攀枝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关于加强攀枝花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现场人员实名制管理的通知 各县(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钒钛高新区自然资源和建设管 理局,局属各单位、机关各科室,各有关企业: 为切实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加强施工现场人员管理,保障 房屋市政工程项目质量安全,维护施工现场人员及建筑企业合 法权益,促进我市建筑业高质量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建筑法》《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 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 我市实名制管理管理实际,现就加强攀枝花市房屋建筑和市政 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现场人员实名制管理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实名制管理适用情形 (一)凡攀枝花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的房屋建 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已核发施工许可证或已办理工程质量 安全监督介入服务手续的施工现场人员必须严格执行实名制管理制度。 建设周期小于 3 个月的,不强制使用实名制管理系统。 (二)本通知所称“施工现场人员 ”指下列人员: 1. 签订劳动合同或用工书面协议从事与建筑作业相关活动 的建筑工人(农民工)。 2.进入施工现场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的项目管 理人员。 建设单位管理人员包括:项目负责人及其他管理人员; 施工单位管理人员包括: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质量负 责人、安全负责人、施工员、质量员、安全员、标准员、材料 员、机械员、劳资专管员(劳务员)、专(兼)职实名制管理员、 资料员等; 监理单位管理人员包括:总监理工程师、总监理工程师代 表、专业监理工程师、监理员等。 (三)实名制管理信息包含项目基本信息、单位基本信息、 人员基本信息、人员从业信息、诚信信息等。 项目基本信息:项目名称、项目所在地、建设单位、施工 总承包单位、总承包合同、专业承包单位、专业承包合同、分 包单位、分包合同、监理单位、监理合同、计划开工日期、计 划竣工日期、项目状态、项目类别、总建筑面积等; 单位基本信息:项目建设、施工、监理单位的名称、统一 社会信用代码、注册所在地、资质、类型、单位性质、法定代 表人及联系电话、项目负责人及联系电话等; 人员基本信息:身份证信息、 电子照片、联系方式、文化 程度、工种(专业)、技能(职称或岗位证书)等级、教育培训 信息、健康状况、基本安全培训等; 人员从业信息:劳动合同或用工书面协议、进退场信息、 工作岗位、考勤记录、完成工程量、工资支付、从业记录等; 诚信信息:信用评价、举报投诉以及现场用工行为记录信 息等。 ( 四)攀枝花市实名制管理系统由设备硬件和管理软件组 成。其中,设备硬件是指实现施工现场人员实名制管理所必须 的具备人脸、指纹、虹膜等生物识别技术的电子打卡门禁设施 设备;管理软件是指管理与施工现场人员有关的基础信息、考 勤信息等的系统平台。 设备硬件由建筑企业自主选择,应满足《四川省建筑工人 管理服务平台数据接口标准 V2.0》标准,实现电子打卡和数据 信息同步等功能,行业主管部门不推荐指定相关产品。 二、实名制管理职责分工 (五)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全市施工现场人员实名制管 理工作的指导管理,制定实名制管理有关制度,搭建攀枝花市 实名制管理系统。 各县(区)、钒钛高新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 在建项目的施工现场人员实名制监督管理。 各级质量安全监督机构负责将实名制管理系统设备硬件的 安装运行情况纳入办理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有关手续安全生产条 件现场踏勘内容,并将施工现场人员实名制管理落实情况纳入 日常监督检查。 (六)施工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人员实名制管理负总责, 项目经理是施工现场人员实名制管理直接责任人。施工总承包 单位应制定施工现场人员实名制管理制度和奖惩机制,明确专 (兼)职实名制管理员,配备实名制管理系统设备硬件,有关 信息数据应及时录入实名制系统管理软件,督促施工现场人员 严格执行实名制管理要求。 分包单位对其招用的施工现场人员实名制管理负直接责 任,配合施工总承包单位做好实名制管理有关工作。 