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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房屋建筑安全与抗震性能鉴定工作指南(2024年版)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关于印发《自治区房屋建筑安全与抗震性能鉴定工作指南(2024年版)》的通知

新建抗[2024]18号

各地、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现将《自治区房屋建筑安全与抗震性能鉴定工作指南(2024年版)》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各地在工作过程中有任何意见建议,请及时联系我厅抗震和应急保障处。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4年7月24日

自治区房屋建筑安全与抗震性能鉴定工作指南(2024年版)

    第一条 为提高房屋建筑安全与抗震性能鉴定工作技术水平,规范鉴定工作流程、技术要求,确保房屋建筑安全与抗震性能鉴定报告成果质量,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抗震管理条例》《房屋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以及《既有建筑鉴定与加固通用规范》(GB55021)等国家强制性标准,制定本工作指南。

    第二条 本工作指南适用于自治区行政区域内既有房屋建筑安全与抗震性能鉴定工作。国家法律法规及国家标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自治区房屋建筑安全与抗震性能鉴定工作遵循客观公正、独立专业、科学准确的工作原则。

    第四条 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区房屋建筑安全与抗震鉴定指导工作,制定房屋建筑安全与抗震鉴定管理相关政策制度。

    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屋建筑安全与抗震鉴定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本指南所称安全性鉴定是指对房屋建筑的结构承载力和结构整体稳定性所进行的调查、检测、验算、分析和评定等一系列活动。

    本指南所指抗震性能鉴定是指通过检查现有建筑的设计、施工质量和现状,按规定的抗震设防要求,对其在地震作用下的安全性进行评估的活动。

    第六条 房屋建筑安全与抗震性能鉴定机构应当具有相应的勘察、设计资质;承担安全与抗震鉴定的范围按照《工程设计资质标准》划分,建筑工程设计专业甲级资质企业承担范围不受限制,建筑工程设计专业乙级资质企业承担中小型工程抗震鉴定工作;需要进行实体质量检测的,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进行检测。

    房屋建筑安全与抗震性能鉴定机构应当配备与鉴定业务范围相适应的人员、场地、设施设备等,技术负责人应由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担任,建立健全管理制度,确保独立、公正、科学地开展鉴定活动。

    第七条 房屋建筑在下列情况下应进行安全与抗震性能鉴定:

    (一)达到设计工作年限需要继续使用;

    (二)改建、扩建、移位以及建筑用途或使用环境改变前;

    (三)原设计未考虑抗震设防或抗震设防要求提高;

    (四)遭受灾害或事故后;

    (五)存在较严重的质量缺陷或损伤、疲劳、变形、振动影响、毗邻工程施工影响;

    (六)日常使用中发现安全隐患;

    (七)有要求需进行质量评价时;

    (八)当房屋建筑安全与抗震体检初步判定存在抗震隐患时。

    房屋建筑开展安全性鉴定的,应同时进行抗震鉴定。当仅对房屋建筑的局部进行安全性鉴定时,应根据结构体系的构成情况和实际需要,仅进行至某一层次;同步应对该部位进行抗震措施检测鉴定。

    第八条 房屋建筑安全与抗震鉴定由房屋建筑所有权人(房屋建筑安全责任人)与鉴定机构签订委托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相关责任,约定派出的鉴定人员、补充勘察方式、工程质量检测方式、鉴定费用以及支付条件、鉴定时间、纠纷解决方法等事项。

    第九条 房屋建筑的安全与抗震鉴定应根据建筑物的种类和结构类型,执行下列标准和文件:

    (一)《既有建筑鉴定与加固通用规范》(GB55021)、《民用建筑可靠性鉴定标准》(GB50292)、《工业建筑可靠性鉴定标准》(GB50144)、《建筑抗震鉴定标准》(GB50023)、《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建筑结构检测技术标准》(GB/T50344)等;

    (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农村住房安全性鉴定技术指南》的通知(建村函〔2019〕200号)等。

    第十条 房屋建筑安全与抗震鉴定主要技术工作应当由具备结构工程专业中级及以上职称的工程师或二级及以上注册结构工程师作为主要鉴定人员承担,现场调查、检查、鉴定等工作记录应由主要鉴定人员签字。鉴定测量、取样、检测、试验等主要过程及关键环节应进行拍照或录像,工作记录和影像记录应长期保存,并按要求录入自治区房屋安全综合管理信息系统。鉴定机构应逐栋建立项目档案,专人负责,长期保管,保证鉴定检测数据、原始资料的可追溯性。

    第十一条 房屋建筑安全性鉴定时,工程图纸及检测内容应满足下列要求:

    (一)对于工程图纸资料完整的,应核查结构布置、轴网尺寸、构件尺寸等是否与图纸资料一致;

    (二)对于工程图纸资料不完整或缺失的,应对其结构体系、结构布置、轴网尺寸、构件尺寸、钢筋配置、节点连接、构造等进行重点检查检测,并绘制房屋相关现状图(建筑平面图和结构平面图)。

