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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住建厅关于做好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代理机构信用评价的通知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关于做好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代理机构信用评价的通知

冀建建市函〔2026〕56号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沧州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定州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雄安新区建设和交通管理局、营商环境局:

  为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代理行业秩序,构建全省统一的信用评价体系,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制定了《河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代理机构信用评价办法》(以下简称《评价办法》),开发建设了信用评价系统(集成在“河北省房建市政工程招标投标管理系统”中)。现就应用信用评价系统,做好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代理机构(以下简称“招标代理机构”)信用评价工作通知如下。

  一、扎实推进信用评价工作

  健全市场制度规则,完善信用信息标准,加强信用建设,实施招标代理机构全省统一信用评价工作,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是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和公平竞争决策部署的重要举措。各地要高度重视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招标代理机构信用评价工作,按照依法依规、公平公正原则,不折不扣抓好落实,推动招标投标市场规范健康发展。

  二、做好评价系统应用

  招标代理机构信用评价系统是落实《评价办法》的重要工具、关键一环,通过数据收集、自动评分和结果公示,实现对招标代理机构信用状况的客观、公正评价,用好信用评价系统是做好评价工作的基础和核心。

  (一)系统登录及主要功能

  系统用户进入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官网-河北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的“工程招投标管理”(网址:https://zfcxjst.hebei.gov.cn:31803/#/myHome/index),登录河北省房建市政工程招标投标管理系统开展相关业务工作。系统支持招标代理机构、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记录、采集代理机构基本信息、业绩信息、信用信息等,办理认定、评价等管理业务,以及自动计分、公示信用评价结果等功能。

  (二)招标代理机构用户

  登录系统后,首先完善机构基本信息和人员信息,提交企业注册地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含雄安新区营商环境局);自主新增和完善良好信用信息,提出基本信息和人员信息的修改、新增、删除等变更意见以及信用信息的异议申诉意见。可随时查询本机构基本信息、人员及业绩信息、信用信息及信用评价得分情况。

  (三)主管部门用户

  1.省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用户,可查询河北省范围内从事房建市政工程招标代理的招标代理机构的基本信息、人员及业绩信息、信用信息及信用评价得分情况,各级主管部门办理的信息变更、异议申诉及错误更正等信息。

  做好由本部门做出的行政处理信息记录,受理和处理依规向本部门提出的信用信息异议申诉,对本部门错误的信用信息审核认定结果进行纠正。

  2.市、县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含雄安新区营商环境局,以下同)用户,可查询注册在本辖区以及由本辖区主管部门认定的招标代理机构的基本信息、人员及业绩信息、信用信息及信用评价得分情况,本辖区主管部门办理的信用信息、信息变更、异议申诉及错误更正等信息。市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用户可查询市本级和所辖县区的认定信息。

  做好注册在本地的省内招标代理机构和在本省首次代理招标工程并由本部门监管的省外招标代理机构(以下统称“注册在本地招标代理机构”)的基本信息、人员信息、优良信用信息和变更信息的核实认定。做好涉及本部门监督招标工程的不良信用信息(标后评估意见)、本部门做出的行政处理信息以及其他部门对注册在本地招标代理机构行政处理信息的记录。受理和处理依规向本部门提出的信用信息异议申诉,对本部门错误的信用信息审核认定结果进行纠正。

  三、落实主体责任

  (一)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按照《评价办法》要求,明确专人负责招标代理机构信用评价工作。要将本《通知》传达到辖区内各招标代理机构,指导其做好信用信息填报归集工作;要切实做好招标代理机构填报信息的审核认定;对过程监督、执法检查、举报投诉等渠道获取的不良信息,及时录入信用评价系统。

  (二)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按照“谁提供,谁负责”的原则,对信息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不断提高信息数据完整性,可用性和时效性。要加强信息数据采集、汇总、传输、公开、使用等环节的安全管理,防范泄露、滥用、篡改信息等行为。不得录入、传输共享涉密信息。

  (三)市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切实落实层级指导责任,指导本辖区县级主管部门使用评价系统规范开展招标代理机构信用评价工作,依法依规履职,建立健全信用评价与行政监管联动机制,按照评价结果做好差异化监管工作,切实发挥信用评价作用。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6年3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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