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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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立项
批准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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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安装工程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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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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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理费招标控制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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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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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概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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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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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构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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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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层 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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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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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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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招标¨邀请招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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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格审查
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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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格预审¨资格后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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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量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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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划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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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划工期: 日历天
计划开工日期: 年 月 日
计划竣工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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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标单位资质等级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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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总监资格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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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注册监理工程师
2.专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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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标资格
审查文件
份 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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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本份
¨副本份
¨电子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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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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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标资格
审查文件
递 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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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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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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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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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月 日 时 分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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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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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月 日 时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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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招标范围及标段划分
1.本工程招标范围:
2.标段的划分:
(三)投标资格审查条件
投标申请人应满足资格条件,并提供下列证件及材料。
1.提供具备被授予合同资格和具有履行合同能力的相关材料。(详见七部委令第30号第二十条的规定)。
2.企业资质证书。
3.企业营业执照。
4.总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
5.参与本项目的其他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
6.
所有证件(书)原件查验后留下经投标人盖章的复印件,并当场退回原件(不见面开标除外)。
(四)其它规定
1.投标申请人应承担其编制投标资格送审文件与递交投标资格送审文件所涉及的一切费用,不论审查结果如何,招标人对上述费用不负任何责任。
2.招标人允许投标人自行选择招标标段。
二、投标资格审查的标准和方法
(一)招标人采用资格审查的标准与方法
招标人按下列第种方法审查投标申请人。
1.投标申请人符合资格审查文件中投标申请人全部条件的,资格审查为合格。资格审查合格的投标申请人全部参加投标。
2.
(二)投标申请人有被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做出限制在本地区投标且在限制期内的行政处罚的,其投(中)标无效。
三、投标资格审查及送审材料格式和材料递交
1.投标资格审查由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负责,资格审查文件的解释权归属招标人;
2.采用《江西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监理招标示范格式文本》;
3.投标人除证书、证件原件外,其余材料应装订成册(含证书、证件的复印件),并按须知要求按时递交资格审查材料(电子招投标项目除外);
4.未按规定时间递交的资格审查材料,招标人有权拒收。
四、招标人的其它要求:
其它需要说明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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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代理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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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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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
标
单
位
意
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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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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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投标监管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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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收人:
(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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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监理
招标文件
赣建招字〔20〕第号
招 标项 目:
招 标 人:
法定代表人:
联 系 人:电话:
编 制时 间:
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印制
二0二四年
说 明
1.招标文件中前附表与正文部分相同序号标志的条款,投标人应对照阅读;
2.以空格标示的由招标人填写的内容,招标人应根据招标项目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进行填写,确实没有需要填写的,在空格中用“/”标示;
3.本文件由招标人或者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填写;
4.本文件属“招投标情况书面报告”材料之一。
投标人须知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条款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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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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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列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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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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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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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
地址:
联系人:
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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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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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代理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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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
