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济南市应急管理局 济南市城市管理局 济南市城乡交通运输局 济南市城乡水务局 济南市园林和林业绿化局 关于印发济南市限额以下小型工程和零星作业安全生产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济建发〔2026〕12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单位): 《济南市限额以下小型工程和零星作业安全生产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济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济南市应急管理局 济南市城市管理局 济南市城乡交通运输局 济南市城乡水务局 济南市园林和林业绿化局 2026年4月13日 (此件公开发布) 济南市限额以下小型工程和零星作业安全生产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全市限额以下小型工程和零星作业安全生产管理,规范限额以下小型工程和零星作业安全生产管理工作,防范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山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限额以下小型工程,是指按规定无需办理施工许可或开工报告及其他施工审批手续、涉及公共区域的规模或体量较小的各类新建、改建、扩建、装修改造、设备安装及拆除工程。主要包括: (一)工程投资额在100万元以下(含100万元)或建筑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下(含500平方米)的房屋建筑工程的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工程,既有建筑外立面装饰装修、改造维护工程。 (二)工程投资额在100万元以下(含100万元)或建筑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下(含500平方米)的市政道路、供水、排水、再生水、燃气、园林绿化等工程。 (三)其他行业主管部门或综合监管部门按本行业本领域规定,确定的限额以下小型工程。 抢险救灾及其他临时性房屋建筑、乡村建设工程、军事房屋建筑工程建筑活动、特种设备安装工程、依法核定作为文物保护的纪念建筑物和古建筑修缮等按照有关法律规定执行,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限额以下小型工程存在变动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的,有限空间、高处作业的,涉及建筑保温材料等情形,安全风险较高的,列为高风险小型工程。具体情形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务局、市园林和林业绿化局等负有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主管部门定期发布更新。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的零星作业,是指在公共区域进行的存在高处坠落、触电、火灾、物体打击、坍塌等特定安全风险且依法无需许可审批的非工程建设类生产作业经营活动。具体包括: (一)空调、太阳能、雨棚、防盗网、管道等非主体工程配套设备设施的安装、维护、拆除作业; (二)建筑外墙清洗、修补、屋面检修等各类建筑外墙零星作业; (三)门楣招牌的安装、维护、拆除作业; (四)临时搭建舞台、看台、展台、布景等搭设、拆除作业; (五)绿化高空修剪作业; (六)管网清掏、井盖和井室修复作业; (七)其他应予以安全生产管理的零星作业活动。 在居民住宅、生产经营单位内部(不涉及公共区域)进行的零星作业安全监管,依照有关规定执行,不适用本办法。 第五条 限额以下小型工程和零星作业安全管理坚持市级指导、区县统筹、街镇管理、社会监督的工作原则。 属地人民政府与管理部门加强协调联动,实现对限额以下小型工程和零星作业安全生产能知晓、能落责、能监管、能处置、能考核。 第二章 主体责任 第六条 限额以下小型工程建设单位履行安全生产首要责任。建设单位按规定办理开工前备案或报送相关材料,接受监管和教育培训,委托具备相应资质或安全生产条件的单位施工,及时支付工程资金,保障合理的工期和造价等,并落实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安全责任,其安全生产责任不因外包、承包等合同约定转移。鼓励建设单位委托监理或第三方技术服务单位进行管理。 第七条 对于雇请他人进行的零星作业,建设单位在开工前报送信息,接受安全监管和指导;督促高处、电工、焊接等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督促相关人员落实安全措施,及时制止安全隐患和违法违规行为,主动配合监管单位的监督检查。 第八条 承接限额以下小型工程的勘察、设计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对勘察、设计质量负责。针对涉及房屋主体和承重结构变动、使用荷载增加等影响房屋安全的情形,应当充分查明房屋安全状况,严格按标准规范设计、验算和复核,并向施工单位进行设计交底、提示安全风险。 第九条 承接限额以下小型工程的施工单位,对安全生产承担主体责任。严格按法律法规及相关技术标准开展施工,配合落实备案告知工作;依法取得相应资质或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加强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安排持证人员从事特种作业,规范危险作业管理;依法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按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严格执行封闭管理、噪声扬尘控制和建筑废弃物分类处置规定,并落实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责任。 承接高风险小型工程的施工单位,还须配备现场安全管理人员;组织编制施工方案,明确施工计划、工艺技术、安全保证措施、人员保障、应急处置措施等内容;施工前,现场技术负责人结合工程特点及风险,向施工现场管理人员、施工作业人员进行书面安全技术交底,告知危险事项及安全管理要点;施工过程中,发生危及人身安全的险情时,施工单位现场负责人应立即组织施工人员停止作业、撤离危险区域。 承接零星作业的施工作业单位,参照前款规定依法承担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第三章 监管责任 第十条 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务局、市园林和林业绿化局等负有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主管部门依职责协调指导本行业领域限额以下小型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工作,制定发布本行业领域限额以下小型工程安全巡查工作指引。 市应急管理部门负责指导协调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做好零星作业安全生产监管工作。 