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关于印发房屋市政工程建设单位建筑市场和施工现场管理履职清单的通知 泉建综〔2026〕7号 各县(市、区)住建局,泉州开发区、泉州台商投资区住建行政主管部门,局机关各科室、局属各事业单位: 为进一步落实中央城市工作会议精神,提高房屋市政工程建设品质,规范建筑市场发包与承包行为,根据《建筑法》《招标投标法》《消防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市住建局梳理形成《房屋市政工程建设单位建筑市场和施工现场管理履职清单》(以下简称“《清单》”),现印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工作要求,请认真抓好落实。 一、落实法定职责 各项目业主和代建单位(以下简称“建设单位”)要将清单中的法定职责融入项目管理全过程。开工前,依法依规组织发包,办理施工许可、消防审验等手续,足额保障安全文明措施费用,严禁肢解发包、规避招标、擅自开工。施工中,加强合同履约跟踪,督促参建各方关键岗位人员到岗履职,依法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及时按合同约定拨付进度款,国有资金投资项目应开展过程结算;严格督促参建单位落实质量安全与文明施工措施,严禁违规干预质量、盲目抢工期。竣工后,严格组织竣工、消防等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并及时办理工程价款结算及财务决算,移交档案,实现闭环管理。 二、压实各方责任 (一)落实首要责任。项目业主应切实履行工程建设活动组织者、牵头者的职责,对照《清单》逐项落实,建立健全内部管控机制。代建单位要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代建职责,代表业主落实各项管理要求。 (二)强化属地责任。各县(市、区)住建主管部门及项目上级主管部门要将督促建设单位落实《清单》职责作为提升行业治理能力的重要抓手,结合本辖区实际,动态更新《清单》内容,组织开展宣贯培训。各级建筑市场和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要在日常检查中,将建设单位履行《清单》情况纳入重点检查内容,对发现的问题及时督促整改,依法依规处理。 (三)加强市级督导。市住建局将结合抓城建提品质专项行动,把建设单位履行首要责任情况和各县(市、区)住建主管部门推动《清单》落实情况纳入考评内容,并强化成果运用。 三、强化监管联动 各县(市、区)住建主管部门要强化施工许可、过程监督、竣工验收等环节的监管联动。对实施告知承诺制审批的,要加强批后核查,对未履行承诺的依法处理。对各类检查中发现的市场违规行为或影响质量安全的重大问题,要查明建设单位及参建单位在决策、管理环节的责任,依规处理,并抄告相关单位上级部门或纪检监察机关。对涉嫌违反《清单》中法律法规或《招标人主体责任履行指引》(发改法规〔2025〕1358号)的情形,在依法依规处理的前提下,视情形抄告相关主管部门或向纪检监察机关移送线索。 泉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6年4月14日 (此件主动公开) 房屋市政工程建设单位建筑市场和施工现场管理履职清单 根据建筑市场、招标投标及工程质量安全等相关法律法规,建设单位作为工程建设活动的组织者与首要责任主体,需履行以下职责: 一、前期准备阶段 (一)建筑市场与发包管理 1.禁止规避招标。工程建设项目,是指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前款所称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及其相关的装修、拆除、修缮等;所称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是指构成工程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且为实现工程基本功能所必需的设备、材料等;所称与工程建设有关的服务,是指为完成工程所需的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四条)。 2.依法发包。建设单位应当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建设单位不得将建设工程肢解发包(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条)。 3.科学确定工期造价。建设工程发包单位不得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不得任意压缩合理工期(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条)。 4.开展招标活动。建设单位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不得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禁止建设单位与投标人串通投标;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资格预审公告和招标公告,应当在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依法指定的媒介发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十八条、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一条)。 5.编制合同条款。建设单位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合同条款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得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自身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建设单位应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建设单位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第四百九十六条、第四百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六条)。 (二)质量管理 1.送审施工图。建设单位应当将施工图设计文件委托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图审机构,但审查机构不得与所审项目的建设单位、勘察设计企业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一条,《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九条)。 2.办理相关手续。建设单位在开工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可以与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合并办理(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特殊建设工程未经消防设计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不得施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二条)。 3.委托监理。实行监理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监理单位进行监理(依据:《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二条)。 (三)安全管理 1.保障安全费用。建设单位在编制工程概算时,应当确定建设工程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八条)。 2.禁止非法要求。建设单位不得对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出不符合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不得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七条)。 (四)文明施工 1.保障防治费用。建设单位应当将扬尘污染防治费用列入工程造价,在施工承包合同中明确施工单位扬尘污染防治责任,并督促施工单位落实责任(依据:《福建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六条)。 2.管理暂不开工用地。暂时不能开工的建设用地,建设单位应当对裸露地面进行覆盖;超过三个月的,应当进行绿化、铺装或者遮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九条)。 二、过程控制阶段 (一)合同履约 保障工资支付。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拨付工程款,并将人工费用及时足额拨付至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加强对施工总承包单位按时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的监督(依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九条)。 (二)质量管理 1.遵守强制性标准。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建设工程质量(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条)。 2.保证甲供材料质量。按照合同约定,由建设单位采购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建设单位应当保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符合设计文件和合同要求。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四条)。 3.审慎进行设计变更。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不得修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确需修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的,应当由原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修改。经原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书面同意,建设单位也可以委托其他具有相应资质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修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内容需要作重大修改的,建设单位应当报经原审批机关批准后,方可修改(依据:《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 (三)安全管理 保证安全物资合规。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购买、租赁、使用不符合安全施工要求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消防设施和器材(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九条)。 (四)文明施工 1.督促防治措施落实。建设单位应督促施工单位落实扬尘污染防治责任(依据:《福建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六条);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工地设置硬质围挡,并采取覆盖、分段作业、择时施工、洒水抑尘、冲洗地面和车辆等有效防尘降尘措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九条)。 2.严格建筑施工噪声污染防治。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施工作业,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设置噪声自动监测系统,与监督管理部门联网,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对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二条)。 三、竣工交付阶段 1.组织竣工验收。建设单位收到建设工程竣工报告后,应当组织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六条);建设单位应当在收到建设工程竣工报告之日起三十日内组织设计、勘察、施工、监理等单位进行竣工验收(依据:《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三十条)。 2.申请消防验收(备案)。特殊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建设单位应当向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申请消防验收。其他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在验收后应当报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依法应当进行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的,禁止投入使用;其他建设工程经依法抽查不合格的,应当停止使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三条)。 3.移交建设项目档案。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档案管理的规定,及时收集、整理建设项目各环节的文件资料,建立、健全建设项目档案,并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及时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移交建设项目档案(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七条)。 4.及时办理结算。工程完工后,双方应按照约定的合同价款及合同价款调整内容以及索赔事项,进行工程竣工结算。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递交的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后,应按合同约定期限进行核实,给予确认或者提出修改意见,并根据确认的竣工结算报告向承包人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依据:《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第十四条)。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办理竣工结算,支付工程结算价款(依据:《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筑市场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 注:本清单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原文梳理,均有对应的处罚条款。在实际工作中,建设单位法定代表人和项目负责人还需遵循住房城乡建设部、项目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相关主管部门制定的规章和文件要求,并依法承担相应的质量终身责任和安全文明施工管理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