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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山西工程系列建设工程专业高级工程师职称评审通知

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关于开展2024年度全省工程系列建设工程专业

高级工程师评审工作的通知

各市住建局、城管局、房管局、园林局(中心)、人社局,省直有关单位职称管理部门,有关企事业单位: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深化工程技术人才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9〕16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发〔2022〕60号)以及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职称评审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晋人社厅发〔2021〕28号)、《关于做好2024年度全省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晋人社厅函〔2024〕791号)精神,现就开展2024年度全省工程系列建设工程专业高级工程师评审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组织管理
2024年度全省工程系列建设工程专业高级工程师评审工作,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的管理和指导下,由山西省工程系列建设工程专业高级工程师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高评委”)具体组织实施。
二、评审范围
(一)人员范围
我省各类企事业单位、非公经济组织、灵活就业人员、自由职业者等从事建设工程专业技术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和高技能人才;受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委托,承担省外、中直驻晋单位从事建设工程专业技术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和高技能人才的职称代评工作。下列人员不得申报:
1.国家公务员(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工作人员);
2.退休人员(已办理退休手续或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以高评委收受申报材料之日为界);
3.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到记过以上处分且在受处分期间的。
(二)评审专业
建筑学、土木工程(结构设计)、给水排水工程、供热通风与空调工程、建筑电气工程、风景园林、建筑装饰工程、岩土工程与测量、建筑工程施工、建筑工程管理、建筑经济、城市道路与交通工程、城市燃气。
申报人员对照上述专业,结合本人实际从事的专业技术工作进行申报(详见附件1),凡不属于评审专业范围的不予受理。
三、申报条件
(一)品德条件
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原则,凡申报工程系列建设工程专业高级工程师的专业技术人员和高技能人才,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法规;作风端正且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敬业精神;热爱本职工作,认真履行岗位职责。
(二)学历条件
须具备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对长期在基层一线直接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20年且业绩突出的专业技术人员和高技能人才,学历可放宽到大专。
相近专业是指理科、工科专业和管理科学与工程类中的工程造价、工程管理专业。长期从事建筑经济专业技术工作拟申报建筑经济专业高级工程师的,不受所学专业限制。申报人员所学专业按照《教育部关于公布2023年度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备案和审批结果的通知》(教高函〔2024〕6号)执行。所学专业类为设计学类(专业名称为:艺术设计学、环境设计、产品设计、公共艺术、工艺美术、艺术与科技、包装设计)并从事建筑或风景园林专业技术工作的可申报建筑学或风景园林专业高级工程师;所学专业类为植物生产类、林学类、草学类(专业名称为:农学、园艺、植物保护、植物科学与技术、种子科学与工程、林学、园林、森林保护、经济林、智慧林业、草业科学、草坪科学与工程)并从事风景园林专业技术工作的可申报风景园林专业高级工程师。
基层一线人员是指企业、非公经济组织、灵活就业人员、自由职业者等在项目或施工现场直接从事或参与具体生产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和高技能人才;或县(市、区)以下事业单位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和高技能人才。
