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提升施工现场技术质量管理标准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鲁建质监函〔 2024 〕3号
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城管局,济南、青岛、淄博、枣庄、东营、济宁、威海、滨州、菏泽市水务(水利)局,济南、青岛市园林和林业(绿化)局,济南市城乡交通运输局,各有关单位:
现将《关于进一步提升施工现场技术质量管理标准的若干措施》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4年6月19日
关于进一步提升施工现场技术质量管理标准的若干措施
为提高建筑工程质量水平,加强质量监督管理,推进工程质量风险分级管控,压实建设单位首要责任和参建各方主体责任。现就强化施工现场技术质量管理标准,提出以下措施。
一、加强施工现场技术管理
(一)《建筑与市政工程施工质量控制通用规范》GB55032、《混凝土结构通用规范》GB55008等全文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自实施之日起执行。新颁布的工程建设规范、标准实施之日前,施工图设计文件已经依法审查合格的,按原审查时有效的规范、标准执行。
施工图设计文件已经依法审查合格未进入施工状态的,建设单位可根据实际进度情况组织专家综合论证,是否需要进行设计变更以满足结构安全或主要使用功能要求。
(二)全面提升施工质量管理标准。施工企业要编写实施工艺操作手册,编制不低于国家、省标准的企业质量标准。现场应设置与竣工状态保持一致的实体质量样板进行可视化交底。住宅工程应加强防渗、防裂、隔音等多发质量问题防控,外窗宜设置附框并完工后进行压力淋水试验,设置排水板、滴水线等构造,排水坡度不应小于5%。住宅分户墙应采用不小于200mm厚混凝土墙体,钢筋混凝土结构楼板厚度不宜小于120mm,采用装配式时不应小于130mm。住宅分户墙体、楼板的构造措施隔声性能应达到65dB隔声效果,分户墙上不应设置配电箱、分集水器,不宜设置开关、插座等,当设置时应错位布置。高品质住宅宜达到50dB隔声效果。
(三)施工方案组织设计和专项方案需针对性实施动态调整且与现场保持一致,开发建设、施工、监理单位项目负责人,项目技术、质量负责人要由企业法人代表书面授权且与中标通知书一致,到岗履职,无故不得更换,人员资格、数量与工程规模匹配。项目技术、质量负责人具备工程序列中级以上技术职称或执业注册师资格。关键节点举牌验收方案、质量检测试验计划和单位工程、分部分项工程、检验批划分方案经监理单位审核通过后实施,相关费用纳入工程造价。
(四)涉及结构类型、混凝土强度、抗震钢筋代换、安装主材变更、建筑面积调整、主要功能变化、防水设防标准调整及外墙保温形式调整等影响结构安全或主要使用功能的设计变更,纳入重大设计变更管理,由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和专业负责人共同签发,加盖执业注册印章,不得代审代签,并重新报原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
(五)工程开工前应组织图纸会审,施工、监理单位应对设计文件中的技术质量要求、存在的错漏空缺逐项予以明确并记录。勘察、设计单位应进行勘察、设计交底。构造柱设置应满足抗震设防和构造要求,位置和数量由施工图单独明确。不得采用已列入国家、地方禁止和限制使用目录的技术、工艺或有碱速凝剂、含铅管道等落后产品。
(六)勘察、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或委托的专业负责人和施工单位技术、质量部门负责人应参加桩基、地基与基础分部分项工程的验收;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和施工单位技术、质量部门负责人应参加主体结构、节能分部工程的验收。验收需形成书面结论意见并加盖执业资格印章。
二、加强现场施工、检测试验管理
(七)复合(天然)地基需按设计和规范要求做承载力检验。桩身完整性、承载力检验不得低于设计和规范要求的数量、内容,如实记录桩顶标高误差、桩身位移偏差。试桩未经设计单位认可不得做为工程桩使用。
(八)土方、桩基、防水、门窗、外保温、内墙砂浆抹面、精装修、幕墙等子分部、分项工程实施专业分包的,专业施工单位需与总承包单位签订书面合同,明确质量标准和验收程序,接受总承包单位管理,完工后向总承包单位申请专业验收,形成书面交接记录。
(九)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设立的专项试验室,人员、设备、检测项目及参数应满足生产质量控制的要求,并保持正常运行,不得伪造检验、试验数据。按设计和规范要求提供混凝土碱含量和氯离子含量试验报告和计算书。
发现专项试验室运行不正常、管理混乱、检测试验弄虚作假等无法保证预拌混凝土出厂质量的,该批次不得用于工程实体结构,已使用的应组织结构工程质量鉴定。
(十)预拌混凝土出厂合格证(质量证明文件)应按合同约定批次提供,包含设计配合比、生产配合比、开盘鉴定、外加剂掺量和粗细骨料、外加剂合格证、原材料复试报告等证明文件。7d、28d强度测试结论应随季节强度增长曲线提供。
(十一)混凝土运输、输送、浇筑过程中严禁加水。混凝土进场应进行交货检验,检验项目包括坍落度(扩展度、维勃稠度)和强度,其它性能指标由供需双方在采购合同中约定。交货检验试块应在混凝土罐车出料口未进入输送泵前,由供需双方代表在监理人员见证下取样。
(十二)混凝土初凝、终凝抹面处理后,应及时进行养护工作,随时监测强度变化。现场应配置混凝土(砂浆)试块制作、坍落度(稠度)试验器具和标准养护室(养护箱),专人管理、定期检查。代表混凝土强度的试件应在浇筑地点(通常指入模处)随机抽取。
