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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建局:拟拆除单体房屋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或市政基础设施造价30万以下的房屋市政工程及农村自建低层住宅等拆除工程

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拆除工作管理的通知
扬建规〔2024〕4号

各县(市、区)住建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局,生态科技新城规建局、蜀冈-瘦西湖景区住建局,局属各单位,机关各处室:

为切实消除安全监管盲区,加强全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拆除工作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扬州市建筑施工安全生产专业委员会工作方案》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的规定,现将相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工程拆除工作的管辖

(一)市住建局对全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拆除工作管理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各县(市、区)、功能区住建部门对本辖区工程拆除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二)拟拆除单体房屋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或市政基础设施造价30万以下的房屋市政工程及农村自建低层住宅等拆除工程,由各县(市、区)政府、功能区管委会明确的属地部门负责安全监管。

(三)各地主管部门可依法委托所属相关机构实施监督管理,或可以通过政府购买技术服务方式,聘请具有专业技术能力的单位和人员对工程拆除进行检查,所需费用向本级财政申请予以保障。

二、工程拆除的备案

(一)建设单位应在工程拆除施工15日前向属地监管部门(行政服务窗口)申请备案。

(二)建设单位办理工程拆除施工备案时,应当对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等要求,对施工现场开工条件进行自查,并向备案部门提供以下材料:

1.工程拆除施工备案申报表(附件1);

2.施工单位资质等级证明;

3.拟拆除建筑物、构筑物及可能危及毗邻建筑的说明;

4.经建设单位或者监理单位审核确认的施工组织设计及安全专项施工方案(包括但不限于危大工程和扬尘污染防治方案等);

5.堆放、清除废弃物的措施;

6.工程拆除施工条件自查承诺书(附件2);

(三)备案部门收到备案申请材料后,材料齐全的应当及时发放《工程拆除施工备案证明》(附件3)。

(四)备案部门相关监督机构应当及时制定编制《工程拆除安全监督告知书》(附件4),并根据住建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工作规程》等文件规定开展监督工作。

(五)采用爆破作业方法拆除房屋建筑的,应当经公安机关的批准。爆破作业获得公安机关批准后,建设单位应当及时将相关信息告知备案部门。

三、市住建局相关职能处室分工

(一)政策法规处:负责所辖工程拆除相关行政处罚的审核工作,指导全市工程拆除行政执法工作。

(二)行政办事服务处:负责受理和发放所辖工程拆除备案。

(三)质量安全监管处:负责所辖工程拆除施工备案审查工作,将备案结果告知各相关职能处室。指导全市工程拆除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四)房屋征收管理处:指导全市房屋建筑征收中工程拆除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五)住房保障和征收管理中心:协助指导房屋建筑征收中工程拆除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六)建设工程管理中心(建筑安装管理处):负责对所辖工程拆除承发包行为及考勤管理,负责所辖工程拆除生活区监督管理。协助指导全市工程拆除承发包行为及考勤管理工作。

(七)建设工程管理中心(建筑安全监察站):负责所辖工程拆除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督管理。协助质安处办理所辖工程拆除施工备案和指导全市工程拆除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八)城市建设监察支队:负责实施所辖工程拆除所涉及的违法违规行为的行政处罚工作。

本通知自202474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973日。

附件:1.工程拆除施工备案申报表

2.工程拆除施工条件自查承诺书

3.工程拆除施工备案证明

4.工程拆除安全监督告知书

附件下载.doc

扬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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