建设单位应在招标文件和工程承包合同、监理合同中约定 实名制管理有关内容,督促施工总承包单位、监理单位严格履 行实名制管理制度,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支付工程款及人工费。依法单独发包的分部工程,对应的施工现场人员实名制管理由 建设单位负总责,原则上建设单位应书面委托施工总承包单位 履行管理职责。 监理单位负责对施工总承包单位落实施工现场人员实名制 管理情况进行监督,在监理日志中详细记录每日施工的建筑工 人(农民工)作业内容及人数,且有关数据信息应与实名制管 理软件记录的一致。严格落实对监理人员的实名制管理责任。 三、实名制管理具体要求 (七)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在项目开工前, 申请实名制管理 帐号,安装调试实名制管理系统设备硬件,并将项目基本信息、 单位基本信息、人员基本信息、人员从业信息准确规范录入实 名制系统管理软件。 (八)施工现场原则上应当实施封闭式管理,设置实名制 管理专用通道。在实名制管理专用通道设立进出场电子打卡门 禁系统,对施工现场人员到岗(出勤)实施电子考勤打卡。 不具备封闭式管理条件、无法设置实名制通道的工程项目, 应当设置固定打卡点,采用移动定位、 电子围栏等技术实施考 勤管理。 (九)施工总承包单位在项目管理班子中配备的专(兼) 职实名制管理员应全面掌握进入施工现场人员的有关情况,负 责及时在实名制系统管理软件中录入和更新有关信息,管理实 名制系统设备硬件正常运行,督促提醒施工现场人员严格执行 实名制管理制度,做好施工现场人员实名制考勤信息的统计和 公示等工作。 (十)依法单独发包的分部工程,建设单位应督促专业承 包单位将施工现场人员信息准确报送至施工总承包单位,专业 承包单位应配合施工总承包单位做好实名制管理工作。 依法单独发包的分部工程,建筑工人(农民工)工资支付 保障由专业承包单位负总责,应按照有关要求开设农民工工资 专用账户,按月考核建筑工人(农民工)工作量,准确编制工 资表并经建筑工人(农民工)签字确认后,按时足额支付建筑 工人(农民工)工资。 (十一)施工现场人员应与用工企业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或 者用工书面协议,接受基本安全培训并在实名制系统管理软件 登记认证后,方可进入施工现场从事与建筑作业相关的活动。 未在实名制系统管理软件登记认证的,施工总承包单位不 得允许其进场开展施工作业。 (十二)施工现场人员进出工地,应走实名制管理专用通 道并电子打卡考勤。 施工现场人员按实名制管理规定上岗作业的,享有和承担 与考勤、工资支付、施工管理等相关的权利与义务。 (十三)在建项目每月实名制管理信息更新率应大于当月 施工天数的 90%。 (十四)建筑工人(农民工)每月实名制管理考勤记录人 数与工资发放人数的匹配率应大于 90%。 匹配率=当月实名制管理考勤记录人数÷当月实发工资人 数 × 100%。 (十五)项目经理每月实名制管理考勤记录天数应大于当 月施工天数的 80%。 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安全负责人、施工员、质量员、 安全员在项目施工期间应全员在岗履职,每月实名制管理考勤 记录天数应大于本月施工天数的 80%。 (十六)总监理工程师每月实名制管理考勤记录天数应大 于当月施工天数的 80%。 总监理工程师代表、专业监理工程师、监理员在项目施工 期间应全员在岗履职,每月实名制管理考勤记录天数应大于本月施工天数的 80%。 (十七)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的项目管理人员应严格在岗 履职, 因特殊情况确需请假的,应严格履行请假手续,先请假 后离开。 项目经理、总监理工程师请假前,应委托具有相应资格的 注册人员履行项目管理职责,专(兼)职实名制管理员通过实 名制系统管理软件下载请假批准单,经建设单位同意盖章后上 传至实名制系统管理软件。 其他管理人员请假需经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总监理工程 师签字同意并报项目建设单位备案, 同时安排有资质和能力的 人员补齐管理空缺。 项目管理人员请假天数在实名制系统管理软件中操作(选 择)完成,实名制系统管理软件自动在当月应到岗天数中扣除 请假天数。请假不足 1 天的,按 1 天计算。 (十八)建筑工人(农民工)办理退场,施工总承包单位 (专业承包单位)应依据考勤情况核对工资并足额支付后,在 实名制系统管理软件确认退场并同步更新相关信息数据。 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管理人员有变更的,应于 变更当日在实名制系统管理软件中完成变更操作,并同步更新 变更后的管理人员信息数据。 (十九)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在实名制系统管理软件中完 成实名制台账相关操作,按月生成实名制台账,做到实时更新、存档备查。 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醒目位置设立维权信息告 示牌,并于每月 5 日前在施工现场公示上月施工现场人员实名 制管理考勤信息。