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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审查指引

佛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关于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区住房城乡建设和水利局,各设计单位、施工图审查机构,各相关单位:

现将《佛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径向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反映。

 

                              佛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4年4月16日

佛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加强房屋建筑和

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

审查管理的实施意见

为规范及加强全市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的管理工作,确保施工图审查公开、公平、公正,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我市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以下简称施工图)审查和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实施意见。

一、审查机构设置管理

施工图审查机构应当符合国家、省规定的认定条件,取得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核发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名录备案证书》,并按照《佛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筑行业诚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诚信管理办法》)要求接受管理。

二、审查业务管理

施工图审查机构应当在资格认定的审查范围内承接审查业务,不得超范围审查。已办理诚信登记的审查机构可在全市范围内承接业务,各区不得设置障碍。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在施工图审查日常管理工作中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不能要求建设单位委托指定的审查机构进行审查。

工程审查项目由建设单位自主选择委托有相应资格的审查机构进行审查(招投标管理办法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建设单位应当与审查机构签订审查咨询合同,审查咨询合同应当包含审查承诺时限、收费、审查成果资料提供等内容。

根据《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推进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数字化审查管理系统应用的通知》的工作要求,施工图审查机构应当严格执行数字化审图要求,一律通过广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数字化审查管理系统(佛山市施工图联合审查管理平台,以下简称审图系统)出具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以下简称审查合格书)、施工图审查意见告知书(以下简称审查意见告知书),全面实行数字化。审查机构在审图系统出具数字化审查合格书、审查意见告知书,可视同自动完成施工图审查备案程序。

三、审查范围及内容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施工图均应当纳入审查范围。

审查机构应当对以下内容进行审查:

(一)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二)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的安全性;

(三)消防安全性;

(四)人防工程(不含人防指挥工程)防护安全性;

(五)是否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对执行绿色建筑标准的项目,还应当审查是否符合绿色建筑标准;

(六)勘察设计企业和注册执业人员以及相关人员是否按规定在施工图上加盖相应的图章和签字;

(七)勘察设计企业是否越级或超资质承接业务;

(八)设计单位是否按照规划条件要求落实配建设施设计,包括:养老服务设施、托育设施、无障碍设施、电动汽车(自行车)充电设施、节水设施、海绵城市、防雷设施、教育设施、体育健身设施、移动通信基础设施、有线电视网络设施、社区用房、快递用房等;

(九)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当审查的内容。

四、审查时限

大型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为15个工作日,中型及以下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为10个工作日。工程勘察文件,甲级项目为7个工作日,乙级及以下项目为5个工作日。本实施意见所称审查时限,是指施工图审查机构从审查资料收件之日起至发出审查意见告知书或审查合格书的时间,不包括施工图修改时间和审查机构的复审时间。

施工图审查原则上不得超过以上时限,审查机构可以在以上时限内合理确定审查时间,并在审查合同中明确约定。

五、审查项目管理

(一)我市实行勘察文件前置审查制度,建设项目勘察文件经审查机构审查合格后,建设单位才能委托审查机构进行施工图审查。勘察文件前置审查与该项目的施工图审查原则上应当由同一审查机构承担。

(二)提交审图系统审查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应当上传施工图审查必要前置文件和材料。

(三)施工图审查合格的,审查机构应当向建设单位出具审查合格书和审查意见告知书。审查合格书和审查意见告知书应当有各专业的审查人员签名,并经法定代表人签发。审查合格书、审查意见告知书及全套施工图应当标注“广东省施工图数字化审查专用”图章标识。

(四)施工图审查未通过的,审查机构应当通过审图系统将审查意见告知书反馈建设单位,一次性全面告知审查未通过原因,建设单位应当要求原勘察设计企业根据审查机构意见进行修改,并将修改后的施工图及时上传审图系统重新报原审查机构审查。同时,审查机构应当将审查意见告知书及审查中发现的建设单位、勘察设计企业和注册执业人员违反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问题,报送项目所在地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五)符合社会投资简易低风险工程建设项目或符合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要求免予审图的项目,建设单位、勘察设计单位应当将项目的工程勘察设计成果文件上传联合审图系统,取得“免予审查”图章标识后,提供运用于建设过程各环节监督管理。

(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修改审查合格的施工图。确需修改的,凡属于《佛山市房屋建筑工程勘察设计变更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变更情形的,建设单位应当将修改后的施工图通过审图系统重新报原审查机构审查。

(七)建设单位或勘察设计单位对审查机构提出的审查意见有重大分歧时,可向项目所在地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进行论证。

六、监督管理

(一)施工图审查机构日常管理适用《诚信管理办法》相关要求。审查机构加分、扣分标准依照《诚信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二)在我市承接业务的施工图审查机构,需执行《佛山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审查指引》(详见附件)。

(三)对审查机构实行社会服务监督投诉制度。审查机构须在服务场所现场明显位置公布营业执照、资格证书、审查收费明细、服务咨询热线、投诉电话(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投诉电话及审查机构内部投诉电话)、办事制度或办事程序、审查承诺时限等公共信息。

