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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政府采购项目远程异地评审管理暂行办法》政策解读

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行政规范性文件政策解读工作的通知》要求,现将《浙江省政府采购项目远程异地评审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有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及依据

为提升政府采购项目评审质量和效率,实现不同行政区域内的政府采购评审专家资源共享,进一步优化政府采购营商环境,浙江省财政厅组织开发了政府采购项目远程异地评审系统,并在杭州市拱墅区、嘉善县、舟山市和丽水市先行先试 。政府采购项目远程异地评审有别传统现场集中评审,它是依托电子交易平台,通过远程协调、视频语音实时交互等技术,实现不同行政区域政府采购评审专家随机抽取,评审小组异地多点评审,全程在线监督的电子评审活动。评审系统配备相应标准的硬件设施,网络环境、评审场地等。为规范政府采购项目远程异地评审活动,保障政府采购项目远程异地评审工作有序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以及《浙江省政府采购项目电子交易管理暂行办法》(浙财采监〔2019〕10号)、《浙江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浙财采监〔2017〕3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二、主要内容和政策举措

全文分总则、组织管理、现场评审、应急处置、监督检查和附则等六个部分,主要内容和政策举措为:

(一)总则。对远程异地评审、评审场所主场和副场、评审小组等概念、远程异地评审的适用范围、适用条件等进行了明确。政府采购项目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可抽(选)取部分或全部非采购人所在地(市)评审专家,鼓励采用跨省、跨市远程异地评审:1.项目采购预算金额在1000万元(含)以上的;2.项目采购预算金额达到400万元(含)以上,且主管预算单位认为涉及基本公共服务领域、社会关注度较高的;3.无法在采购人所在地(市)抽取到足够数量的相关专业评审专家的;4.采购人或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认为有必要采用全部或部分非采购人所在地(市)专家评审的。

隔夜评审项目、需现场查看样品的项目、涉密项目以及其他需要专家集中评审的项目不采用远程异地评审。采购人应当委派采购人代表,并且原则上在主场参加评审。

(二)组织管理。明确各级政府采购中心、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部门集采机构以及社会代理机构,均可提供政府采购远程异地评审场所。对评审场地需配置具有独立隔断的远程异地评审机位,按标准配置评审计算机、视频监控等硬件设备、设施等提出了具体的要求。电子交易平台应具备音视频会议、桌面监控和身份识别认证等功能。电子交易平台运营单位应定期进行安全检测并实时更新,采用加密传输或其它有效措施保障平台的稳定运行和评审数据资料安全。对副场的产生方式和确定时间,评审专家的组成方式进行明确。采购组织机构可根据项目实际需要指定或随机抽取确定副场。专家为就近参加评审需要,可申请调整副场。调整评审副场规则在电子交易平台另行公布。采购组织机构负责确定评审专家抽取方案,包括副场个数,主、副场专家人数配置,主、副场专家专业等。在同一副场参与评审的专家不超过专家总数的二分之一。

(三)现场评审。对专家抽取、评审小组组长的产生、评审准备、评审意见分歧处理方式、签署评审资料方式、协助答复质疑以及评审专家的权利和义务等方面进行明确。

(四)应急处置。对主场、副场电力故障、网络故障、设备故障等特殊情形在开标前、开标后的应急处理程序进行明确。因故障等原因无法在规定时间开标(开启响应文件)的,采购组织机构应取消本次评审;项目开标(开启响应文件)后,因故障等原因导致无法评审的,采购组织机构应当待故障解除后继续组织评审;超过2小时未解除故障的,由采购组织机构确定是否继续评审,报经采购人本级财政部门同意后,采购组织机构可停止评审活动。

(五)监督检查。明确采购人本级财政部门负责远程异地评审活动的监督管理,依法处理投诉,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在浙江省行政区域外评审场所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移交当地财政部门处置。主场、副场管理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严格执行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和国家有关保密规定对评审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及时报告监管部门。

(六)附则。对评审资料归档、评审专家酬劳发放、评审专家后勤保障、以及跨省开展远程异地评审活动适用情形进行明确。其中:参加远程异地评审的浙江省内专家评审费按照省本级项目评审费标准支付;集中采购机构组织采购项目的评审专家餐费由主场、副场管理单位分别承担,分散采购项目的评审专家餐费由采购人承担。

三、适用范围及对象

适用范围为浙江省政府采购项目领域,适用对象为省、市、县(市、区)财政部门,各政府采购单位,集中采购机构,各政府采购社会中介代理机构,供应商,评审专家,政采云有限公司等。

四、关键词解释

1.远程异地评审,是指依托电子交易平台,通过远程协同、视频语音实时交互等技术,实现跨行政区域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共享共用,评审小组成员异地多点评审,监管部门在线监督的电子评审活动。

2.主场:采购组织机构工作人员所在的评审场所为主场。

3.副场:主场以外的其他评审场所。

五、其他

本《办法》于2024年6月印发,从2024年8月1日起全省实施。

六、解读机关及解读人

解读机关:浙江省财政厅;

解读处室及联系方式:政府采购监管处,0571-870576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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