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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铁路局关于印发《铁路隧道及其他工程施工阶段异常工况安全处置准则(暂行)》的通知

国家铁路局关于印发《铁路隧道及其他工程施工阶段异常工况安全处置准则(暂行)》的通知

    现将《铁路隧道及其他工程施工阶段异常工况安全处置准则(暂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家铁路局

2026年3月17日

铁路隧道及其他工程施工阶段异常工况安全处置准则(暂行)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铁路建设安全生产工作的决策部署,深刻汲取典型事故教训,进一步加强铁路隧道及其他工程施工阶段异常工况安全风险管控,提高异常工况安全处置意识和能力,指导参建单位科学稳妥应对异常工况,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制定本准则。

1 适用范围

    本准则适用于铁路隧道及其他工程施工阶段容易发展为突发事件或事故的异常工况处置及监管。本准则所称异常工况,主要包括矿山法隧道掌子面突泥涌水流沙、围岩变形加剧、初期支护开裂掉块、瓦斯及有毒有害气体浓度超标,隧道洞内起火,盾构法隧道出渣量异常,盾尾渗漏泥浆、砂浆或者漏水含砂石,周边建(构)筑物变形超限且持续发展,基坑围护结构异常、底部管涌或凸起,边坡土体明显开裂等非正常施工作业工况。

2 职责分工

    2.1 建设单位(包括代建单位,下同)落实质量安全首要责任,负责组织制定细化铁路建设项目的异常工况情形和处置要点,明确异常工况停工条件;制定施工阶段异常工况处置指导方案,明确组织原则、紧急处置程序、紧急处置负责人、培训和演练等要求;审批施工阶段异常工况处置实施方案;组织参建单位将异常工况辨识和评估纳入日常安全风险管理;参加异常工况的紧急处置,确定异常工况现场紧急处置统一指挥负责人;达到停工、撤人条件时,督导相关单位及时停工、撤离人员;异常工况处置结束后,批准恢复正常施工。

    2.2 施工单位落实施工阶段异常工况处置主体责任,制定施工阶段异常工况处置实施方案,细化紧急处置程序和处置措施,报监理单位审查,经专家论证后报建设单位审批;开展培训和演练;异常工况发生后,应及时报建设单位,并根据实际情况按照实施方案规定采取相应处置措施,做好应急保障和紧急处置;异常工况达到撤人条件时,立即撤离所涉风险可能影响区域内所有人员,报告铁路工程监管部门,影响周边道路、铁路、管线、建(构)筑物等使用安全时还应报告地方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同时采取划定危险区、隔离区等措施保障安全。

    2.3 勘察设计单位应将施工阶段异常工况处置相关要求纳入设计文件,并做好设计交底;配合施工单位制定异常工况处置实施方案;参加异常工况的紧急处置。

    2.4 监理单位应审查施工阶段异常工况处置实施方案并做好施工阶段监督落实;参加异常工况的紧急处置;对异常工况处置结束条件进行确认。

    2.5 监测单位严格执行预警管理制度,发现监测数据异常及时预警提示;发生异常工况后,按处置实施方案和相关要求加大监测频次或优化监测方案。

3 基本要求

    3.1 施工阶段异常工况处置实施方案应至少包括:异常工况类型、紧急处置程序、处置措施、处置人员要求、安全技术和保障措施、停工和撤人条件、应急联络机制。

    3.2 施工单位应明确紧急处置负责人,建立完善现场人员紧急停工、人员撤离等授权机制。

    3.3 紧急处置应遵循人员最少化原则,参与处置人员应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技能,熟悉异常工况处置的安全风险。

    3.4 异常工况达到停工条件时,施工单位应立即停工并分析原因,严禁不分析原因随意复工;达到撤人条件的,处置结束后,报监理单位确认和建设单位批准方可恢复施工。

    3.5 施工单位开工前应根据工程及周边环境情况,与地方人民政府相关部门以及市政、交通、燃气、供排水、电力、通信、供暖等重要基础设施关联单位建立应急联络机制。

4 异常工况判定条件

    施工阶段出现以下情形判定为异常工况。

    4.1 矿山法隧道掌子面及附近初支面水体异常;掌子面附近10m范围变形监测数据达到黄色管理等级相应控制值;初期支护出现开裂掉块,仰拱开挖时初期支护出现明显变形;浅埋暗挖隧道地表小范围开裂;瓦斯浓度大于等于0.5%或炮眼内有显著瓦斯涌出及其他有毒有害气体超过安全限值的75%;洞内防水板、土工布、油料、气体、电路电器或其他可燃物起火处于初期阶段。

    4.2 盾构法隧道地面及建(构)筑物监测无异常但出渣量超过设计量的10%;盾尾密封失效出现漏水;盾构发生推进系统失控、土压或泥水压力等参数急剧变化;盾构机失火处于初期阶段。