(四)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审查机构的监督检查,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实施监督检查时,有权要求被检查的审查机构提供有关施工图审查的文件和资料,审查机构应当配合。

(五)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受理和处理对施工图审查工作中违法、违规行为的举报和投诉。

七、本实施意见从2024年6月9日起施行,有效期为5年。

 

佛山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施工图审查指引 

 

目 录

总则…………………………………………………………………1

基本规定……………………………………………………………3

检查监督……………………………………………………………5

施工图审查政策文件目录汇编……………………………………5

 

 

1    

1.1  为指导和规范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工作,提高审查效率,确保审查质量,保障公共安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编写本指引。

1.2  本指引适用于佛山市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的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勘察、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

1.3  建设单位应当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项目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的要求,将勘察、施工图设计文件委托施工图审查机构进行审查。

1.4  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审查机构违反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施工图审查,不得压缩合理审查周期,不得压低合理审查费用。

1.5  建设单位对工程质量总负责,勘察、设计单位对勘察、设计质量负责,施工图审查机构对审查质量负责。

1.6  在佛山市范围内开展施工图审查业务的审查机构,倡导加入佛山市勘察设计协会施工图审查分会,自觉遵守《佛山市勘察设计协会施工图审查分会自律公约》及接受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管理。

1.7  施工图审查机构应在办公场所或官方网站适当位置公开张贴办事指南、施工图审查流程、行业自律公约、收费标准及投诉电话(含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投诉电话);设立固定联系电话,方便客户咨询。

1.8  广东省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名录内的市外施工图审查机构在我市承接业务的,应到佛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进行诚信登记,承诺人员配置、审查质量管理、审查收费、文明竞争、廉政诚信等内容,接受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的管理和监督,服从佛山市勘察设计协会施工图审查分会行业自律管理。

1.9  在佛山市开展施工图审查业务的市外审查机构,除了其注册地常驻技术人员必须满足资质要求之外,应按施工图审查机构驻佛山配置要求配置管理和专业人员,固定委派一名熟悉技术的项目负责人与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以及协会对接联系。

1.10  施工图审查机构对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审查,除按照现行国家标准和法规外,尚应符合省、市、区等地方性和行业性政策法规文件的要求。

1.11  同一项目的各类后续附属专项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原则上应由该项目主体工程的原审查机构进行审查。

1.12  施工过程中的变更设计施工图设计文件,应由原审查机构审查,原审查机构宜安排各专业原审查人员进行审查。

1.13  各审查机构应采用“佛山市施工图联合审查管理平台”(以下简称审图系统)对审查项目进行统一管理,建设单位在委托施工图审查机构进行项目勘察、设计文件审查时,应在审图系统进行网上报审,准确填写项目报审信息并对所填写信息的真实性负责。审查机构应建立完善的管理制度和质量保证措施,为建设单位和勘察设计单位提供高效率的服务,对承接的审查项目应同时承担对报审单位审图过程中的相关指导和咨询解答等服务工作,耐心解答客户的咨询和质疑。

1.14  施工图审查机构开展审查工作时,应告知设计单位节能专篇、无障碍专篇、绿色建筑专篇、装配式专篇、海绵城市专篇、防雷专篇等设计专篇采用正确规范格式。

1.15  线下已通过审查且未上审图系统的项目资料,建设单位应将存档图纸及合格证等有关材料在审图系统进行补录,便于项目施工过程及投入使用后相关职能部门根据需要调阅,以及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开展检查。

1.16  施工图审查收费实行行业自律,应在合理的范围内浮动,且不应明显低于市场价格。

1.17  施工图审查机构应协助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勘察设计行业质量进行监管。积极配合处理信访、投诉、调查等相关工作,按时提供相关资料和回复意见,派员参与勘察设计质量检查、施工图审查机构交叉检查等行政检查工作,提供专家及技术支持。

2  基本规定

2.1  严格执行先勘察、后设计的原则,在勘察合格后方可进入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阶段。

2.2  审查机构对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程序性审查应包含下列内容:

(1)勘察设计单位及注册执业人员是否按照规定在勘察设计文件上加盖相应的图章并签字,注册人员是否存在越级设计情况,设计修改通知单是否加盖设计单位出图章和相关专业注册人员章。

(2)勘察设计单位是否存在超越资质等级和业务范围的情况。

(3)省内市外企业是否办理佛山市建筑诚信评价体系管理平台诚信登记。

(4)通过佛山市建筑诚信评价体系管理平台查询项目的勘察设计人员是否在本项目的勘察设计单位执业。

(5)勘察报告、设计图纸的图签是否完整、规范,所有签字人员是否执行实名制,施工图校对和审核人员应为本专业人员,且不得是同一人,图签栏内应有出图日期。

(6)是否存在使用属于禁止使用的建筑材料的情况,使用属于限制使用的建筑材料时是否符合相应的限制条件。

(7)施工图选用的材料、设备、构配件是否存在指定生产厂家和供应商的情况。

2.3  审查机构对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技术性审查应包含下列内容:

(1)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2)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的安全性;

(3)消防安全性;

