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关于印发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现场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等相关人员工作职责的通知
各县、区(开发区)、湾里管理局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各相关单位:
为规范我市房建和市政工程质量安全及市场行为管理,全面落实建设工程参建各方主体责任,明确工程项目施工现场相关管理人员质量安全工作职责,坚决防范和遏制各类质量安全事故的发生,从严管控建筑市场行为,市住建局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分别制定了工程施工现场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等四类人员的工作职责,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
1.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工作职责
2.施工单位项目经理工作职责
3.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工作职责
4.施工单位专职安全员工作职责
南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4年6月6日
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工作职责
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是受建设单位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在项目实施过程中,负责协调沟通参建各方,牵头组织和督促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监测等单位全面落实项目质量安全和建筑市场行为主体责任,主要包括发(承)包管控、质量控制、施工现场安全、人员履职管理、材料物资采购、工程计量计价、工程款支付及农民工工资发放等方面的工作,具体工作职责如下:
开工准备阶段
一、应当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严格落实建筑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制的通知》(建办质〔2014〕44号)的规定,取得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在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前签署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连同法定代表人授权书,报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备案。
二、应当确保工程施工符合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确保工程规划、招标投标、合同文件、工程预算、施工图纸等相关文件的完备性和合法性,开工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许可,并依法办理质量监督手续。禁止明示或暗示施工单位违规开工建设。
三、应当按照《江西省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实施细则》的要求, 将进入施工现场的建设单位项目管理人员纳入实名制管理范畴。原则上每月在岗履职时间不少于施工时间的60%,并按规定考勤打卡,不在岗期间,应安排相应工作人员履职履责,并做好工作交接。
四、应当牵头主持召开第一次工地例会,参建各方主体项目负责人应当到场。会议应当书面明确各方主体的项目管理机构和管理人员,明确施工和监理单位开工准备情况,明确开工后工地(监理)例会召开周期、地点和参会人员等。参会人员应当会签并由监理单位负责整理归档。
五、应当审查施工单位、监理单位主要管理人员的劳动合同、工资和社会养老保险关系,督促监理单位审核总分包单位(包括第三方监测、检测单位)资质、安全生产许可证、关键岗位人员及特种作业人员资格。
六、应当向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提供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纸,不得擅自修改审查合格的施工图,涉及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安全、重要使用功能,或涉及公共安全、公共利益等其他情形主要内容变更的,应当将修改后的施工图送原审查机构审查。应当组织监理单位、施工单位等相关人员进行图纸会审,在会审前整理成会审问题清单,在设计交底前约定的时间提交设计单位,图纸会审记录由施工单位整理,与会各方会签。应当主持设计交底会,由设计单位向各施工单位(土建施工单位与各设备专业施工单位)、监理单位以及建设单位交代工程的功能与特点、设计意图与施工过程控制要求等。
七、在委托第三方检测机构进行工程质量检测时,应当确保检测项目和数量符合抽样检验要求,对涉及结构安全、节能、环境保护和主要使用功能的试块、试件及材料,应监督或授权委托监理单位相关专业人员现场取样、送检,检测试样应具有真实性和代表性。不得要求其他单位支付相关费用。
八、负责向施工单位提供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内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广播电视等地下管线资料,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相邻建筑物和构筑物、地下工程的有关资料,并保证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
