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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1日起,施工现场“三级配电”采用“三级保护”!

 

源自 | 建筑工程鲁班联盟.

 

近日,济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发布《关于建筑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工程实施逐级保护的通知》,自2024年6月1日起,济南市所有新开工项目建筑施工现场临时用电由“三级配电二级漏电保护系统”改为采用“三级配电逐级漏电保护系统”。



关于建筑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工程实施逐级保护的通知

 

各区县住房城乡建设局,济南新旧动能转换起步区管委会建设管理部、济南高新区管委会规划建设部、市南部山区管委会规划发展局,各建设、施工、监理单位,各有关单位:

为切实保障从业人员的生命安全,有效遏制建筑施工现场触电事故的发生,经研究决定:自2024年6月1日起,济南市所有新开工项目建筑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工程专用的电源中性点直接接地的220/380V三相四线制低压电力系统,在符合现行行业标准《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 46基础上,由“三级配电二级漏电保护系统”改为采用“三级配电逐级漏电保护系统”。

请认真贯彻执行。
济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4年4月17日


什么是三级配电逐级漏电保护系统

三级配电逐级漏电保护系统指的是在配电系统中实施的三级保护措施。

具体来说:

一级配电:位于电路的总保护配件,通常是在低压总电源侧设置的。
二级配电:在分支线路中设置的保护器,用于防止线路漏电问题。
三级配电:在接户线位置设置的终端分户保护器,用于防止触电事故。

这种系统要求每个级别都配备相应的漏电保护器,以确保电流不超过安全阈值。在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 46)中,要求形成三级配电,同时在末级开关箱内和上一级分配电箱或总配电箱中各加装一级漏电保护器,形成两级漏电保护。这种配置旨在确保用电设备的安全,减少触电事故的风险。

二级漏电保护设计存在的问题

1、临电规范强制性规定临电系统必须采用二级漏电保护系统,但对二级漏电保护对应的临电规模没有做详细的规定。

也就是说不论临电规模多大,都可能采用的是二级漏电保护系统,如果设计过程中不考虑实际项目的临电规模,盲目按临电规范规定的二级漏电保护模式进行设计,常常导致漏电保护方案与实际的临电规模不匹配。

设计的临电系统总漏电保护器保护范围明显过大,就是因为忽略了不同的规模应有不同的分级保护的原理,不论临电规模有多大,都简单照搬临电规范的二级漏电保护系统,导致总漏电保护器动作后影响范围大,施工现场的特殊性又造成总漏电保护器频繁跳闸,这两种情况极大地影响了施工现场的正常施工和用电安全。

2、设计过程中没有考虑施工现场具有一些特殊性,不能满足施工现场安全用电的目的。

施工现场环境较差,施工设备具有相当大的周转性、移动性和共用性,配电设备、配电线路、用电设备等易受不良环境的侵害,施工用电人员素质较低,管理上常常不到位,末级漏电保护器不能可靠动作或不起作用。

这些特殊性造成了线路和设备漏电机率较高,而末级漏电保护的动作率却不高或就没有末级漏电保护器,这就造成了总漏电保护器的动作机率大增,频繁的跳闸严重影响了正常施工,用电安全状况不容乐观。

3、在设计方案中不重视形成分级、有效、可靠的漏电保护系统。

我们知道开关箱内的漏电保护器额定漏电动作电流是15~30mA,而较为中型或大型的临电系统总漏电保护器额定漏电动作电流是300~500mA,而且还有0.3~0.5S的时延,总配电箱分路的漏电保护器额定漏电动作电流是200mA左右,首末两端漏电保护器额定漏电动作电流相差较大。

在临电系统大多数设备运行时,由于通电线路和设备较多,系统漏电流也较大,首末两端漏电保护器额定漏电动作电流实际相差不大,总漏电保护能为末级漏电保护提供较为可靠的后备保护,但在用电设备数量较少时,首末两端漏电保护器额定漏电动作电流实际相差会较大,远远超出了15~30mA的漏电电流,如果总漏电保护器不能提供可靠的漏电后备保护,无疑对施工现场用电人员是较为严重的安全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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