业绩突出是指取得“(五)业绩成果条件”中1-9项中的一项及以上成果。
(三)资历条件
任工程师满5年,即2019年底前取得工程师职称或对应的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且聘任的;获得与本人从事专业相一致的工程类专业学位的硕士研究生,任工程师满4年,即2020年底前取得工程师职称或对应的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且聘任的(晋升工程师已提前一年的,不再适用);获得博士学位的,任工程师满2年,即2022年底前取得工程师职称或对应的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且聘任的。
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以工资调整审批表中的工资执行时间为准,国有企业专业技术人员以聘任文件时间为准,非公经济组织、灵活就业人员、自由职业者等专业技术人员以取得工程师职称或对应的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时间为准。
取得其他系列高级职称且长期从事建设工程专业技术工作的或申报工程系列建设工程专业第二职称的,可转评或申报工程系列建设工程专业高级工程师,评审条件按正常申报的有关要求执行。
专业技术人员因工作单位或岗位变动,在现专业技术岗位工作满1年且年度考核合格及以上等次,按规定转评现岗位同级职称后,方可申报上一级职称。同级职称任职时间连续计算,业绩成果在晋升时可继续使用。
从机关流动到企事业单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满1年以上的,首次申报职称评审可比照本单位同等学历、同等资历人员,直接申报高级工程师。其中,流动到事业单位的,将机关和事业单位担任职务合并计算,任科级累计满5年或副处、科级合并计算满5年,可直接申报;流动到企业的,与企业同类人员进行比照,累计达到相应层级规定任职年限的,可直接申报。
申报人员不得在同一年度同时申报晋升不同系列、不同专业的同级职称。
(四)工作经历能力条件
1.从事工程(建筑、结构、岩土工程、建筑装饰、风景园林、城市道路与交通、给水排水、城市燃气、供热通风与空调、建筑电气等)设计、科研的工程技术人员,任工程师期间须承担完成下列工作项目之一:
(1)主持或作为主要技术骨干完成一项省(部)级以上科研项目(含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产品的研发),或两项以上市级或大型企业科研项目,并经有关主管部门验收通过(大型企业科研课题须有大型企业职能部门的认可和备案);
(2)主持或作为主要技术骨干推广应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产品两项以上,并经省级以上主管部门鉴定认可;
(3)主持或作为主要技术骨干完成一项省(部)级以上重点工程技术项目,或两项以上市级或大型企业重点工程技术项目,并经过主管部门验收通过;
(4)主持或作为主要技术骨干完成本专业两项以上大型工程,或一项大型工程和两项以上中型工程,或四项以上中型工程项目的设计,并经过主管部门验收通过。
2.从事工程施工和工程管理(含质量监督、安全监督、工程监理、技术开发、技术服务等相关岗位)的工程技术人员,任工程师期间须承担完成下列工作项目之一:
(1)主持或作为主要技术骨干完成一项市级以上或大型企业科研项目(含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产品的研发),并经过主管部门验收通过;
(2)主持或作为主要技术骨干推广应用具有较高水平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产品两项以上,并经省级以上主管部门鉴定认可;
(3)主持或作为主要技术骨干完成一项省(部)级以上重点工程技术项目,或两项以上市级或大型企业重点工程技术项目,并经过主管部门验收通过;
(4)主持或作为主要技术骨干完成本专业一项大型工程,或两项以上中型工程,或一项中型和三项以上小型工程的施工和管理,并经过主管部门鉴定认可或验收合格。
3.从事工程造价管理的工程技术人员,任工程师期间须承担完成下列工作项目之一:
(1)主持或作为主要技术骨干参加国家、省、市行业工程计价依据(含投资估算指标、概算定额、预算定额、费用定额、工期定额、企业定额、人工、材料、机械价格等)的编制、审查;
(2)主持或作为主要技术骨干完成三项以上大型工程,或两项大型工程和两项以上中、小型工程,或一项大型工程和三项以上中、小型工程,或五项以上中、小型工程的技术经济分析评价报告、估算、概算、预算、结算的编制或审核。
(五)业绩成果条件
业绩突出指任工程师期间,取得的业绩成果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主持或作为主要技术骨干获得省级以上科学技术奖、国家科技专项奖一项以上;
2.主持或作为主要技术骨干获得省科技专项奖、大型企业科技进步奖两项以上;
3.主持或作为主要技术骨干获得山西省建设科技重大成果登记一次以上,或山西省建设科技优秀成果登记两项以上,或山西省建设科技创新成果三项以上;
4.主持或作为主要技术骨干获得市级科技成果类奖三项以上;
5.主持或作为主要技术骨干完成的工程项目获市级以上优秀设计二等奖一项以上,或市级以上优秀设计三等奖两项以上;
6.主持或作为主要技术骨干完成的工程项目获省级以上优质工程奖一项以上,或市级以上优质工程奖两项以上;