    1.当建筑图纸资料不齐全或缺失时,应根据房屋的现状对房屋进行现场测量,并绘制建筑平面图,必要时可绘制建筑立面图、剖面图和细部大样图等。建筑平面图一般包括建筑物的总长、总宽、内部布置(各房间的使用功能、入口、走道、楼梯位置等)、朝向;平面定位轴线应标注在主要承重构件如墙柱等位置;每层平面图应注明相对标高等;

    2.当结构图纸资料不齐全或缺失时,应根据房屋结构现状对房屋的结构进行现场测量并绘制结构平面图,一般包括结构构件平面布置(每层梁、柱定位轴线等)、构件类别、构件截面形状和尺寸、主要构件配筋和构造措施(圈梁、构造柱等),必要时应绘制节点大样图。

    第十二条 房屋建筑抗震性能鉴定时,工程图纸及检测内容应满足下列要求:

    (一)有归档竣工图的,应按现行检测、鉴定标准的要求确定抽样检测的范围和比例,检测结果与原竣工归档图纸对照,检查是否符合原设计要求。当发现部分检测结果在考虑施工允许误差后仍不符合原竣工归档图纸时,应扩大抽样检测的范围和相应比例;当扩大检测范围和比例后,仍发现部分检测结果不符合原竣工归档图纸的,应针对不符合项进行相应结构单元整体检测;

    (二)无归档竣工图的,应依据《建筑抗震鉴定标准》(GB50023)、《民用建筑可靠性鉴定标准》(GB50292)、《工业建筑可靠性鉴定标准》(GB50144)、《建筑结构检测技术标准》(GB/T50344)等标准进行相应结构单元整体检测并提供满足结构复核要求的复原图纸。复原图纸由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根据实测实量数据进行绘制,并按要求加盖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章及设计单位出图章等。

    第十三条 房屋建筑安全与抗震性能鉴定时,应收集查阅勘察、设计、施工和竣工验收原始技术资料以及历次修缮改造加固和受灾等历史资料,对建筑现状进行勘察,核实主体结构和施工质量与原始资料的符合程度,检查存在的损伤或缺陷,分析结构的特点和现状,必要时应进行现场检测或试验,当检测结果不满足安全与抗震鉴定要求时应提出补充检测的要求。

    (一)房屋建筑安全性鉴定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详细调查与检测

    详细调查应按地基基础、上部承重结构和围护结构三个部分,对鉴定房屋进行逐层、逐间、逐项检查;调查顺序为由外向内、由下向上(包括室外屋面)进行。

    2.结构和构件检测

    (1)结构、构件的几何尺寸,当提供资料完整时,可仅进行现场抽样复核性检测;当提供资料不完整或有怀疑时,应按《建筑结构检测技术标准》(GB/T50344)第3.3.10条规定进行现场检测的规定执行;

    (2)结构、构件材料强度等性能,当提供资料完整时,可仅进行校核性检测;当符合原设计要求时,可采用原设计资料给出的结果;当提供资料不完整或有怀疑时,应按《建筑结构检测技术标准》GB/T50344第3.3.11条规定进行现场详细检测;

    (3)房屋整体倾斜、沉降和构件变形的,应对整体结构和其中有明显变形的构件,按《建筑变形测量规范》(JGJ8)、《建筑结构检测技术标准》(GB/T50344)等相关标准、规范进行检测;

    (4)结构、构件的缺陷、损伤和腐蚀,应进行全面检查检测,并详细记录缺陷、损伤和腐蚀部位、范围、程度和形态。当房屋的构造复杂或问题很多时,应绘制Cu级、Du级构件及Cu级、Du级检查项目的分布图。

    (5)当需要进行结构动力特性测试时,应按《建筑结构检测技术标准》(GB/T50344)附录B的规定进行现场测试;

    (6)结构构件的承载力也可采用实荷检验的方法进行评定,实荷检验应按《建筑结构检测技术标准》(GB/T50344)附录F进行。

    3.结构复核验算及分析

    (1)结构复核验算及分析应根据鉴定目的和类别确定相应的标准、规范,但不应低于建造时的设计规范;同时对现场检查检测数据进行综合分析,为鉴定评级提供可靠依据;

    (2)结构复核验算的方法应符合国家相关规范、标准的要求,采用的计算模型应符合房屋实际受力和构造现状,并考虑结构损伤及施工偏差等因素,当发现检测数据出现异常情况时,应补充检测。

    (二)房屋建筑抗震鉴定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综合考虑建筑结构特点、结构布置、构造和抗震承载力以及相关规范规定的抗震设防要求等,进行综合抗震能力分析。当不需进行改造时,可按建筑现状进行抗震承载力验算和抗震措施核查;当需要进行改造时,应按改造后建筑状态进行抗震承载力验算和抗震措施核查。

