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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房屋市政工程质量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管理实施细则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关于印发《福建省房屋市政工程质量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闽建建〔2024〕5号

各设区市住建局,厦门市市政园林局,平潭综合实验区交建局:

    为进一步规范全省房屋市政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管理,省厅制定了《福建省房屋市政工程质量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管理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实施过程中如有问题和建议,请向省厅工程处反馈。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4年6月21日

福建省房屋市政工程质量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全省房屋市政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查处工作规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在全省行政区域内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新建、扩建、改建、加固和拆除施工过程中,以及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违反工程质量安全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标准,造成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 根据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事故等级分为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和一般事故。具体等级划分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规定执行。

    第四条 事故报告应当及时、准确、完整,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事故调查处理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公平公正、责罚相当、惩教结合的原则,及时、准确地查明事故原因,总结事故教训,对事故责任者依法追究责任,做到失职追责、尽职免责。

第二章 事故报告

    第五条 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电话反馈应当于30分钟内、书面反馈应当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应急管理等有关部门报告。实行施工总承包的房屋市政工程,由施工总承包单位负责上报事故。

    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事故发生地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应急管理等有关部门报告。

    第六条 事故发生地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在事故发生后或接报后,应迅速核实事故有关情况,立即报告同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并通知当地应急管理、公安机关、劳动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工会和人民检察院。必要时,事故发生地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以越级上报事故情况。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按照规定逐级上报事故情况,每级上报的时间不得超过2小时,在事故发生后48小时内应通过全国工程质量安全监管信息平台报送事故信息。

    发生较大及以上事故的,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以下简称“省住建厅”)接报后立即向福建省人民政府及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报告,并及时将领导做出的批示或有关要求传达给有关地区和部门,跟踪反馈落实事故有关情况。

    第七条 事故报告主要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工程项目名称和有关单位及人员概况;

    (二)事故的简要经过和初步原因;

    (三)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

    (四)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

    (五)事故报告单位或报告人员;

    (六)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

    第八条 事故报告后出现新情况的,自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及时补报。

第三章 事故处置

    第九条 事故发生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立即启动事故相应应急预案,组织做好先期事故处置工作,根据应急预案做好现场管控,控制危险源,封锁危险场所,疏散无关人员,防止事态扩大、恶化。在确保应急处置安全的前提下,组织抢救遇险人员,及时开辟救援通道,科学组织救援,不得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毁灭证据。

    公安、消防救援、卫生健康等专业抢险力量开展事故抢险救援工作时,事故发生单位应全力配合做好事故抢险救援,同时协助有关部门保护现场,维护现场秩序,妥善保管有关证物,配合有关部门收集证据,并及时、主动向各有关部门提供与事故应急救援有关的资料。

    第十条 事故发生地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根据事故等级和事故发展势态立即启动相应应急预案,迅速赶赴现场,按照事故应急处置指挥部命令和应急预案中的职责分工,提供事故前监督检查的有关资料,为现场指挥机构研究制订现场处置方案提供参考,协同公安、消防救援、卫生健康等部门做好抢险救援工作,及时将有关情况向当地政府及上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报告。当地力量无法完成自救任务时,应立即向上级有关部门或邻近地区请求支援。

    接到较大及以上事故报告后,省住建厅启动事故应急预案,根据事故等级和事故发展势态派出应急指挥小组成员和有关专家,赶赴现场了解事故有关情况,指导抢险救援工作,协助当地政府研究处置对策,提出专业性处置建议或意见,根据现场救援工作需要,协调或提请上级协调事故发生地相邻地区或其它专业部门配合、支援救援工作,及时将有关情况向福建省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报告。

    第十一条 当伤亡人员得到有效处置、事故隐患彻底消除、事故现场得以控制后,按照“谁指挥,谁负责”的原则,决定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结束。

    第十二条 事故应急处置工作信息由事故现场指挥机构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向社会发布,引导各类新闻媒体客观、公正、及时报道事故信息。

