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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工程建设项目联合验收实施办法(2024年修订)

大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大连市自然资源局

大连市国防动员办公室

关于印发《大连市工程建设项目联合验收实施办法(2024年修订)》的通知

各区市县(先导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自然资源局、国动办:

    现将《大连市工程建设项目联合验收实施办法(2024年修订)》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大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大连市自然资源局

大连市国防动员办公室

2024年4月15日

(此件公开发布)

大连市工程建设项目联合验收实施办法

(2024年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9〕11号)、《关于印发<2023年辽宁省深化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优化提升营商环境工作要点>的通知》(辽工改小组办发〔2023〕1号)和《辽宁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联合验收管理办法》(辽住建〔2023〕58号)精神,根据《大连市深化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大政办发〔2019〕63号)、《大连市开展工程建设项目“清单制+告知承诺制”审批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大政办发〔2020〕33号)、《大连市进一步优化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服务改革方案》(大政办发〔2020〕58号)相关要求,提高建设项目审批效率和便利化程度,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取得施工许可证的新建、扩建、改建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不包括保密工程等特殊工程及实行“清单制+告知承诺制”审批改革的既有改造工程。

    第三条 大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是全市联合验收工作的牵头部门,市级直管项目的联合验收工作由市级质量监督机构负责组织实施;各区市县(先导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辖区联合验收工作的牵头部门,辖区监管项目的联合验收工作可委托所属的工程质量监督(服务)机构组织实施。联合验收参与部门包括项目的规划(含土地)、消防、人防、城建档案及竣工验收备案等相关管理部门。

    第四条 联合验收事项包括建设工程规划核实与土地核验、建设工程竣工档案验收、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人民防空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及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实行“清单制+告知承诺制”审批改革的社会投资小型仓库、厂房等工业类工程建设项目联合验收事项包括建设工程规划核实、建设工程竣工档案验收、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及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第二章 申请条件

    第五条 申请联合验收,验收对象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前期实行告知承诺制的审批服务事项,在申请联合验收前应补齐相关手续,并按照联合审批平台的要求上传完毕。

    (二)验收对象满足《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规定》(建质〔2013〕171号)规定的竣工验收条件,质量监督机构依法对建设单位组织的竣工验收实施了监督,工程质量合格。

    (三)验收对象及其必要的配套设施已按批准的规划条件完成,建设单位组织了自检,验收对象及其必要的配套设施应符合自然资源部门关于建设工程规划核实与土地核验的相关规定。

    (四)完成工程消防设计和合同约定的消防各项内容;有完整的工程消防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含涉及消防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建设单位对工程涉及消防的各分部分项工程验收合格;施工、设计、工程监理、技术服务等单位确认工程消防质量符合有关标准;消防设施性能、系统功能联调联试等内容检测合格。

    (五)验收对象含人防工程的,已按人防或行政审批部门批复要求完成人防工程建设,已通过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具备备案条件。验收对象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的,已按人防或行政审批部门批复要求足额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第六条 实行“多测合一”,按照“一次委托、联合测绘、成果共享”的原则,将竣工验收阶段涉及的规划核实测量、人防工程面积实测、房产实测绘等测绘业务整合为竣工验收测绘事项。建设单位可以自主选择具备相应资质的测绘单位完成联合验收所需各项测绘工作,各职能部门不得要求建设单位委托相关测绘单位单独进行专项测绘。

    第七条 对办理了同一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但分期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办理了同一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但涉及多个单位工程的建设项目,能单独投入使用的,可申请分期工程联合验收或单位工程联合验收,除满足第五条相关规定外,还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验收对象符合自然资源部门关于规划条件单位工程核实的相关规定;

    (二)验收对象为同一地块分期建设的最后一期单位工程,进行建设工程规划核实时,须同时进行土地核验;

    (三)验收对象与非投用区域有完整的符合消防技术标准要求的防火、防烟分隔,建设单位对建设工程消防内容查验合格;

    (四)验收对象涉及防空地下室建设的,应保持工程完整性,并满足人防验收要求;

    (五)验收对象为单位工程的,验收区域与在建区域之间已经设立安全、可靠的临时安全物理隔离,具有安全独立的使用空间。

    第八条 对分期办理了多个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单一建设项目,可根据建设单位申请进行整体规划核实与土地核验。

第三章 验收原则及职责分工

    第九条 联合验收充分运用“多测合一”的成果,以不增设审批环节、不增加审批时限为前提,坚持“谁审批、谁验收、谁负责”的原则,建立“统一平台、信息共享、联合验收、限时办结、统一确认”的“五位一体”验收模式。

    第十条 牵头部门职责

    (一)市级牵头部门负责整合并公布联合验收办事指南,负责制定统一的联合验收申请表单,负责对全市联合验收工作进行培训指导;各区市县(先导区)牵头部门负责做好本辖区联合验收工作的组织协调与培训指导。

    (二)牵头组织联合验收工作,协调工作中遇到的问题。

    (三)定期对联合验收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统计分析。

    第十一条 联合验收参与部门职责

    (一)制定本部门验收工作细则。细则中明确验收内容、验收形式,配合牵头部门简化验收事项的办事指南和申请表单。除行业强制性规范及设计文件要求外,验收原则上只针对已审批的内容,不得随意增加前期审批中未提出的要求。