建筑工人(农民工)对考勤数据有异议,且 与用工企业达不成一致意见的,可按农民工维权告示牌提示信 息, 向有关监管部门反映。 实名制系统管理软件的电子考勤、 图像、影像等数据信息 保存至工程完工且工资全部结清后至少 3 年。 (二十)依法单独发包的分部工程,专业承包单位应在工 程施工合同签订之日起 30 日内且施工前,开设农民工工资专用 账户,并与建设单位、开户银行签订资金管理三方协议。 商业银行不得拒绝专业承包单位的农民工工资专业账户开 户 申请。 (二十一)各用工企业应按劳动合同或用工书面协议约定, 依据建筑工人(农民工)考勤记录,于每月 5 日前形成建筑工 人(农民工)工资发放清单,报施工总承包单位和工资代发银 行;依法单独发包的分部工程,建筑工人(农民工)工资发放 清单报专业承包单位和工资代发银行。 施工总承包单位、专业承包单位应当向各参建单位提供工 程承包合同信息报送编号,并将项目名称、工程承包合同信息 报送编号报工资代发银行。 工资代发银行依据代发工资协议及人员工资发放清单,通过工资专用账户向建筑工人(农民工)发放工资;或由施工总 承包单位(专业承包单位)与银行对接工资代发事宜。 (二十二)工资代发银行应当将工资发放信息与实名制系 统管理软件进行数据同步,未与本市实名制系统管理软件实现 数据同步的商业银行,不得作为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 工程建筑工人(农民工)工资的代发银行。 (二十三)实名制管理系统使用单位和管理运维单位应严 格遵守国家信息安全的有关法律法规,不得以不正当手段归集 实名制管理数据,不得虚构、篡改、违规删除、违规披露、违 规使用或者泄露实名制管理数据。 四、实名制管理结果运用 (二十四)各参建单位项目管理人员的实名制考勤记录作 为其到岗履职的依据之一。考勤数据由各参建单位每月进行核 实,建设单位抽核查,抽核查频率不小于每季度一次。实名制 考勤记录及核实、抽核查情况应当实时更新、 留存备查。 无实名制考勤记录的项目管理人员视作不到岗位履职, 由 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依法依规作出处理。 建筑工人(农民工)的考勤记录作为其获取工资、享受保 险理赔权益的依据之一。实名制考勤数据由各用工企业核实, 施工总承包单位汇总。 (二十五)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以实名制管理 数据信息为依据,开展实名制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重点包括以下内容: 1.在实名制系统管理软件登记及上传信息情况; 2. 总承包合同、分包合同中约定实名制管理相关事项情况;3.施工现场实名制管理通道及设备硬件安装和使用情况; 4.专(兼)职实名制管理员配备和履职情况;5.实名制台账建立和更新情况; 6.建筑工人(农民工)考勤记录和公示情况;7.项目管理人员实名制落实情况; 8.建筑工人(农民工)与实名制管理系统、实名制台账、考 勤表及工资发放单中的人员信息一致性情况; 9.建设单位督促施工总承包单位实名制落实情况; 10. 监理单位在监理日志中对实名制管理监督记录情况;11.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二十六)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每月通报全市在建项目实名 制管理情况。对于连续 2 次及以上实名制管理要求落实不到位 的项目,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应依 法对有关企业和个人进行处置,实施差异化管理。 对有关参建单位,可以实施以下处置措施: 1.约谈企业法人或项目负责人; 2. 限制企业及承建项目的各类评优评先资格; 3.纳入重点执法检查对象; 4.实施不良行为记录; 5. 向城管执法部门移交线索; 6.责令限期调整项目管理人员; 7.在市场准入、资质管理、招标投标方面依法给予限制。 对项目管理人员,可以实施以下处置措施: 1.约谈; 2.开展继续教育; 3.实施不良行为记录; 4. 向城管执法部门移交违法违规线索; 5. 限制继续担任本项目管理人员。 五、实名制管理法律责任 (二十七)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履行 实名制管理职责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 法法规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施工现场人员实名制管理要求落实不到位的,各级住房城 乡建设主管部门应依法依规对有关企业和个人进行严肃处理。 六、其他 (二十八)我局印发的原有关通知与本通知不一致的, 以 本通知为准。 特此通知。 攀枝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4 年 4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