    第十三条 事故现场救援结束后,事故发生地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事故发生单位要协助当地人民政府做好善后处置工作,督促协调有关单位依法认真做好死伤者家属的安抚、赔偿和应急救援征用物资补偿及其他善后工作,确保社会稳定。

第四章 事故调查

    第十四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本级人民政府的要求,依法组织或者参与事故调查工作。

    第十五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选派具有事故调查所需要的知识和专长,并与所调查的事故没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人员参加事故调查工作。

参加事故调查工作的人员应当诚信公正、恪尽职守,遵守事故调查组的纪律,保守事故调查的秘密。未经事故调查组组长允许,事故调查组成员不得擅自发布有关事故的信息。

    第十六条 事故调查组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与事故有关的情况,并要求其提供相关文件、资料,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

    事故发生单位的负责人和有关人员在事故调查期间不得擅离职守,并应当随时接受事故调查组的询问,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第五章 事故查处

    第十七条 接到事故报告后,省住建厅及时公开曝光事故基本情况以及事故项目的建设单位及项目负责人、施工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和项目经理、监理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和项目总监信息,并下达事故查处督办通知书。

    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对发生事故的企业和工程项目吸取事故教训、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 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地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责令事故项目全面停工整改,并对事故项目安全生产条件进行复核。复核报告应明确事故项目是否存在降低安全生产条件情形及处理建议,并附相关证据材料,于事故发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逐级报送省住建厅,同时抄送事故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

    省外建筑施工企业在我省发生事故的,经核查确认项目安全生产条件降低的,省住建厅将事故基本情况及项目安全生产条件降低的相关证据材料书面转送企业所在地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出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建议。

    第十九条 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根据事故项目安全生产条件复核报告,按照《福建省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暂扣管理办法》,依法对事故企业作出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的行政处罚。

    第二十条 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地设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按照“一案一倒查”要求,组织核查事故项目相关市场行为,发现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立即立案查处,全面检查事故相关单位在本辖区内的在建项目,逐个复核项目安全生产条件,发现重大事故隐患的一律停工整改,发现降低安全生产条件的,依法提出处理建议。

    发生较大以上事故的,事故相关单位在全省的在建项目由属地监管部门一律全覆盖检查,发现重大事故隐患的一律停工整改,发现降低安全生产条件的,依法提出处理建议。

    第二十一条 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地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按照“联合惩戒”要求,房地产开发项目一律通报房地产主管部门,暂停其项目预售或房屋交易合同网签备案,待批准复工后方可恢复。对发生事故的建设单位和施工总承包单位涉及国有企业的,一律通报其国资监管部门。

    第二十二条 事故发生地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于本级人民政府批复事故调查报告后5个工作日内,将事故调查报告和政府批复文件逐级报送至省住建厅。

    对于经调查认定为非生产安全事故的,事故发生地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在事故性质认定后10日内,逐级向省住建厅报送有关材料。

    第二十三条 事故相关单位应当按照事故调查报告和政府批复文件,对本单位负有事故责任的人员进行处理。

    第二十四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按照事故调查报告和政府批复文件,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对事故相关单位和有关人员进行行政处罚,对负有事故责任的国家工作人员进行处分。

    第二十五条 对事故相关单位或有关人员的处罚权限不属于本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的,事故发生地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将事故调查报告(附有关证据材料)、政府批复文件、本部门处罚建议等材料报送至有处罚权限的主管部门。

    第二十六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事故相关单位和有关人员的处罚情况,接受社会监督,依法应当保密的除外。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七条 自然年内连续发生2起以上责任事故或造成恶劣影响的事故相关单位,由所在设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予以通报批评,并约谈单位主要负责人。

    上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对事故调查处理进展缓慢、拖延和事故频发地区的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予以通报,并约谈相关负责人。

    第二十八条 事故相关单位和个人对事故信息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相关法律规定严肃追责。

    第二十九条 对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中的违法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举报,接到举报的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细则由省住建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细则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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