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鼓励招投标活动中增设智能建造技术应用评审内容的通知各招标单位,市国资委,各区住建(和交通)局、市招投标中心、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智能建造试点城市实施方案的通知》(厦府规〔2023〕6号),加快推进智能建造试点,推广智能建造技术,现就我市智能建造试点期间,招投标活动中智能建造技术应用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鼓励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总建筑面积5万平方米及以上的房屋建筑工程,或单项合同估算价2亿元及以上的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积极应用智能建造技术。 二、采用智能建造技术的工程项目,宜以工程总承包方式发包。招标人应根据项目情况提出智能建造技术应用要求,在招标文件的承包人建议书和实施方案部分,明确关于采用智慧工地平台、装配式建筑、BIM技术、智能建造设备装备等评审内容和标准。 三、招标人可将智能建造试点业绩作为获奖业绩评分项。投标人具有1个住建部、各省(含自治区和直辖市)住建主管部门或住建部确定的全国24个智能建造试点城市认定的智能建造试点(示范)项目的,得1分;具有2个及以上项目的,得2分。设置该项获奖业绩分值的,招标人需相应调减评标标准中的投标报价分值。 四、招标人应优先从福建省综合评标专家库中抽取1-2名BIM技术应用专家或智能建造方面的专家组成评标委员会;招标人派代表的,可以从厦门市智能建造专家库中选取。 五、本通知自2024年10月1日起施行,即2024年10月1日起发布招标公告的项目可按照本通知执行,有效期至2025年10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