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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工程建设省级工法管理办法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关于印发《福建省工程建设省级工法管理办法》的通知

闽建科〔2024〕32号

各设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我省工程建设省级工法管理,引导建筑业企业总结先进适用施工方法,探索推广绿色建筑、装配式建筑、智能建造关键技术研发应用,提高科技创新水平和施工效率,提升施工质量安全水平,省住建厅组织修订了《福建省工程建设省级工法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4年7月23日

福建省工程建设省级工法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省工程建设省级工法(以下简称“省级工法”)管理,促进建筑施工企业技术创新和成果转化,提升施工技术水平,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工程建设工法管理办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工程建设省级工法的申报、评审公布和成果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工法,是指以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为对象,工艺为核心,运用系统工程原理,把先进技术和科学管理相结合,经过一定工程实践形成的综合配套的施工方法。

    第四条 工法必须符合国家和本省工程建设的方针、政策和标准,能保证工程安全和质量、提高施工效率和综合效益,满足智能建造、绿色低碳等要求,具有先进性、科学性和实用性。

    第五条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以下简称“省住建厅”)负责组织省级工法的申报、评审公布和成果管理。福建省建筑工程技术中心(以下简称“省工程技术中心”)受省住建厅委托负责组织省级工法的评审和成果管理等具体工作。

第二章 申 报

    第六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注册登记,具有建筑业资质的独立法人企业,或者参评工法的实践工程项目在本省的省外企业,均可申报省级工法。

    第七条  省级工法申报遵循企业自愿原则,可以由1家建筑施工企业独立申报,或与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联合申报,申报单位总数不超过2家,主要完成人员不超过5人。申报或牵头联合申报的企业应是研发应用工法的主要完成单位。

    第八条 省级工法的选题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总结工程实践经验,形成有实用价值、符合行业发展方向的施工方法;

    (二)对现有省级工法有所创新、有所发展而形成新的施工方法;

    (三)推动智能建造技术应用,符合“系统代脑、机器代工、工厂代替现场”新发展模式;

    (四)推动绿色低碳技术应用,符合绿色发展理念。

    第九条 申报省级工法应当满足以下条件:

    (一)已公布为企业级工法;

    (二)工法关键技术达到省内领先及以上水平;

    (三)工法已经过2项及以上工程实践应用,安全可靠,具有较高推广应用价值,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显著;

    (四)工法编写格式符合要求,编写内容齐全完整,包括前言、特点、适用范围、工艺原理、施工工艺流程及操作要点、材料与设备、质量控制、安全措施、环保措施、效益分析和应用实例等;

    (五)工法内容不得与已公布的有效期内的国家级、省(部)级工法雷同;

    (六)工法关键技术及专利权属清晰,无争议、无纠纷。

    第十条 省级工法申报资料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福建省工程建设省级工法申报表;

    (二)工法文本;

    (三)企业级工法相关证明文件;

    (四)关键技术达到省内领先及以上水平的证明文件;

    (五)2项及以上建设单位或监理单位出具的工程应用证明,工法应用工程的竣工验收报告或竣工验收备案证明;

    (六)工法完成单位财务部门或第三方机构提供的应用工程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证明材料;

    (七)与工法关键技术相关的技术标准、专利证书、科技成果获奖证明等其他有关材料;

    (八)反映工法核心工艺的照片或图示(5-10张)及工法应用工程的图片、PPT或视频资料(一般控制在5分钟以内);

    (九)涉及专利的工法,应提交专利权人就专利权使用有关问题的声明,声明应包括专利许可使用期限、范围、权限以及是否有偿使用等内容,并在工法文本中载明;

    (十)工法关键技术及专利权属无争议、无纠纷声明书。

    第十一条 省级工法按以下程序进行申报:

    (一)本省企业按企业工商注册地属地管理原则,省外企业按工法研发应用工程属地原则,向设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交申报材料,并由其作为推荐单位;

    (二)申报资料由推荐单位审核把关,经初审后汇总报送至省住建厅。

第三章 评审与公布

    第十二条 由省工程技术中心负责组织省级工法评审工作,评审分为形式审查、专业组审查、评审委员会审核3个阶段。形式审查、专业组审查采用线上评审方式,评审委员会审核采用会议评审方式,具体程序如下:

    (一)形式审查。评审专家对申报资料完整性、合规性进行审查,符合申报条件的列入专业组审查。

    (二)专业组审查。对通过形式审查的工法按专业分组,评审专家对工法的关键技术水平、工艺流程和操作要点的科学性、合理性、安全可靠性、推广应用价值、文本编制等进行评审,形成专业评审组审查意见,提交评审委员会审核。

    (三)评审委员会审核。评审委员会根据各专业组评审结果进行综合审定、实名投票表决,形成评审委员会审核意见。有效同意票数达到三分之二及以上的通过审核。

    第十三条 省级工法评审专家应具有副高级及以上相应专业技术职称,有丰富的施工实践经验和坚实的专业基础理论知识,至少主编(排名前2)过1项省级工法。

    评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1-2名,委员为7人以上的单数。担任过大型施工企业技术负责人或大型项目负责人,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获得省(部)级及以上科技进步奖的专家优先选任。

    第十四条 省级工法评审专家应严格执行评审标准,对评审意见负责,遵守评审工作纪律和保密规定,坚持公正、公平的原则,保证省级工法评审的严肃性和科学性。实行专家回避制度,审查专家不得评审本单位及利益相关单位申报的工法。

    第十五条 评审专家存在徇私舞弊、违反回避制度和保密纪律、廉洁纪律等行为的,取消省级工法评审专家资格。

    第十六条 省住建厅对评审通过的省级工法在门户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的,由省住建厅予以公布。涉及专利的工法应对专利使用有关问题进行提示。

第四章 成果管理

    第十七条 省级工法有效期为5年,自公布文件印发之日起计算。对有效期内的省级工法,其完成单位应注意技术跟踪,注重创新和发展,保持工法技术的先进性和适用性。

    对超出有效期的省级工法,仍具有先进性且在有效期内经过不少于2项工程实践应用的,工法完成单位在有效期满后可重新申报。

    第十八条 企业在申报省级工法时,应当注明关键技术及保密内容,有关部门和评审专家不得泄密。省级工法文件公布的单位为该工法的所有权人,未经所有权人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公开工法的关键技术内容。

    第十九条 已批准的省级工法如发现有弄虚作假、剽窃等重大问题,经查实后撤销其省级工法,并予以通报,3年内不再受理其单位申报省级工法。

    第二十条 省工程技术中心负责建立省级工法信息库,推进省级工法申报、评审和成果的数字化管理。

    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鼓励企业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加快技术积累和科技成果转化。

    鼓励符合相关条件的省级工法及其关键技术申报科学技术奖或其他科技奖项。

    积极推动将技术领先、应用广泛、效益显著的省级工法纳入相关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省级工法的管理除遵守本办法外,还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省住建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24年8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工程建设省级工法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闽建〔2013〕8号)、《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工程建设省级工法工作的通知》(闽建科〔2019〕16号)同时废止,此前省住建厅印发的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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