    4.3 深基坑围护结构和支撑体系变形达到设计规定的黄色预警值;基坑底部发生点状管涌或局部凸起。

    4.4 边坡土体开裂达到设计规定的黄色预警值。

5 异常工况撤人条件

    施工阶段出现以下情形,应立即撤离所涉风险可能影响区域所有人员,采取相应措施。

    5.1 矿山法隧道掌子面及附近初支面出现渗水浑浊、流量激增或围岩异响等现象;掌子面突泥涌水流沙或变形加剧,局部出现溜塌,围岩监测数据超过规定的红色管理等级;初期支护开裂迅速加剧或出现大范围开裂掉块,出现塌方征兆;瓦斯浓度大于1.0%或发生瓦斯燃烧,有毒有害气体浓度达到安全限值;洞内初期火灾扑救失效。

    5.2 盾构隧道出渣量超过设计量的10%且地面出现塌坑或空洞征兆;周边建(构)筑物变形超限且持续发展;盾尾严重漏水应急措施封堵失效,盾尾渗漏水中含有大量地层中的砂石颗粒且管片结构发生明显变形;盾构机失火且扑救失效。

    5.3 基坑围护结构变形超过红色预警值,钢支撑出现异常响动或变形、围护结构水平裂缝或掉块等现象;基坑管涌或凸起持续加速发展;出现基坑塌方或周边塌陷征兆。

    5.4 边坡工程支挡结构出现应力骤增、压屈、断裂、松弛或破坏迹象,周边地表出现明显开裂滑移、崩塌落石或泥石流,坡脚周边隆起骤增,边坡及边坡支挡结构变形监测数据超过设计规定的红色预警值。

6 紧急处置原则

    6.1 人员最少化原则

    6.1.1 发生异常工况可能导致事故时,需设置警戒区的应按照有关要求设置警戒区。警戒区内优先采用无人机、智能设备勘查,需要进一步人工勘查时,原则上最多2人并采取保证安全的防护措施,经批准后方可进入。在未进行安全风险评估或未采取安全防护措施的情况下,任何人不得擅自进入警戒区。

    6.1.2 处置技术方案确定后,实施过程中应明确责任分工,按最少化原则控制现场人员数量,同一作业区域内人员一般不超过2人,所涉风险可能影响范围内总人数严禁超过9人,严禁与处置工作无关的人员进入作业区域。同一部位原则上不得进行交叉作业,应安排1名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全过程盯控。

    6.1.3 现场应创造条件使用视频监控、无线通讯等设备进行远程调度指挥。实施人员应根据施工现场的特性和潜在的风险,佩戴防护装备和无线通讯设备等。

    6.1.4 可采用电子围栏、人员聚集预警等信息化、数字化技术,管控处置现场人员聚集风险。

    6.2 统一指挥原则 

    发生异常工况可能导致事故时,现场实施人员、确需进入现场人员等均应服从现场紧急处置统一指挥负责人指挥,严禁多头指挥。

    6.3 全面辨识、稳妥处置原则

    6.3.1 紧急处置前应全面分析研判安全风险,制定落实有效管控措施,严禁在风险不明或不可控的情况下盲目处置。

    6.3.2 异常工况处置过程中要加密监控量测,加强超前地质预报或地质探测,按规定及时预警。

    6.3.3 瓦斯隧道发生异常工况时,根据需要及时聘请煤矿瓦斯防治专家参与现场处置。

    6.3.4 现场紧急处置统一指挥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严格依照经论证的处置技术方案确认作业安全条件,确保处置过程安全有序。

    6.4 严格周边环境管控

    异常工况紧急处置过程中,发现影响周边道路、铁路、管线、建(构)筑物等使用安全时,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并报告地方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提出人员疏散、道路封闭、线路停运及风险区隔离范围等建议,积极配合地方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开展应急救援和处置。

7 监督管理

    7.1 铁路工程监管部门将施工阶段异常工况安全处置纳入监督管理。

    7.2 铁路工程监管部门依据本准则开展监督检查,督促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勘察设计单位、监理单位等按本准则规定落实责任。

    7.3 发生异常工况,达到撤人条件,接施工单位报告后,铁路工程监管部门应派员赴现场监督参建各方依法依规处置,加强与地方人民政府相关部门沟通协调,建立联动处置机制。

8 其他

    8.1 本准则未列出的异常工况情形及处置要点,由建设单位结合项目实际制定,可由施工单位结合现场实际细化。

    8.2 异常工况处置完毕后,相关单位应及时分析导致异常工况的原因,从管理、技术等方面进行改进提升,完善作业规程、应急处置方案等资料,定期组织相关人员培训演练,提高异常工况处置能力。

    8.3 异常工况符合启动应急预案的,按预案的响应程序和处置措施处置。

    8.4 异常工况符合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的,同时按重大事故隐患治理要求处置。

附件:铁路隧道及其他工程施工阶段异常工况安全处置准则(暂行)附件1-10

 

附件:

  1. 铁路隧道及其他工程施工阶段异常工况安全处置准则(暂行)附件1-10

相关文件:

  《铁路隧道及其他工程施工阶段异常工况安全处置准则(暂行)》解读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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