    (2)对建筑综合抗震性能作出评价,对符合抗震鉴定要求的建筑应明确其后续工作年限,对不符合抗震鉴定要求的建筑提出相应的对策和处理建议。

    (三)对需要进行二次鉴定确定安全性能的,应按照加固实际情况,建立结构计算模型进行二次复核验算,按照国家及行业的相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出具二次鉴定结论。

    第十四条 对房屋建筑进行改造前,宜根据房屋建筑的安全性鉴定报告和抗震鉴定报告结论以及改造的需求,对房屋建筑的适修性或改造可行性进行初步分析,并提出评估意见。

    适修性分析:当房屋建筑不需进行改造时,应根据鉴定报告结论和损伤状况,对存在安全隐患的建筑提出适修性分析评估意见。

    改造可行性分析:当房屋建筑需要进行改造时,应根据鉴定报告对改造后安全和抗震性能的综合评价并结合改造后初步设计方案及使用要求,提出改造可行性分析评估意见。

    第十五条 编制鉴定报告应贯彻执行国家和自治区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应符合国家、行业及地方工程建设标准和规范;必须使用国家统一的术语和国家法定计量单位;单一内容的鉴定报告不应采用两种及以上的鉴定标准。

    (一)安全性鉴定报告编制

    安全性鉴定报告主要内容一般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检测鉴定的范围和目的;

    (2)房屋建筑概况;

    (3)检测鉴定内容和方法;

    (4)检测鉴定的依据和设备;

    (5)现场检查情况;

    (6)现场检测项目及结果;

    (7)结构复核验算及分析;

    (8)鉴定评级;

    (9)鉴定结论及处理意见;

    (10)其他相关附件。

    (二)抗震鉴定报告编制

    1.抗震鉴定报告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房屋建筑概况;

    (2)鉴定范围和内容;

    (3)检测鉴定的依据和设备;

    (4)现场检测情况(可参考安全性鉴定报告的检测数据,若不满足抗震鉴定要求,应要求进行补充检测并提供补充检测报告);

    (5)抗震承载力验算及抗震措施核查(验算计算书应符合施工图设计深度);

    (6)综合抗震性能评价及鉴定发现的问题;

    (7)鉴定结论及处理建议(处理建议应对房屋建筑目前的损坏部位或不满足《建筑抗震鉴定标准》(GB50023)要求的构件提出维修或加固的意向性建议);

    (8)适修性或改造可行性分析评估。

    2.抗震鉴定报告正文中的图、表和照片应当放在鉴定报告框之内,图、表和照片应当有名称和编号,且与报告正文中提到的名称和编号一致。

    3.抗震鉴定报告应对房屋建筑整体抗震能力作出评定,对不符合抗震要求的,按有关技术标准提出必要的抗震加固措施建议和抗震减灾对策。

    第十六条 鉴定报告应由主要鉴定人员编制,经鉴定机构内部校对、审核、批准,由技术负责人签字并加盖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签章,由鉴定机构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人签字,加盖抗震鉴定机构公章或者鉴定专用章后生效。

    第十七条 鼓励房屋建筑所有权人(房屋建筑安全责任人)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房屋建筑安全与抗震鉴定报告质量。

    第十八条 房屋建筑的现场鉴定工作应确保人身和设备财产安全,应在判定房屋无倒塌风险并确定紧急状态下人员可安全撤离的前提下开展现场鉴定工作。

    第十九条 鉴定机构在鉴定过程中发现存在危及人身安全的房屋安全情况时,应及时书面告知房屋建筑所有权人(房屋建筑安全责任人),同时报告属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并提出人员撤离、防护、加固等安全建议,紧急情况下可采取口头方式先行告知。

    经鉴定为C(Csu)级的,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应当将房屋安全鉴定报告及时送达委托人,并向房屋所在地乡镇(街道)和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报告;鉴定为D(Dsu)级的,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应当在24小时内向委托人、乡镇(街道)和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报告;房屋建筑所有权人(房屋建筑安全责任人)应当对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房屋建筑进行安全监测,并在加固前采取停止或者限制使用等措施。

    第二十条 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开发建设自治区城乡房屋安全综合管理系统为鉴定机构提供信息登记、业务受理、报告编制、影像上传、鉴定报告查询、信用评价等服务,提升房屋建筑安全数字化、信息化管理服务水平。

    第二十一条 鉴定机构未按照抗震设防强制性标准进行抗震鉴定的,出具虚假鉴定结果的,按照《建设工程抗震管理条例》相关规定对机构和个人进行处理。

    工程质量检测机构未建立建设工程过程数据和结果数据、检测影像资料及检测报告记录与留存制度的,出具虚假的检测数据或者检测报告的,按照《建设工程抗震管理条例》相关规定对机构和个人进行处理。

    工程勘察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的,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相关规定对单位和个人进行处理。

    其他违法违规行为按照《建设工程抗震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二条 市政公用设施安全与抗震鉴定可参照本工作指南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工作指南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之前文件与本指南不一致的,按本指南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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