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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发改委开展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领域评标专家专项清理工作

山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领域评标专家专项清理工作的通知

    为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领域评标专家专项清理工作的通知》(发改办法规〔2024〕396号)要求、省纪委办公厅《关于在全省开展基建工程领域招标投标突出问题专项整治的工作方案》(晋纪办发〔2024〕8号)精神,着力解决我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领域评标专家专业性不足、责任心不强,决策支撑作用发挥不够等突出问题,省发展改革委决定开展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领域评标专家专项清理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清理工作范围

    山西省评标专家库(以下简称评标专家库)现在全部评标专家。

二、清理工作重点

    按照《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山西省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山西省评标专家库评标专家信用评价办法(试行)》有关要求开展清理工作。重点突出三个方面:

    (一)专家基本信息是否真实准确完整

    1.核查专家的个人基本信息和证明材料(包括身份证、职称证书、注册证书和单位证明或退休证明等)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

    2.核查专家的评标申报专业与职称、执业资格或从业经历是否匹配、是否存在弄虚作假。

    (二)在库专家是否具备资格

    1.核查专家是否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2.核查专家是否因在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中违法违规,受过刑事处罚或行政处罚;

    3.核查专家是否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

    4.核查专家是否被人民法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5.核查专家资格其他应当清理的情形。

    (三)专家评标是否存在违法违规行为

    对招标投标项目进行抽查,发现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依规进行处置。

    1.应当回避而不回避;

    2.故意擅离职守,违规传递评标评审信息或进行非正常业务性沟通;

    3.不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评标,对依法应当否决的投标不提出否决意见或无正当理由随意否决投标,或者敷衍塞责随意评标;

    4.私下接触投标人或相关利害关系人且存在不公正评标等违法行为,收受投标人、中介人、其他利害关系人的财物或其他好处;

    5.向招标人征询确定中标人的意向,接受单位、个人明示暗示提出的倾向或排斥特定投标人要求;

    6.违规打探项目信息,组织或参与围标串标;

    7.组建或加入微信、QQ等网络通讯群组违规交流、获取项目信息,组织相关利害关系人围标串标;

    8.评标结果公示前,泄露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评标项目情况、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情况、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和评标结果;

    9.主动透露或泄露在评标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以及与评标评审有关情况;

    10.在合法的评标劳务费之外额外索取、接受酬劳;

    11.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三、清理工作步骤和要求

    本次专项清理工作自通知印发之日起开展,至2024年9月15日结束。

    (一)专家信息资格复核。省发展改革委牵头对评标专家库现有全部评标专家的个人基本信息和资格条件进行复核。省招标投标协会和各市发展改革委协助对评标专家的基本信息和资格进行复核,省级各行政监督部门协助对评标专家的职称证书和注册证书等进行复核。各部门要加强审核把关,对不符合专家资格条件的,申报材料弄虚作假的,存在违法违规及严重失信行为的,按照规定取消其评标专家资格;对专业不匹配的,调整其评标专业类别,不配合复核、核查工作的专家视为自动放弃调整,符合清退条件的直接清退。

    (二)专家评标项目抽查。省直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按照监管职责分工,结合各市实际情况确定本行业领域抽查项目,比例原则上不低于2023年1月1日至2024年6月30日开展的依法必须招标项目总数的10%,此项工作应当与省纪委开展的全省基建工程领域招标投标突出问题专项整治自查检查统筹安排,避免重复抽查。清理工作开展期间存在社会反映线索的项目、经营主体提交明确证据提出投诉的项目,自动纳入核查范围。

    (三)广泛征集问题线索。省发展改革委设置专项治理线索公开征集平台,公布投诉举报受理电话,并在省发展改革委官方网站、省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各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等发布,通过多种渠道广泛收集违法违规行为线索和受理投诉举报,发挥社会监督作用;会同省级各行政监督部门对收集的问题线索和投诉举报及时调查认定,及时移送项目行政监督部门依法依规严肃处理;定期向社会公开曝光专家违法违规典型案例,发挥震慑作用。

    (四)协同打击场外违法问题。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级各行政监督部门组建专项清理工作专班,全面核查专家评标行为,及时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加强与纪检监察、审计、公安部门协同配合,严厉打击专家违规交流信息、与招标或投标人串通等场外违法行为,涉嫌违纪违法问题的,应当按规定及时移送问题线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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