    (二)精简本部门验收事项的申报材料。梳理出申报材料中不适合电子化以及需要纸质存档的资料(如施工中的记录文件、产品合格证等),在现场验收时进行现场查验后收取。

    (三)加强服务指导。结合本部门职能,依照建设单位申请做好项目联合验收前的服务指导工作。制定规范化的服务指导流程,每次派出的指导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做好工作记录,提高联合验收一次性通过率。

    (四)依据各自职责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并负责具体验收事项的材料审查、现场验收等工作,在规定时限内完成相关工作,依法履行本部门对建设项目的监管职责,并配合协助联合验收统一窗口实施咨询、辅导、协调等服务。

    (五)成立验收工作组。确定本部门验收工作负责人及工作人员,明确工作人员职责,并将工作组名单报送给牵头部门,保障联合验收工作顺利开展。

    第十二条 建立市区联动工作机制,统一市区两级验收内容、验收标准、验收文书等,实现市区一致、协调顺畅、流转高效、服务到位的目标。市级直接监管的项目,由对应市级相关部门审核、受理,需要区级相关部门参与验收的,由对应的市级主管部门负责安排、流转;各区市县(先导区)监管的项目,由对应区级相关部门审核、受理,需要市级相关部门参与验收的,由对应的区级相关部门负责安排、流转。

第四章 验收时限及流程

    第十三条 市级牵头部门在市政务服务大厅、各区市县(先导区)牵头部门在辖区政务服务大厅分别设立联合验收统一窗口(以下简称窗口),同时受理、联合验收、限时办结、统一确认。

    第十四条 建设单位通过联合审批平台发起联合验收申请,统一提交一套申报材料,牵头部门通过联合审批平台协调各验收部门开展联合验收工作。联合验收阶段总时限为10个工作日(不包括现场验收整改工作时间),实行“清单制+告知承诺制”审批改革的社会投资小型仓库、厂房等工业类工程建设项目联合验收阶段总时限为5个工作日(不包括现场验收整改工作时间)。

    第十五条 联合验收办理流程分为服务指导阶段、申报受理阶段、现场验收阶段和出件办结阶段。

    (一)服务指导阶段

    各参与部门应建立对接服务制度,根据建设单位的申请,可为其提供验收事项中涉及专业性较强或审批要件较为复杂内容的服务指导,服务指导时间不计入办理时限。

    (二)申报受理阶段

    建设单位登录联合审批平台按要求上传申报材料,提交联合验收申请;窗口统一收件将申报材料推送给各参与部门,各参与部门对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进行审查,并于2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审查意见包括审查通过、审查不通过、补正(材料不完整,但2个工作日内可以补充齐全的),逾期视为审查通过。当各参与部门均审查通过时,窗口正式受理,2个工作日计入审批时间;当有一家或多家参与部门反馈审查不通过时,窗口将各参与部门反馈意见一次性告知建设单位,窗口不予受理,并退回申报材料,该事项办结,建设单位须重新申请联合验收。

    当有一家或多家参与部门反馈材料补正且没有参与部门反馈审查不通过时,窗口将各参与部门反馈意见一次性告知建设单位。建设单位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材料补正,并通过联合审批平台提出重新审查申请(前期审查时间和材料补正时间不计入办理时限)。窗口将补正材料推送给涉及参与部门进行重新审查,相关参与部门自重新审查申请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当相关参与部门均审查通过时,窗口正式受理,2个工作日计入审批时间;当补正材料审查仍有问题或建设单位逾期未补正时,窗口不予受理,并退回申报材料,该事项办结,建设单位须重新申请联合验收。

    (三)现场验收阶段

    窗口做出受理决定后,各参与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6个工作日(对于实行“清单制+告知承诺制”审批改革的社会投资小型仓库、厂房等工业类工程建设项目为2个工作日)内完成现场验收工作,并在联合审批平台反馈验收意见。无法共同到场的,在规定时限内自行对验收事项进行查验并反馈验收意见。

    需进行整改的,各参与部门应一次性提出验收整改意见并提交至联合审批平台,限定时间内未在联合审批平台提交验收整改意见的,视同为无整改要求,系统自动生成竣工验收整改意见汇总表,同步推送给建设单位和牵头部门。建设单位在2个月内完成整改,并通过联合审批平台提出复验申请(现场验收和整改时间不计入办理时限)。窗口在建设单位提出复验申请后协调建设单位和各参与部门,在6个工作日(对于实行“清单制+告知承诺制”审批改革的社会投资小型仓库、厂房等工业类工程建设项目为2个工作日)内完成现场复验并提出反馈意见。复验仍存在问题或建设单位在规定的整改期限内未提出复验申请的,相关验收部门反馈验收未通过意见,联合验收流程终止,建设单位须重新申请联合验收。

    (四)出件办结阶段

    各参与部门均反馈验收通过后,2个工作日(对于实行“清单制+告知承诺制”审批改革的社会投资小型仓库、厂房等工业类工程建设项目为1个工作日)内出具验收结论文件并推送到联合审批平台,联合审批平台自动生成联合验收合格意见。建设单位可通过联合审批平台自行下载打印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负责,如擅自伪造或存在与实际不符的情况,验收结果无效,情节严重的按相关法律、法规追究责任。

    第十七条 各验收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建立与联合验收相适应的监管体系,加大监督检查力度,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八条 大连市深化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大连市督查绩效考核办公室负责对联合验收工作开展情况进行考核评价。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涉及联合验收事项申报材料参照大连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办事指南(竣工验收阶段联合验收)执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24年6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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