地址:
联系人:
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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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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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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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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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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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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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建设规模(概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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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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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划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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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划工期: 日历天
计划开工日期: 年 月 日
计划竣工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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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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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安装工程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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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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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金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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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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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金落实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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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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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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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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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理服务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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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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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量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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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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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标人资质条件、能力、信誉等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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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标人资质要求:
业绩要求:
总监理工程师的资质要求:
其他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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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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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接受联合体
投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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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接受
¨接受,应满足下列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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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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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标人不得存在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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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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踏勘现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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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组织
¨组织: 踏勘时间:
踏勘集中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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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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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项目采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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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招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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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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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监理所需检测设备及检测手段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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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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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监理人员配置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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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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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实施中存在的重点和难点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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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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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标截止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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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月 日 时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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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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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标会时间和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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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标时间:同投标截止时间
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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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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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标人提出问题截止时间及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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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文件发布后天提出
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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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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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文件澄清的时间及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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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标截止日期天前答复
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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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3
|
招标文件修改时间及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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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标截止日期天前修改
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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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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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标文件的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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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标部分: 项材料
商务标部分: 项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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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2
|
构成投标文件的其他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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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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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项目招标控制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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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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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代理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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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招标人支付
¨由中标人支付(招标人应将招标代理费用计入招标控制价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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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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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理费调整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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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理合同工期内监理费不予调整。非监理单位原因造成工程停工或延期,按招标人的签证协商进行调整。
¨招标人设计变更。因招标人设计变更造成工程决算价与监理计费额相差在±10%以内的,监理费不予调整;因招标人设计变更造成工程决算价与监理计费额相差在±10%以上的,超出部分的监理费按投标报价与计费额的比例同比例计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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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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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标有效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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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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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
投标保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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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求递交
投标保证金形式 : ¨银行转账
¨银行汇票
¨银行保函
¨电子保函
投标保证金的金额:
开户银行:
账户名:
账号:
到账时间:
¨不要求递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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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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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完成的类似项目情况的时间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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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月日
至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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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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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标文件签字或盖章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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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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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标文件加密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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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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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标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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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见面开标
¨见面开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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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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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标委员会的组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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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标委员会构成:人
其中招标人代表人,专家 人;
评标专家确定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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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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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采用网上远程异地评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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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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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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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定中标人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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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定分离方式
¨由评标委员会推荐中标候选人方式
¨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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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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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用评定分离方式确定中标人的,评标委员会推荐中标备选人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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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效投标人数量9人及以下 þ 3人
有效投标人数量10-19家 þ 5人
有效投标人数量20人及以上 þ 7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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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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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评标委员会推荐中标候选人的,评标委员会推荐中标候选人家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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þ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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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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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标候选人公示媒介及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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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示媒介:
公示期限: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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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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履约保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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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求递交,
履约保证金的形式:
履约保证金的金额:
¨不要求递交
|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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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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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采用不见面开标方式的,权重系数K值由招标人随机抽取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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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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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人设定的重大偏差内容及废标、无效标、拒收及评判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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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偏差内容:
