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草背景和过程 为加强乡村建设工匠培训和管理,提高乡村建设工匠职业技能和综合素质,保障农村村民住房(以下简称“农房”)建设质量安全,省住建厅根据《福建省农村村民建房质量安全和建筑风貌管理规定》(闽建〔2023〕2号)、《住房城乡建设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加强乡村建设工匠培训和管理的指导意见》(建村规〔2023〕5号)、《住房城乡建设部等5部门关于加强农村房屋建设管理的指导意见》(建村规〔2024〕4号)等文件规定,梳理整合《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农村建筑工匠管理的通知》(闽建村〔2019〕10号)和《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开展“乡村建设带头工匠”培训的通知》(闽建村〔2022〕13号)有关乡村建设工匠管理要求,并借鉴省内外经验做法,起草了《福建省乡村建设工匠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3月底前征求省人社厅和九市一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意见建议,共收到18条建议(其中省人社厅2条),经梳理研究,采纳15条,部分采纳1条,不予采纳2条;采纳和部分采纳意见逐条吸收到文稿中,并经省住建厅厅长办公会议研究同意印发。 二、主要内容 《福建省乡村建设工匠管理暂行办法》共五章29条2个附件,分别为总则、工匠培训、工匠管理、监督管理、附则。 (一)第一章 总则 一是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指导全省工匠(含带头工匠,下同)培训和管理。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下同)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指导本行政区域内工匠培训和管理。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工匠培训、从业活动的监督管理;制定工匠培训计划,组织工匠首次培训和继续教育,建立并公布工匠名录库,同时报送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指导督促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匠从业活动的日常监督管理,开展工匠年度轮训。 (二)第二章 工匠培训 一是明确工匠认定条件。 2.取得建筑施工相关职业技能中级及以上证书的工人。 3.非物质文化遗产中建筑施工相关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 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建立工匠名录库,并同步明确具体工种类型。 二是明确工匠培训具体要求。 第八至十四条分别明确工匠、带头工匠首次培训、继续教育和年度轮训的实施主体、师资力量、培训方式、培训程序、培训课程、课时要求、考核发证等具体内容。制作了《福建省乡村建设工匠培训合格证书》的统一样式,编制了培训参考课程目录,制作了相关课程的培训视频,上传“福建省建设从业人员网络教育培训平台”,供各地选用。 (三)第三章 工匠管理 一是规范工匠从业行为。 二是明确工匠管理要求。 (四)第四章 监督管理 (五)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八至二十九条本办法自2024年8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农村建筑工匠管理的通知》(闽建村〔2019〕10号)同时废止。 政策咨询方式 解读处室:村镇建设处 咨询电话:0591-876161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