施工现场、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应留置不同规格的混凝土试块,试块尺寸为150*150*150mm、100*100*100mm标准尺寸。试块制作过程实施“挂牌验收”,且住宅工程每两层留置不少于1次影像资料。
现场未按规定留置混凝土试块、试块未有唯一性标识、标识不全或养护条件不满足规范要求的,该组试块不得作为验收依据。必要时,应对涉及的结构部位进行回弹-取芯检测。
(十三)混凝土梁与柱交接处、梁与剪力墙交接处等结构核心区应按照先高后低原则浇筑,设置拦阻网、条形气囊等拦阻措施,低强度等级混凝土不得进入高强度等级混凝土。
(十四)落实装配式建筑部品部件驻厂监造制度。构件进场时应检查外观质量、出厂质量证明文件、工艺检验及性能检验报告,梁板类简支受弯预制构件进场时应进行结构性能检验。预制楼梯安装应及时进行位置校正、复核,不得对梯板预留孔洞封堵,不得切除预留螺栓或虚假插入钢筋替代。
(十五)钢筋套筒连接时灌浆应饱满、密实。灌浆料、坐浆料和封浆料应使用专用料且均应制作标养试件和同条件试件。灌浆作业进行全过程质量管控,并形成可追溯的文档记录资料及影像记录资料。
(十六)钢结构焊缝应进行全数外观检查。一级、二级焊缝应进行内部缺陷无损检测,一级焊缝探伤比例应为100%,二级焊缝探伤比例应不低于20%。钢结构防腐防火涂料、涂装遍数、涂层厚度应满足设计要求,施工现场应按规定进行见证检测。
(十七)外墙保温工程应纳入施工总承包范围,不得肢解发包。一类高层民用建筑外墙采用薄抹灰外墙外保温系统应进行专项设计交底,组织专家论证专项施工方案。严格管控材料进场,明确施工、检验、验收方案,保证质量检验、验收条件。
三、加强质量保证资料管理
(十八)工程质量保证资料应齐全、真实、有效且具有可追溯性,与工程施工进度同步。项目技术(质量)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或总监代表应定期检查收集、归档情况,未取得授权不得代审代签。发现资料弄虚作假或外包资料的,应责令限期整改,有关资料不得作为分部分项工程质量验收依据。
(十九)基础、混凝土结构子分部工程验收前应由监理单位组织实施结构实体检验,包括混凝土强度、钢筋保护层厚度、结构位置与尺寸偏差以及合同约定的项目。除结构位置与尺寸偏差外的结构实体检验项目,应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完成,结构实体混凝土强度应采用回弹-取芯法进行检验。
(二十)施工现场应建立见证取样与送检台账、不合格报告台账,按规定配齐取样、见证人员,人员身份信息、书面授权书、见证取样和送检计划汇总后,由建设单位或委托监理单位推送承担见证试验的检测机构和监督机构。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和总监应定期核查。
(二十一)水电气暖安装各分部工程使用的角钢、螺母和跨接线等附属材料严禁使用非标产品。涉及使用功能的采暖、通水、通球试验,绝缘电阻、接地电阻、剩余电流动作保护器测试、防雷系统等各类检测试验应真实、有效,满足设计和规范要求,重点试验应留取影像资料。
(二十二)在住宅工程巡查、抽查或比对性复核中,发现未开展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分户验收内容明显不真实、弄虚作假、降低工程验收标准的应责令限期整改并要求企业提级验收。
(二十三)单位工程质量竣工验收由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组织在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预验收合格基础上进行,不得随意降低验收标准,验收后应在验收报告上签署意见。未经验收或验收质量问题整改不合格不得进行工程竣工验收。市政工程的设施管理单位应参加验收。
竣工图应经专人审核并加盖竣工图章,与竣工状态一致,如实反映设计变更、工程洽商、图纸会审等调整环节。
四、加强建设监理、质量检测(监测)机构管理
(二十四)严禁工程质量检测(监测、第三方质量鉴定)机构弄虚作假,出具虚假检测报告,虚假检测报告不得作为验收或鉴定依据,已作为验收依据的,应对涉及的结构部位进行实体质量鉴定,鉴定结论提交设计单位复核。
承担工程质量实体鉴定工作的技术服务机构应同时具有相应等级的勘察、设计资质和地基基础工程检测、相应结构工程检测、见证取样检测资质,或者组成联合体,联合体应明确一家牵头单位。勘察、设计资质等级原则上不应低于鉴定对象原工程设计单位资质标准。
(二十五)监理旁站、巡视、平行检验应形成监理日志,关键部位、工序和隐蔽工程需留存影像资料。发现工程质量缺陷或验收不合格,应整改后重新组织验收。总监理工程师代表不得代替必须由总监履行的审核、签字、组织验收以及参与实名制考核等职责。
(二十六)监理单位应加强对见证取样、结构实体、桩基检测和沉降观测等第三方机构的现场检验测试工作管理,对违反设计要求及相关规范的做法应及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告知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整改完成前不得继续开展相应检测工作。
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所属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在巡查、抽查中发现未按以上要求落实的,建议下达建设工程质量(隐患)整改通知书责令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应采取局部暂停施工等措施保证工程质量安全。
各地在实施过程中如有相关意见和建议,请及时反馈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质量安全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