各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应根据“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原则,履行本部门作为建设单位所属行政主管部门的限额以下小型工程和零星作业安全生产监管,指导督促相关单位切实做好安全生产工作。 第十一条 各区县人民政府(包括功能区管委会,下同)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组织领导辖区限额以下小型工程和零星作业安全生产工作,统筹协调辖区各街镇和区相关部门具体实施限额以下小型工程和零星作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二)组织制定辖区限额以下小型工程和零星作业安全生产管理实施细则,明确责任体系和职责分工,形成全覆盖、分片管理、分级负责管理网络; (三)加强人员及专项经费保障,将限额以下小型工程和零星作业安全管理必要工作经费纳入年度财政预算,确保监管力量与工程规模相匹配; (四)建立督办考评、激励问责机制,定期开展分析研判、督导检查、通报督办、考核评价、激励问责工作。 第十二条 区县(包括功能区,下同)住房城乡建设局、交通运输局、水务局、园林和林业绿化局等建设工程主管部门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辖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限额以下小型工程备案工作,指导辖区街镇具体实施限额以下小型工程安全生产监管工作; (二)结合辖区实际,细化完善工作指引,对街镇工作落实情况开展督导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及时处置; (三)对街镇定期开展业务培训,组织安全及相关专业专家加强现场培训教学,指导管理人员开展安全检查; (四)指导辖区街镇对高风险限额以下小型工程实施重点监管,开展联合检查,强化专业技术支撑; (五)对辖区限额以下小型工程定期开展抽查,依法对职责范围内有关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 区县应急管理等各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负责具体协调指导相关零星作业安全管理和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工作。 区县各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负责加强本部门作为建设单位所属行政主管部门的限额以下小型工程和零星作业安全生产监管,指导督促相关单位切实做好安全生产工作。 第十三条 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履行以下职责: (一)具体组织实施辖区限额以下小型工程和零星作业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进行常态化监管; (二)明确工作机构和人员,细化完善管理机制,满足限额以下小型工程和零星作业常态化监管需要; (三)建立监管台账,全面掌握辖区限额以下小型工程和零星作业基本情况; (四)组织开展日常网格化巡查和安全生产检查,对发现的安全隐患及时处置; (五)对高风险限额以下小型工程和零星作业实施重点监管; (六)组织依法查处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对超出权限范围的违法事项,及时移送相关部门查处; (七)组织开展辖区安全生产宣传培训教育,加强事故警示教育、风险告知,督促责任主体做好班前教育和作业安全交底; (八)依法受理有关违法违规行为和安全隐患的投诉、举报,并及时组织核查处理; (九)健全应急处置机制,定期组织应急演练,配合做好事故调查处置; (十)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四章 备案告知 第十四条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限额以下小型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持规划许可证、施工图、施工方案报区县住房城乡建设局、交通运输局、水务局、园林和林业绿化局等建设工程主管部门备案。 其他行业主管部门或综合监管部门对本行业本领域限额以下小型工程开工前备案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没有规定的参照零星作业进行告知。 零星作业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向属地街镇告知作业时间、地点、雇请单位或者人员及其作业内容,涉及特种作业的还需提供特种作业人员证件。 建设单位应遵循诚信原则对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五条 建设单位可以通过线上或现场办理备案告知。限额以下小型工程施工备案办理按照政务服务有关要求执行;参照零星作业进行告知的限额以下小型工程或零星作业采取线上办理的,通过安全生产信息管理平台提交材料,采用线下办理的,由属地街镇现场受理。 第十六条 通过安全生产信息管理平台进行线上办理的,受理单位应在3个工作日内受理并及时发放回执;线下申报的,受理单位应当现场受理,审核通过后及时将有关信息录入管理平台。 高风险小型工程办理安全生产备案告知后,属地街镇应于3个工作日内组织开展现场检查。 限额以下小型工程和零星作业完工后3个工作日内建设单位及时申报完工信息,实现备案告知闭环管理。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 限额以下小型工程和零星作业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依法开展事故调查,追究相关单位或者人员责任。 第十八条 限额以下小型工程和零星作业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工作中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本办法规定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或者不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依法依规予以问责处理。 第十九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都有权检举、控告、投诉限额以下小型工程和零星作业中存在的安全事故隐患和相关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举报事项符合有关奖励办法规定并经核查属实的,予以奖励。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所称的建设单位指工程建设主体,可以是单位、组织或个人。包括代建单位,工程投资主体或投资者,工程建设所在场所的所有权人或土地使用权人等。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26年5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5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