(4)人防工程(不含人防指挥工程)防护安全性;

(5)是否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对执行绿色建筑标准的项目,还应当审查是否符合绿色建筑标准;

(6)设计单位是否按照规划条件要求落实配建设施设计,包括:养老服务设施、托育设施、无障碍设施、电动汽车(自行车)充电设施、节水设施、海绵城市、防雷设施、教育设施、体育健身设施、移动通信基础设施、有线电视网络设施、社区用房、快递用房等;

(7)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必须审查的内容。

3  检查监督

3.1  佛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市内审查机构及进入我市承接业务的市外审查机构实施动态管理,不定期检查各审查机构市场行为、收费情况、审查质量、档案管理等。

3.2  审查机构应按要求将审查发现的勘察设计企业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情况报送项目所在地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3.3  市内审查机构应在每季度第1个月10日前把上个季度已审结的项目汇总报送全国工程质量安全监管信息平台。

3.4  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每年组织开展施工图审查质量检查,各审查机构应自觉接受检查,按时提供受检项目资料。

3.5  施工图审查机构诚信加分、扣分标准按照《佛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筑行业诚信管理办法》执行。

4  施工图审查政策文件目录汇编

(1)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佛山市工程建设项目施工图设计文件联合审查工作指引的通知(佛府办函〔2019〕148号)

(2)佛山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佛山市工程建设项目施工图联合审图操作须知的通知(佛政数函〔2019〕211号)

(3)佛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施工图联合审查一站式服务平台施工图设计文件使用电子印章有关问题的通知(佛建函〔2019〕176号)

(4)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广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数字化审查管理系统正式上线运行的通知

(5)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推进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数字化审查管理系统应用的通知

(6)佛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施工图审查一站式服务平台勘察文件审查功能正式上线运行的通知

(7)佛山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佛山市分阶段办理施工许可证改革工作方案的通知(佛政数〔2022〕17号)

(8)佛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明确分阶段办理施工许可证施工图审查环节有关问题的函

(9)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优化社会投资简易低风险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服务的实施意见(佛府办函〔2021〕92号)

(10)佛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调整社会投资简易低风险工程施工图审查模式的通知

(11)佛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筑行业诚信管理办法

(12)佛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转发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做好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名录管理工作的通知(佛建管函〔2017〕399号)

(13)佛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施工图审查收费实行行业自律情况的函(佛建函〔2019〕190号)

(14)《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佛山市推广装配式建筑实施办法的通知》(佛府办〔2019〕8号)

(15)关于实行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勘察文件前置审查制度的通知

(16)佛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勘察设计变更管理办法

(17)佛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佛山市消防支队 佛山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印发佛山市建设工程施工图审查要点的通知(佛建管〔2019〕11号)

(18)佛山市水务局 佛山市国土资源和城乡规划局佛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商住用地土地出让和住宅小区雨污分流管理工作的通知(佛市水务〔2018〕135号)

(19)佛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佛山市水务局关于印发《佛山市建设项目节水“三同时”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佛建管〔2019〕9号)

(20)佛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转发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停止绿色建筑设计标识评价工作的通知(佛建函〔2020〕123号)

(21)佛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转发佛山市地震局关于印发《佛山市区域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指引》的通知(佛建发〔2020〕82号)

(22)佛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关于推进大中型建设工程初步设计审查事项改革的通知(佛建管函〔2019〕37号)

(23)佛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转发关于贯彻落实《建设工程抗震管理条例》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抗震管理的通知

(24)佛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佛山市绿色建筑设计审查与施工验收登记表(基于绿色建筑评价标准GBT50378-2019)等两份文件的通知(佛建〔2022〕3号)

(25)佛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佛山市装配式混凝土建筑设计说明专篇(试行)》的通知(佛建〔2023〕1号)

(26)佛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实施装配式建筑有关问题的提醒函

(27)佛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广东省<装配式建筑评价标准>佛山补充实施指引(试行)》及《佛山市装配化装修评价指引(试行)》的通知(佛建〔2023〕51号)

(28)佛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转发关于印发《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2016年版)》等四个文件的通知

(29)佛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设计专篇和审查深度技术指南的通知

(30)佛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佛山市宅基地自建房技术指南》的通知

(31)佛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既有住宅加装电梯设计指引和施工图审查指引的通知

(32)佛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佛山市新建住宅停车位配建充电设施技术要点(试行)》的通知

(33)佛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推广使用设计方案图集提升农房设计水平的通知

(34)关于印发佛山市绿色建筑创建行动实施方案(2022-2025)的通知(佛建〔2022〕16号)

(35)佛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佛山市绿色建筑发展专项规划(2022-2035)》的通知(佛建〔2023〕60号)

(36)佛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佛山市建筑工程绿色建材应用比例计算技术细则》的通知

(37)佛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佛山市绿色建材设计说明专篇(试行)》的通知

以上文件均可在佛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官网或佛山市勘察设计协会官网查看或下载。

 

附件:佛山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审查指引.zip
文件类型: .zip edb9c0cef309952e10b2d63bf37e4daf.zip (12.20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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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审查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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