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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调整建设工程初步设计抗震设防专项审查范围

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关于调整建设工程初步设计抗震设防专项审查范围的通知
苏住建抗〔2024〕84号
各县级市(区)住建局(委)、苏州工业园区规建委,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为工程项目建设提供更加高效、便捷、精准的服务,经研究,决定对全市建设工程初步设计抗震设防专项审查范围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市住建局负责以下项目的初步设计抗震设防专项审查
    1.《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GB50223-2008)中的特殊设防类建筑、防灾救灾类建筑(医院类建筑按第一、2条执行)。
    2.新建地上单体建筑面积超过20000平方米的中小学校、重点设防类医院及养老建筑,地上单体建筑面积超10000平方米的幼儿园。
    3.地上单体建筑面积30000平方米以上或建筑高度80米以上的大型公共建筑。
    4.房屋高度或面积不超过上述规定,但单一抗震单元结构布置存在“附表1”中2项(多层建筑3项及以上)不规则且其中1项超出较多时;或者存在“附表2”中1项不规则的建筑。
    5.结构抗侧力构件采用特殊工艺或连接节点的装配式建筑。
    6.加层、《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既有建筑改造施工图设计审查要点》的通知》(苏住建抗〔2020〕295号)二、1条规定之外的改造建筑。
    7.工程设计资质标准设计规模划分表中的大型桥梁、隧道工程。
    8.其它需要进行抗震设防审查的项目。
    二、超限高层建筑工程{《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专项审查技术要点》(建质〔2015〕67号)第二条规定范围}一律送省住建厅,由省住建厅组织对超限高层建筑工程进行抗震设防专项审查
    三、抗震设防审查实行属地管理和分级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除上述由市住建局负责审查的项目以外,其它工程项目由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审查。不单独组织初步设计抗震设防专项审查的项目,抗震设防审查与施工图审查一并进行。
    请各县级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加强对初步设计抗震设防审查的监督管理。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4年8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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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2.z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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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1.z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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