废标、无效标、拒收及评判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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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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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标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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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总则
1.1 招标项目概况
1.1.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本招标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监理进行招标。
1.1.2 招标人: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3 招标代理机构: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4 项目名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5 建设地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6 项目建设规模(概况):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7 计划工期: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8 建筑安装工程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2 招标项目的资金来源和落实情况
1.2.1 资金来源: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2.2 资金落实情况: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 招标范围、监理服务期限和质量标准
1.3.1 招标范围: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2 监理服务期限: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3 质量标准: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4 投标人资格要求
1.4.1 投标人应具备承担本招标项目资质条件、能力和信誉:
(1)投标人资质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2)业绩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总监理工程师的资格要求:应当具备工程注册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如有),具体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试验检测仪器设备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5)其他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需要提交的相关证明材料见本章第3.6款的规定。
1.4.2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接受联合体投标的,联合体除应符合本章第1.4.1项和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要求外,还应遵守以下规定:
(1)联合体各方应按招标文件提供的格式签订联合体协议书,明确联合体牵头人和各方权利义务,并承诺就中标项目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
(2)由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
(3)联合体各方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或参加其他联合体在本招标项目中投标,否则各相关投标均无效。
1.4.3 投标人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1)为招标人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
(2)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且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
(3)与本招标项目的其他投标人为同一个单位负责人;
(4)与本招标项目的其他投标人存在控股、管理关系;
(5)为本招标项目的代建人;
(6)为本招标项目的招标代理机构;
(7)与本招标项目的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同为一个法定代表人;
(8)与本招标项目的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存在控股或参股关系;
(9)与本招标项目的施工承包人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商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
(10)受到被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作出的限制在本地区投标且在限制期内的行政处罚;
(11)被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
(12)进入清算程序,或被宣告破产,或其他丧失履约能力的情形;
(13)在最近三年内发生了被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通报的骗取中标或重大监理质量问题或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问题(以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决定或司法机关出具的有关法律文书为准);
(14)投标人或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拟派项目总监被列入“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信用服务中严重失信主体名单、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
(15)法律法规或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情形。
1.5费用承担
投标人准备和参加投标活动发生的费用自理。
1.6保密
参与招标投标活动的各方应对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中的商业和技术等秘密保密,否则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7语言文字
招标投标文件使用的语言文字为中文。专用术语使用外文的,应附有中文注释。
1.8计量单位
所有计量均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1.9 踏勘现场
1.9.1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组织踏勘现场的,招标人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地点组织投标人踏勘项目现场。部分投标人未按时参加踏勘现场的,不影响踏勘现场的正常进行。采用资格后审的不组织踏勘,投标人可自行前往踏勘。
1.9.2 投标人踏勘现场发生的费用自理。
1.9.3 除招标人的原因外,投标人自行负责在踏勘现场中所发生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1.9.4 招标人在踏勘现场中介绍的工程场地和相关的周边环境情况,供投标人在编制投标文件时参考,招标人不对投标人据此作出的判断和决策负责。
1.10招标形式
1.10.1采用电子招标的,投标人电子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名称、CPU序列号、主板序列号、硬盘序列号、网卡MAC地址等组成的机器码若出现与其他投标人相一致的情况,其涉及到的投标文件无效,并按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处理,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法依规给予行政处罚。
1.10.2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1 响应和偏差
1.11.1 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满足性或更有利于招标人的响应,否则,投标人的投标将被否决。实质性要求和条件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1.2 投标人应根据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供投标监理大纲等内容以对招标文件作出响应。
1.11.3 招标人允许投标文件偏离招标文件某些要求的,偏差应当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偏差范围和幅度。
1.12 实质性要求和条件
1.12.1 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2.2 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2.3 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2. 招标文件
2.1开标时间和地点
2.1.1 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2.1.2 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根据本章第2.2款和第2.3款对招标文件所作的澄清、修改,构成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2.2 招标文件的澄清及修改
2.2.1 投标人应仔细阅读和检查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如发现缺页或附件不全,应及时向招标人提出,以便补齐。如有疑问,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形式将提出的问题送达(上传)招标人,要求招标人对招标文件予以澄清。除非招标人认为确有必要答复,否则,招标人有权拒绝回复投标人在本章第2.2.1项规定的时间后的任何澄清要求。
2.2.2 招标文件的澄清以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形式发给所有购买(下载)招标文件的投标人,但不指明澄清问题的来源。澄清发出的时间距投标截止时间不足15日的,并且澄清内容可能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将相应延长投标截止时间。
2.2.3 修改发出的时间距投标截止时间不足15日的,并且修改内容可能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将相应延长投标截止时间。
2.3 招标文件的异议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招标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10日前以书面形式提出。招标人将在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将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3. 投标文件
3.1 投标文件的组成
3.1.1 技术标部分应包括下列内容:
(1)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书;
(2)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3)监理项目控制承诺书;
(4)监理大纲:包括质量、进度、投资控制目标及措施;
(5)对重点、难点问题的监理方法、对策和措施;
(6)检测设备及手段;
(7)合理化建议;
(8)投标监理单位概况;
(9)投标人提供《投标资格审查表》的复印件并加盖单位公章;
(10)联合体投标各方共同投标协议书。
商务标部分应包括下列内容:
(1)投标书;
(2)投标商务承诺书;
(3)监理项目组织结构:总监理工程师、总监理工程师代表、专业监理工程师、监理员;
(4)总监理工程师履历、业绩,诚信承诺;
(5)近60个月监理项目业绩表(包括已竣工监理项目和在监理项目);
(6)参与本工程投标计分的各种证书、证件、资料的电子件或加盖单位公章的电子打(复)印件。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不接受联合体投标的,或投标人没有组成联合体的,投标文件不包括联合体协议书。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未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文件不包括投标保证金。
投标人在评标过程中作出的符合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规定的澄清确认,构成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3.2 投标报价
3.2.1 投标人应充分了解该项目的总体情况以及影响投标报价的其他要素合理报价。
3.3 投标有效期
3.3.1 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投标有效期为90天。
3.3.2 在投标有效期内,投标人撤销投标文件的,应承担招标文件和法律规定的责任。
3.3.3 出现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招标人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投标人延长投标有效期。投标人应予以书面答复,同意延长的,应相应延长其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但不得要求或被允许修改其投标文件;投标人拒绝延长的,其投标失效,但投标人有权收回其投标保证金及以现金或者支票形式递交的投标保证金的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3.4 投标保证金
3.4.1 投标人在递交投标文件的同时,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四种形式之一递交投标保证金。境内投标人以转账或者支票形式提交的投标保证金,应当从其基本账户转出并在投标文件中附上基本账户开户证明。联合体投标的,其投标保证金可以由牵头人递交,并应符合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规定。
采用虚拟子账户方式网上缴纳投标保证金的,投标人在系统中获取保证金子账号,在规定的到账时间之前足额转账到达该子账号中。
3.4.2 投标人不按本章第3.4.1项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评标委员会将否决其投标。
3.4.3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标保证金将不予退还。
(1)投标人在投标有效期内撤销投标文件;
(2)中标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
3.6 投标文件的编制
3.6.1 投标文件应按“投标文件格式”进行编写,如有必要,可以增加附页,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其中,投标人在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基础上,可以提出比招标文件要求更有利于招标人的承诺。
3.6.2 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有关监理服务期限、投标有效期、委托人要求、招标范围等实质性内容作出响应。