工程实施阶段
九、应当按照《江西省工程质量安全手册实施细则》有关规定,定期对参建责任主体质量管理体系运行情况、质量责任落实情况进行检查,落实施工现场关键岗位人员考核管理制度,检查关键岗位人员配备和到岗履职情况,督促参建责任主体和关键岗位人员履行法定责任和合同义务。
发现有关参建单位人员到岗、履职等情况不符合规定或者存在降低工程质量情形的,应及时报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十、应当根据监理合同并对照监理规范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中明确的监理义务和职责,对总监理工程师在岗履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工作:是否开展进场单位及人员的资格审查、是否按要求召开监理例会并如实记录、是否如实记录监理日志、是否及时下达整改并监督落实、是否按要求审查核验并记录(包括工程材料、构配件、设备)、是否审核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专项巡视检查和工序及条件验收记录是否完整准确,是否建立危大工程资料档案等。
十一、应当督促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第三方监测等单位切实履行安全责任,按照工程安全管理标准化的要求贯彻落实工程质量安全手册制度,及时组织处理建设过程中的安全问题。
十二、应当强化工程安全检查,牵头落实隐患排查治理,建立安全检查等制度。可以自行或者委托有能力的专业机构检查工程安全情况,及时排查工程安全事故隐患,提出整改措施,以书面形式向各参建单位通报检查结果并督促整改。
十三、应当严格审核项目参建各方主体现场主要管理人员的变更申请,并确认变更的合理性、合约性和合法性,同时督促相关企业在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系统中完成相应信息变更。
十四、应当加强对项目施工过程中建筑市场行为的管理,每月开展转包挂靠、违法分包、超越资质承接业务、出借资质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排查,对发现的问题线索应及时向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对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合法分包签署意见,对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分包要及时制止。不明示或暗示勘察、设计、施工、检测等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或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配件和设备,降低工程质量。
十五、应当在收到隐蔽工程检查通知后,自行或委托相关人员在要求的时间内到达隐蔽现场,对隐蔽工程的条件进行检查。检查合格的,应当在检查记录上签字,检查不合格的,应要求在一定期限内完善工程条件,直至满足规范要求。
十六、应当定期组织召开项目质量安全生产工作例会(原则上每月至少一次),同时根据项目情况不定期组织召开专题会议,部署和落实国家和上级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听取质量安全生产情况汇报,研究、协调、解决安全生产问题,部署安全生产工作。
十七、对于建设工程项目安全管理中遇到超出其他参建单位职责范围或能力范围的合理诉求和实际困难,应当予以协调解决。
十八、在实行施工过程结算时,应当对约定结算节点内施工单位完成质量合格的工程内容进行核查并及时支付工程款。
十九、应当建立项目管理的组织架构、管理制度、评价体系、检查记录、整改落实情况的档案。将本文件中涉及的相关管理资料整理归档。
工程验收阶段
二十、工程完工后,应当按照《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规定》的要求,核查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的完成情况,做好验收的准备工作。
二十一、收到施工单位提交的工程竣工报告后,应当对符合竣工验收要求的工程,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组成验收组,制定验收方案。负责建立质量终身责任信息档案,落实竣工后永久性标牌制度,并在工程竣工验收7个工作日前将验收的时间、地点及验收组名单书面通知负责监督该工程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二十二、应当按照《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规定》的要求组织竣工验收。验收组应当听取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履约情况、工程建设各环节执行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情况;审阅各参建单位的工程档案资料;对工程现场质量和各管理环节等方面作出全面评价,形成经验收组人员签署的工程竣工验收意见。参与工程竣工验收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各方不能形成一致意见时,应当协商提出解决的方法,待意见一致后,重新组织工程竣工验收。
二十三、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应当及时提出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主要包括工程概况,建设单位执行基本建设程序情况,对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方面的评价,工程竣工验收时间、程序、内容和组织形式,工程竣工验收意见等内容。