7.主持或作为主要技术骨干完成国家、省级行业标准、规范、规程的编制,或作为主要编制人参加过国家、省级行业标准图集的编制,并已颁布实施;
8.作为主要发明人获得建设工程领域的国家发明专利一项以上,或实用新型专利两项以上,专利须在有效期内;
9.作为主要完成人完成建设工程领域国家级工法一项以上,或省级施工工法两项以上,并已颁布实施;
10.作为主要技术骨干完成本专业的工程技术项目,取得良好的社会经济效益。
从事设计类的专业技术人员工作经历能力和业绩成果条件中的“主持”指项目负责人,“主要技术骨干”指专业负责人、主要设计人。
从事工程管理、施工类的专业技术人员工作经历能力和业绩成果条件中的“主持”指项目经理或总监,“主要技术骨干”指项目副经理、技术负责人、总监代表、技术员、施工员、质量员、安全员、专业监理工程师。
从事建筑经济类的专业技术人员工作经历能力和业绩成果条件中的“主持”指主编,“主要技术骨干”指副主编、主要编制人。
参与科研项目、标准定额、规范、规程等编写的专业技术人员工作经历能力和业绩成果条件中的“主持”指项目课题第1名。“主要技术骨干”指国家级项目课题前2-10名、省(部)级项目课题2-8名、市级或大型企业项目课题2-6名,“主要编制人”指国家级前10名、省(部)级前8名、市级前6名。“主要发明人”指专利证书上记载的发明人,国家发明专利前10名、实用新型专利前8名,“主要完成人”指施工工法的完成人员。
同一科研项目、课题或工程建设项目多次获奖,只能作为一项业绩成果申报,不能重复使用。
(六)学术技术条件
任工程师期间,公开发表、出版有较高水平的本专业学术论文、著作或撰写有较高价值的专业技术报告,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独立或作为第一作者,在中国科学院、中国工程院、国家专业学会及专业分会、有博士授予权的本科院校及科研单位、国家各行业主管部门主办的学术期刊、《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收录的学术期刊上发表一篇以上学术论文,或被SCI、EI、CPCI收录一篇以上学术论文。
2.除上述规定以外发表的其它学术论文或专业技术报告总计三项以上(学术论文三项及以上的不再提交专业技术报告;学术论文不足三项的,可用专业技术报告作为替代,但学术论文与专业技术报告累计不超过三项)。专业技术报告指:作为主持或主要技术骨干完成的省级以上科研成果、标准、规程、工法和专利(国家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的理论研究,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专题性方案(含施工类的施工组织方案)、实施项目的技术总结等。提交的专业技术报告须全部以论文格式撰写,要求具有技术阐述、技术提炼、数据齐全、准确,文字通顺,结论正确,字数控制在2000-3000字内。
3.学术、技术专著须是独立或作为第一作者在国家专业出版社出版的与申报专业相符的著作,适用于工程师及以上工程技术人员参阅应用,字数在10万字以上且本人撰写部分比例不少于50%。提交的专著须附在国家新闻出版署“CIP数据核字号验证”的检索页,并加盖本单位人事(职称)管理部门的公章;同时须提交一篇答辩材料,答辩材料内容在“学术技术条件2”中选取一项,以论文格式撰写,字数控制在2000-3000字内。
学术论文须是独立或以第一作者发表在公开发行的本专业学术期刊上,字数不少于2000字。专业学术期刊参照工程系列建设工程专业期刊参考目录(详见附件2),尚未列入工程系列建设工程专业期刊参考目录的,以期刊代码“TU”作为认定依据。提交的学术论文须附在万方数据资源系统、清华同方中国知网、重庆维普中文科技期刊数据库网站上的检索页,并加盖本单位人事(职称)管理部门的公章。在手册、论文集、增刊、专刊、特刊发表的论文不能作为有效学术论文;论文刊用通知、用稿清样等不作为发表论文的依据。
学术论文和专业技术报告均可作为答辩材料。使用学术论文答辩的,答辩材料要与期刊内容保持一致。
(七)考核条件
申报工程系列建设工程专业高级工程师的专业技术人员和高技能人才须参加年度考核,任工程师以来年度考核合格以上等次累计不少于5次(获得工程类专业学位的硕士研究生不少于4次、博士学位不少于2次,高技能人才不少于4次)。年度考核为合格及以上等次的,计入任职年限计算时间,年度考核有基本合格、不合格或不确定等次的,不计入任职年限计算时间,任职年限可累计计算。申报评审当年或上一年度考核结果须为合格及以上等次。
非公经济组织、灵活就业人员、自由职业者等可不提供年度考核材料。
(八)继续教育要求
根据《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人社部令第25号),专业技术人员应当适应岗位需要和职业发展的要求,每年须参加继续教育,完善知识结构、增强创新能力、提高专业水平。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情况作为申报职称评审的重要条件。
(九)破格申报条件
工作经历能力、业绩成果特别突出的,满足“申报条件”第(一)条、第(七)条、第(八)条,且近三年年度考核结果有一次以上优秀等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不受学历、资历限制,破格申报高级工程师。
1.作为主要完成人(前3名)获得国家级最高行业奖项二等奖及以上、省级科学技术二等奖及以上或主持完成的工程项目获得省级优质工程奖;
2.作为主要完成人(前3名)获得国家级最高行业奖项三等奖、省级科学技术三等奖或省级行业奖项最高奖两项以上;
3.主持研发的科技成果转化取得利税500万元以上;
4.主持完成省级科技计划项目(基金)及省级重点工程项目。