3.6.3 投标文件应用不褪色的材料书写或打印,投标函、投标函附录及对投标文件的澄清、说明和补正应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字或盖单位章。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签字的,应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由代理人签字的,应附授权委托书,身份证明或授权委托书应符合投标文件格式的要求。投标文件应尽量避免涂改、行间插字或删除。如果出现上述情况,改动之处应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字或盖单位章。
3.6.4 投标文件全部采用电子文件,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按招标文件要求在相应位置加盖电子印章。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签字或加盖电子印章的,应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由代理人签字或加盖电子印章的,应附由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签字或盖章的具体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6.5 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和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的要求对投标文件进行打包、加密,在投标截止时间之前将电子投标文件通过网络传输递交,具体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招标人要求递交纸质投标文件的,纸质投标文件应密封包装,并在封套的封口处加盖投标人单位章或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字。
4. 开标
4.1 开标程序
主持人按下列程序进行开标:
(1)宣布开标纪律;
(2)查验各投标人参加开标会的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的委托代理人的证书原件及本人身份证原件,并当众宣读(不见面开标省略);
(3)公布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名称;
(4)宣布开标人、唱标人、记录人、监标人等有关人员姓名;
(5)宣布评标原则和评标办法;
(6)查验外省进赣投标信息登记情况和投标保证金转账凭证(不见面开标省略);
(7)投标人通过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对已递交的电子投标文件进行解锁,招标人再对所有的电子投标文件进行解锁(含电子资格标);
(8)采用资格后审的,先开启资格标,送评标委员和评审,宣布资格标评审结果;
(9)开启技术标,送评标委员会评审;
(10)公布技术标得分;
(11)将技术标合格的投标人的商务标送评标委员会评审;
(12)商务标评审同时,由投标人代表在开标现场抽取权重系数K值(不见面开标由招标人抽取),由开标电子系统计算投标人报价得分,送评标委员会;
(13)评标委员会评审后统计各投标人的综合总得分;公布总得分;
(14)评标委员会推荐中标人或中标排序人或中标备选人,并签名确认;
(15)开标结束。
4.2 开标异议
投标人对开标有异议的,应当在开标现场提出,招标人当场作出答复,并制作记录。
5. 评标
5.1 评标委员会
5.1.1 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熟悉相关业务的代表,以及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评标委员会成员人数以及技术、经济等方面专家的确定方式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5.1.3评标委员会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1)投标人或投标人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
(2)项目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督部门的人员;
(3)与投标人有经济利益关系,可能影响对投标公正评审的;
(4)曾因在招标、评标以及其他与招标投标有关活动中从事违法行为而受过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的;
(5)与投标人有其他利害关系。
5.1.4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成员有回避事由、擅离职守或者因健康等原因不能继续评标的,招标人有权更换。被更换的评标委员会成员作出的评审结论无效,由更换后的评标委员会成员重新进行评审。
5.2评标原则
评标活动遵循公平、公正、科学和择优的原则。
5.3 评标
5.3.1评标委员会按照评标办法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标准和程序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评标办法没有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和标准,不作为评标依据。
5.3.2评标完成后,评标委员会应当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和中标候(备)选人名单。评标委员会推荐中标候(备)选人的人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5.3.3 招标人采用评定分离方式确定中标人的,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备选人人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5.3.4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外,招标人依据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评标委员会推荐中标候选人的人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6. 合同授予
6.1 中标候选人公示
招标人在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3日内,按照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公示媒介和期限公示中标候选人,公示期不得少于3天。
6.2 评标结果异议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提出。招标人将在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将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6.3 中标候选人履约能力审查
中标候选人的经营、财务状况发生较大变化或存在违法行为,招标人认为可能影响其履约能力的;投标人在开评标活动中,有串通投标、弄虚作假的,或者出示的证书、证件、相关证明材料原件及网上公示材料弄虚作假的,一经发现并查实,取消其投标资格;已中标的,取消其中标资格,并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4 定标
按照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规定,招标人或招标人授权的评标委员会依法确定中标人。
6.5 中标通知
在本章第3.3款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招标人以书面形式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未中标的投标人。
6.6 履约保证金
6.6.1 在签订合同前,中标人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形式、金额和招标文件规定的或者事先经过招标人书面认可的履约保证金格式向招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履约保证金为中标合同金额的10%。联合体中标的,其履约保证金以联合体各方或者联合体中牵头人的名义提交。
6.6.2 中标人不能按本章第7.6.1项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的,视为放弃中标。
6.7 签订合同
6.7.1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根据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中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的,招标人有权取消其中标资格,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6.7.2 发出中标通知书后,招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或者在签订合同时向中标人提出附加条件的,招标人向中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给中标人造成损失的,还应当赔偿损失。
6.7.3 联合体中标的,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就中标项目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
7.纪律和监督
7.1对招标人的纪律要求
招标人不得泄露招标投标活动中应当保密的情况和资料,不得与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
7.2对投标人的纪律要求
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不得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谋取中标,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投标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扰、影响评标工作。
7.3 对评标委员会成员的纪律要求
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活动中,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遵守职业道德,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不得使用评标办法没有规定的评审因素和标准进行评标。
7.4 对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的纪律要求
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活动中,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
7.5 投诉
7.5.1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招标文件、开标和评标结果提出投诉的,应当按规定先向招标人提出异议。
7.5.2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异议答复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可以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投诉应当有明确的请求和必要的证明材料。
7.5.3 异议和投诉按照《关于规范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异议与投诉处理实施意见》(赣建招〔2017〕13号)执行。
8.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9. 新《评标办法》
江西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监理招标评标办法
为保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监理招标评标工作的公正性,促进公平竞争和监理工作质量的提高,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监理招标采用综合评估法评标,设定分值为100分,其中:技术标50分,商务标(综合素质、报价)50分。
初步评审
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评审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
(一)存在《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等七部委令第12号公布,根据2013年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等七部委令第23号修正)第二十五条规定的重大偏差情形,但招标文件对重大偏差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规定的否决其投标情形;
(三)投标人存在被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作出限制在本地区投标且在限制期内的行政处罚;
(四)其他依法应当否决其投标的情形。
对已认定为投标无效或被否决的投标文件,将不进行下一步评审。
详细评审
技术标、商务标详细评审内容见详细评审表。
(一)技术标(50分)
评标专家对有效技术标独立评标计分,取所有专家的评分去掉一个最高分和一个最低分后的平均值,即为该投标人的技术标得分。
1.响应承诺内容评审
根据技术标专用格式部分中的响应承诺书评审:
(1)工程质量控制承诺满足招标文件要求;
(2)工程进度控制承诺满足招标文件要求;
(3)工程投资控制承诺满足招标文件要求;
(4)工程安全、文明施工管理承诺满足招标文件要求。
投标文件响应承诺不满足招标文件的合理性响应要求的,属重大偏差。
2.技术标评分
技术标评审为符合性评审,符合计满分。投标文件技术标中有不符合建筑安全或违反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规定的记0分。评标专家应详细注明计0分理由,否则该评标专家的评分无效。
招标工程无某项评审因素的,该评审因素计0分。(例如:招标文件中对难点、重点监理措施未提出要求的)。
(二)商务标(50分)
商务标所有计分内容凭原件(或电子件)计分,由评标委员会集体审核并确认。
采用不见面开标的,评标中所需提供的材料为原件扫描件。
评标委员会统计各投标人综合总得分,并签名确认。
确定中标人
招标人可根据项目实际情况,自行选择采用评定分离或由评标委员会推荐中标候选人的方式确定中标人。
(一)评定分离方式
评标委员会按照投标人得分由高至低进行排序,当有效投标人数量在9家以下时,推荐得分排序前3名为中标备选人;当有效投标人数量在10家-19家时,推荐得分排序前5名为中标备选人;当有效投标人数量在20家及以上时,推荐得分排序前7名为中标备选人;若最后一名中标备选人中有得分相同者,相同得分的投标人均列为中标备选人。
招标人可以根据项目概况和自身实际需要,将中标备选人的企业实力、企业信誉、拟派团队管理能力、既往工程合同履约情况、创新能力等作为定标因素,按照科学、民主决策及“三重一大”原则,选择招标人最满意中标备选人为中标人。
(二)由评标委员推荐中标候选人方式
评标委员会只推荐三名中标候选人,综合得分最高者为第一中标排序人,综合得分第二高者为第二中标排序人,以此类推。若前三名综合得分出现相同的情况,则由招标人抽签,按被抽到投标人的先后顺序进行排序。
招标人应当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不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或者被查实存在影响中标结果的违法行为等情形,不符合中标条件的,招标人可以按照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中标候选人名单依次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也可重新招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