二十四、应当依照《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号)的规定,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向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项目经理是受施工单位法定代表人在建设工程上的授权委托代理人,是施工单位的现场第一负责人,代表施工单位履行对业主的工程承包合同,对保证合同的工期、质量要求及安全生产负责,其工作职责如下: 一、应当按相关规定在工程开工前签署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对工程建设中应履行的职责、承担的责任做出承诺,并报相关管理机构备案。 二、应当是施工许可证上载明的注册建造师,每月在岗履职不少于当月施工时间的80%,因其他事务需离开施工现场时,应当向工程项目建设单位请假,并征得书面同意后将相关信息报监理单位。离开期间应当书面委托项目相关负责人负责其外出时的日常工作,受托人应具备履行相应职责的能力。 三、应当按照经审查合格的施工设计文件和施工技术标准进行工程项目施工,采用工程总承包模式时,施工图除加盖设计人员注册章和设计单位印章之外,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应当在送审的施工图设计文件上签章。并对因施工导致的工程施工质量、安全事故或问题承担相应责任。 四、负责建立质量安全管理体系,配备专职质量、安全等施工现场管理人员,落实质量安全责任制、质量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五、负责组织制定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制度,配备专(兼)职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人员,督促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人员对进入施工现场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含分包单位)、监理单位的项目管理人员及建筑工人进行实名制管理,施工现场原则上实施封闭式管理。应当定期(原则上每月1次)检查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台账。 六、应对工程项目落实带班制度负责。在重要节假日、重大活动保障期间、工程项目安全生产关键时间节点(如起重机械安拆顶升、大型机械设备架设、深大基坑开挖支护等)应当到岗履职。 七、负责组织施工组织设计、质量安全技术措施、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的编制工作,认真组织质量、安全技术交底等内容。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由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核签字、加盖单位公章(危大工程实行专业分包并由专业分包单位编制专项施工方案的,专项施工方案应当由总承包单位技术负责人及专业分包单位技术负责人共同审核签字并加盖总承包、专业分包单位公章)后,报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审批后存档。 八、应在起重机械安装、拆卸,模板支架搭设等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施工期间现场带班;应组织起重机械、模板支架等使用前验收,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不得使用;应组织起重机械使用过程日常检查,不得使用安全保护装置失效的起重机械。 九、应当督促相关管理人员做好隐蔽工程的质量检查和记录并签字存档备查。隐蔽工程在隐蔽前,应当通知建设单位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十、应当加强进入现场的建筑材料、构配件、设备、预拌混凝土等的检验、检测和验证工作,严格执行技术标准规范要求。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不得使用;并督促相关管理人员认真做好记录并签字存档备查。 十一、应定期组织质量安全隐患排查,及时消除质量安全隐患;及时落实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工程建设相关单位提出的质量安全隐患整改要求。 十二、应当组织项目管理机构对进场分包单位的营业执照、企业资质等级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特种行业施工许可证、专职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资格证书等相关证件进行初审,并及时报项目监理方审核。 十三、应当组织对施工现场作业人员进行岗前质量安全教育,加强安全文明施工费用的使用和管理;严格按规定配备安全防护和职业健康用具,按规定组织相关人员的岗位教育,严格特种工作人员岗位管理工作。未经质量安全教育和无证人员不得上岗,相关学习培训记录签字存档备查。 十四、负责组织成立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并召开安全生产领导小组会议,研讨安全生产工作并汇报项目班子成员安全履职情况。 十五、负责审批项目年度、月度安全风险控制清单;参与一般及以上安全风险作业安全许可,审核安全风险管控措施的有效性;组织编制应急预案演练方案和演练计划并及时组织或参与应急预案演练。发生安全事故后,应立即向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应急管理部门报告,做好事故救援、现场保护及善后工作,最大限度减少事故损失和影响。 十六、应当组织做好隐蔽工程的验收工作,参加施工验槽和地基基础、主体结构等分部工程的验收,参加单位工程和工程竣工验收;必须在验收文件上签字,不得签署虚假文件。 