(十)引进高层次人才和急需紧缺人才职称认定
引进的海内外高层次人才和急需紧缺人才,由用人单位按照职称评审申报渠道,将其专业工作经历、学术技术成果印证材料报高评委直接审核认定相应职称。
(十一)高技能人才职称申报
在基层一线从事建设工程专业技术工作的高技能人才申报高级工程师,按照《山西省工程技术领域实现高技能人才与工程技术人才职业发展贯通实施方案》(晋人社厅发〔2019〕55号)执行。
四、申报程序
(一)个人自主申报
专业技术人员不受用人单位岗位限制,符合条件即可申报。
(二)实行民主评议
用人单位按照公开、民主、平等、择优的原则成立由群众代表、同行专家、单位领导和科研管理部门代表共同组成的评议组,对申报人员提交的材料真实性进行审核把关,对申报人员的职业道德、工作态度、学术技术水平、工作经历能力和业绩成果等进行综合评议,单位根据评议组意见,出具鉴定意见。
(三)逐级审核申报
申报材料由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省级主管部门、省属企事业单位等审核后报送高评委。非公经济组织、灵活就业人员、自由职业者等按属地原则进行申报,人事档案已由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代理的,由用人单位履行审核、公示、推荐等程序出具鉴定意见,由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逐级报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后,报送高评委;未办理人事档案代理的,由用人单位履行审核、公示、推荐等程序出具鉴定意见,由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逐级审核后,报送高评委。
推荐报送的申报材料须签署审核人员姓名、审核意见及审核日期,并加盖审核推荐单位公章。
(四)专业知识考试
申报人员的申报材料经过网上审核通过后须参加专业知识考试,专业知识考试通过后方可进入答辩评审环节,考试成绩按5%计入综合评审总成绩中。专业知识考试采用计算机考试模式,考试时间和要求另行通知。
五、工作要求
(一)严格履行推荐程序
用人单位要按照规定要求,认真组织好本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的申报推荐工作,严格执行“三公示”制度,即:评审标准条件和程序公示、个人申报材料公示、单位鉴定意见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方可推荐。
(二)严肃申报工作纪律
申报人员及推荐单位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负全责,实行“双承诺”制,申报人员及所在单位要在评审表中相应栏目内,对申报材料真实性、合法性做出承诺,本着“谁审核、谁签字、谁负责”的原则进行签字确认。申报人员提供虚假材料、剽窃他人作品和学术成果或者通过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职称的,一经查实,取消当年评审资格或撤销其取得的职称,记入职称评审诚信档案库,记录期限为3年。申报人员所在工作单位及其主管部门未依法履行审核职责的,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予以批评教育,并责令采取补救措施;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三)推动职称评审与建筑业监管相衔接
按照《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建筑工程勘察设计质量管理规定的通知》(晋建质规字〔2023〕4号)规定,建设、勘察设计相关责任人受到约谈的,每次扣1分;受到通报处理的,每次扣2分;暂停从业或执业的,职称评定资历条件在原有规定基础上延长1年;因过错造成严重质量安全隐患或一般质量安全事故的,职称评定资历条件在原有规定基础上延长2年;因过错发生较大质量安全事故的,职称评定资历条件在原有规定基础上延长3年;因过错造成重大及以上质量安全事故的,依法终身不得晋升职称。
(四)按时完成申报和材料报送工作
采取线上申报,实行网上受理、网上审核、网上反馈。申报人员务必在规定时间内登录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工程系列建设工程专业职称评审管理信息系统(https://zjt.shanxi. gov.cn/professional-admin或进入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官网→网上办事大厅→信息系统登录→山西省工程系列建设工程专业职称评审管理信息系统)进行申报,申报人员只有一次申报机会,请严格按照本《通知》要求,结合《附件》及系统文字与语音提示,认真上传申报材料。审核通过后,各市、各主管部门(单位)安排专人将申报人员相关纸质资料统一报送至高评委,具体时间另行通知。
网上申报时间:2024年8月31日8:00至2024年9月6日18:00。
本通知未尽事宜,按照国家和我省现行职称政策执行。
联系电话:0351-3580225
电子邮箱:jsgczcps@163.com


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4年8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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