十七、应当积极协调处理现场质量问题,组织完工收尾工程、交工工程回修、返修质量管理,确保工程完工质量,做好各施工工程完工收尾消项、工程交工及交工后维修保修工作,完成完工交工指标。 总监理工程师是由工程监理单位法定代表人书面任命,负责履行建设工程监理合同、主持项目监理机构工作的注册监理工程师。总监理工程师应依据法律法规、工程建设标准、勘察设计文件及合同,牵头组织项目监理机构对建设工程质量、进度、造价进行控制,对合同、信息进行管理,对工程建设相关方的关系进行协调,同时履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的法定职责,即:“三控两管一协调一履职”,具体工作职责如下: 一、应当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严格落实建筑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制的通知》(建办质〔2014〕44号)的规定,在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前取得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签署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报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备案。 二、需要同时担任多项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的总监理工程师时,应经建设单位书面同意,且最多不得超过三项(原则上所有项目均应处于我市行政区域范围内)。 三、应当根据专业配套、人员数量满足现场监理工作需要确定项目监理机构人员。因工作需要设立总监理工程师代表时,应当征得监理单位法定代表人同意后通知建设单位;应当书面授权总监理工程师代表行使其部分职责和权力;总监理工程师代表应具备履行相应职责的能力及资格。 四、应当组织专业监理工程师编制监理规划,审签后报工程监理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批。监理规划应在召开第一次工地会议前报送建设单位。 五、对专业性较强、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在工程施工前,应当组织项目监理机构编制监理实施细则,并负责审批。监理实施细则应依据监理规划、工程建设标准、工程设计文件、施工组织设计、(专项)施工方案编制。应当组织对专业性较强、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监理实施细则的内部交底,并组织参与危大工程的验收。 六、应当组织审查施工单位报送的开工报审表及相关资料,具备开工条件并符合相关规定的,签署审查意见,并报建设单位批准后,签发工程开工令。 七、应当在工程开工前组织审查施工单位现场的质量管理组织机构、管理制度及专职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的资格,并督促施工单位落实劳务人员持证上岗制度。对于施工单位履职能力不足、质量安全管理不到位的人员应当要求撤换。 八、应当按照江西省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的相关规定到岗履职并考勤打卡。在岗时间应符合合同约定,原则上不得少于当月施工时间的80%,因其他事务需离开施工现场时,应书面向建设单位提出申请并得到批准,不在岗期间应安排相应监理人员履职履责,并做好工作交接。 九、应当指定专人负责对建设工程项目落实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情况进行监督,在监理日志中予以记录,同时严格落实监理人员履职要求,检查监理人员工作。 十、应当依据工程进度及监理工作情况有序安排相关监理人员进退场和人员调配。工程监理单位调换总监理工程师时,应征得建设单位书面同意;调换专业监理工程师时,应当书面通知建设单位并做好交接工作,保持建设工程监理工作的连续性。 十一、应当定期组织召开项目监理例会,组织有关单位研究解决与监理相关的问题。同时根据项目情况不定期组织召开专题会议,解决监理工作范围内工程专项问题。监理例会以及由项目监理机构主持召开的专题会议的会议纪要应如实记录会议内容,与会各方代表应会签并指定专人负责整理、归档。 十二、应当组织审核施工单位报送的分包单位资格报审表,专业监理工程师提出审查意见后应当审核确认。在日常巡查中发现施工现场存在未经审查进场施工的分包单位时,应当要求施工单位停止施工,并通知施工总承包单位报送其项目分包情况及分包单位情况。不得允许未经审核的分包单位进场施工。 十三、应当组织监理机构审查施工单位提交的施工组织设计及(专项)施工方案,需要修改的原则上应于报审3日内签发书面意见,退回修改;符合要求的应当确认后报建设单位。 十四、应当组织项目监理机构监督施工单位按已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及(专项)施工方案施工,发现施工单位未按照设计文件施工、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施工或者存在安全事故隐患时,应当签发监理通知单,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情况严重时,应当按照建设工程监理规范规定及时签发工程暂停令,并应及时报送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应当及时报告工程所在地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十五、应当组织项目监理机构审查施工单位报送的复工报审表及有关材料,对符合要求的应及时签署审查意见,报建设单位批准后签发工程复工令。 十六、应当组织专业监理工程师审查施工单位提出的工程变更申请,并提出审查意见。应当组织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等共同协商确定工程变更费用及工期变化,会签工程变更单。 十七、应当及时组织审核施工单位的付款申请,签认后报建设单位审批;应当根据建设单位的审批意见,及时向施工单位签发工程款支付证书。 十八、应当定期组织对施工现场的质量安全巡查,并形成巡查记录。应当参与或配合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和处理,对需要返工处理或加固补强的质量事故,项目监理机构应要求施工单位报送质量事故调查报告和经设计等相关单位认可的处理方案,并应对质量事故的处理过程进行跟踪检查,同时应对处理结果进行验收。 十九、组织项目监理人员日常检查时,如发现施工单位存在转包挂靠、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向住房和城乡建设单位和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二十、应当牵头组织分部工程的验收。应当审批施工单位的竣工申请,组织工程竣工预验收,组织编写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参与工程竣工验收。 二十一、应当组织项目监理机构及时整理、分类汇总监理文件资料,并应按规定组卷,形成监理档案。并向有关单位、部门移交需要存档的监理文件资料。 施工单位专职安全员是具备一定的安全知识与技能,在施工现场负责施工安全监督管理的专职人员,主要从事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与管理工作,是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的安全责任人,应当按照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安全标准、规范的要求履行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其工作职责如下: 一、负责制定用火、用电、使用易燃易爆材料等各项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开展消防安全培训,并定期组织消防演练。安全员应当加强临时用火用电的检查,对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及时制止。 二、负责设置消防通道、消防水源,配备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定期检查设施器材,及时更换、更新、补充,确保消防设施器材完好可用。参与劳保用品和防护用品的验收、发放工作,做好安全施工宣传工作。 三、工程施工期间,应当在岗履职,并按照江西省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的相关规定考勤打卡,因其他事务需离开施工现场时,应书面向施工单位提出申请并得到批准,并向项目监理单位报备,不在岗期间应委托相应工作人员履职履责,受托人应当具备履职能力和资格,离岗前应做好工作交接。 四、负责组织开展施工现场进场人员的三级安全教育和考核工作,如实记录教育考核情况,对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予录入实名制并要求重新培训考核,待成绩合格后,方可入场。 五、应当按照《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规定》的要求审查特种作业人员的操作(上岗)证书,并报项目监理单位审核。 六、参与编制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和施工安全技术交底。应当对专项施工方案实施情况进行现场监督,对未按照批准后的专项施工方案实施的,应当要求作业人员立即整改并监督整改落实,问题及整改情况应形成监督记录并及时报告项目负责人。 七、收到涉及安全生产方面的监理通知单或监理指令时,应立即做好限时整改工作,督促落实整改措施;整改完成后,应及时填写回复单(附整改前、整改后照片),并报请监理工程师复查确认;应在安全日志中记录隐患治理实施和完成情况,将安全日志交予安全负责人和项目负责人签字确认。 八、应当按照《江西省房屋市政工程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日志(试行)》的规定如实记录安全日志,确保填写规范及时、内容完整真实,并签字归档。 九、严格审查项目执行危险作业申请,认真履行现场核验及审批签字手续;定期组织安全教育与培训、及时对相关安全文件进行宣贯;做好应急交底,组织参与应急救援演练。 十、应当定期或依据工程进度开展施工现场安全措施检查,形成安全措施检查情况报告,对安全措施不到位的应当提出整改要求,并监督整改落实。 十一、定期组织开展安全例会,分析研讨安全管控情况,总结分析项目安全管理体系中运行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意见;通报安全隐患并督促整改落实,公布各岗位人员安全生产考核情况,参与安全生产工作的决策部署。 十二、应当对施工现场开展日常安全巡查,负责施工作业安全及消防安全的检查和危险源的识别,及时处置不符合安全规范或未达到安全标准的施工行为,对违章作业和安全隐患进行处理,做好安全巡查记录并归档。 十三、应当配合项目技术负责人编制项目全周期、年度、月度安全风险控制清单,并根据风险控制清单,做好现场旁站监督工作。 十四、应当做好安全事故现场保护,参与工伤事故的调查处理并汇总上报。 十五、负责整理安全资料,做好资料归档工作,积极配合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开展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工作。 十六、应当配合现场工程、技术人员梳理现场剩余事项,勘察现场,掌握现场作业环境,并做好针对性的安全技术交底。 十七、工程收尾阶段,针对现场作业面广,人员分散,作业环境复杂,交叉作业有偶然性等特殊情况,应当加强安全巡检工作,对发现存在的安全隐患和问题及时落实整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