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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建厅:5月17日起,违法分包的,限制参加招投标!总包应于5月30日前录入实名制信息

4月20日,黑龙江省住建厅发布《关于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的通知》(黑建规〔2026〕4号)。

本文件自5月17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录入实名制系统的时间节点:

  • 总承包单位首次于2026年5月30日前将工程涉及专业承包合同、项目管理人员、建筑产业工人录入实名制管理系统;

  • 监理单位于2026年6月15日前完成审查。

监管更加严格:

  • 要高度重视分包工程管理工作,要将打击转包、违法分包、出借资质、挂证等违规行为与招投标监管、实名制管理、质量安全监督等工作有机结合。

  • 存在违法分包行为的单位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并在一年内限制其参加政府采购、政府投资项目招标投标等公共资源交易。

各方主体单位职责请见正文。

原文如下:

1 - 副本(1).png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的通知

黑建规〔2026〕4号

各市(地)住建局,各建设、施工、监理单位:

为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活动,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障工程质量安全,建设、施工总承包、专业分包、劳务、监理等单位以及监督部门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黑龙江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建设工程监理规范》等规定,履行好相应责任和义务,进一步加强分包工程管理。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建设单位方面

(一)强化事前防控。建设单位应在招标文件和施工总承包合同中明确依法允许分包的专业工程,专业工程分包除施工总承包合同约定外,必须经建设单位同意方可进行分包,对于不具备分包条件或者不符合分包规定的,建设单位有权在承包单位提出分包要求时予以拒绝。建设单位不得将一个单位工程的施工分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不同的施工总承包或专业承包单位。

(二)严禁指定分包单位和材料。建设单位不得对依法实施的分包活动进行干预,不得直接发包预拌混凝土专业分包工程,不得采用与总承包单位、分包单位签订“三方协议”等方式变相指定分包单位。按照合同约定,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由工程承包单位采购的,建设单位不得指定承包单位购入用于工程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或者指定生产厂、供应商。

二、施工总承包单位方面

(一)严格履行总承包合同约定。施工总承包单位应严格按照与建设单位签订的总承包合同执行,不得将承包的工程转包违法分包。对于合同中明确规定的工程范围、质量标准、工期要求等内容,必须全面履行,并严格按照安全生产管理协议开展各项施工活动。

(二)加强分包单位资质审查。对住建部设有资质的专业工程进行分包的,施工总承包单位在选用分包单位时,应通过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全国工程质量安全监管信息平台、黑龙江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以下简称“三平台”)审查其建筑业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等是否真实有效、是否在其资质允许承包的工程范围内、资质动态核查结果是否为异常,同时需核查分包单位的类似工程业绩,确保其具备与分包工程相匹配的技术能力和管理水平。对于无相应资质、资质等级不足、安全生产许可过期的单位,一律不得纳入分包合作范围审慎选择资质项标注“资质异常”的企业。

(三)加强分包单位项目管理人员资格审查。对分包单位派驻施工现场的项目管理人员,包括项目负责人、质量管理人员、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等,施工总承包单位应通过“三平台”审查其资格证书、安全考核证书等是否符合要求、是否在其资格承接范围内,同时需核查上述人员与分包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社保和工资,确保人员与单位的真实劳动关系。对证书不符合规定、或与分包单位无实际劳动关系的人员,不得允许其在现场从事管理工作。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加强分包单位项目管理人员在岗履职情况的检查,确保人员能够有效履行质量管理、安全生产等职责,保障分包工程施工过程规范有序。

(四)加强特种作业人员审核。施工总承包单位开展建筑施工特种作业的,应当招用取得相应工种资格证书的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并对人员进行身份与证书的双重核验,确保人证相符。建立特种作业人员动态管理机制,实时掌握人员的变动情况,对人员离职或证书状态异常等情况,需立即更新档案并采取相应的岗位调整措施,保障特种作业环节的人员配置始终符合安全规范要求。

(五)加强专业分包合同和实名制管理。施工总承包单位应依托黑龙江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现场人员实名制管理系统(以下简称“实名制管理系统”)建立专业分包合同档案和项目管理人员、建筑产业工人实名制管理档案,及时将专业分包合同、项目管理人员信息录入实名制管理系统,督促相关人员按实名制管理办法要求打卡考勤,确保合同信息真实、人员信息准确。

(六)加强分包工程质量安全管理。施工总承包单位要对分包工程的施工全过程进行质量安全管控,明确各分包单位的质量安全责任,严格执行质量安全法律法规、有关规定、规范、标准。施工前,组织分包单位进行图纸会审和技术交底,确保分包单位充分理解工程设计要求和质量安全标准。施工过程中,定期对分包工程的质量安全状况进行检查,重点关注关键工序、重要部位以及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对发现的质量隐患和安全问题,及时要求分包单位整改,并跟踪整改情况直至合格。施工完成后,严格按照国家和地方相关标准规范组织分包工程竣工验收,确保各分项工程质量达到设计要求。

三、专业分包单位方面

(一)按照资质资格许可范围承接工程。承接住建部设有资质的专业工程的,专业分包单位必须具有相应的资质和安全生产许可证,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业务。严禁个人承揽分包工程业务。承接分包工程的项目负责人应具有与工程规模相适应的注册建造师证书和安全考核证书,特别是防水防腐、消防、钢结构等专业工程,严禁超出执业范围和聘用单位业务范围从事执业活动。派驻施工现场的质量管理人员、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等,应持合规有效证书,严禁无证上岗、违规挂证等问题发生。

(二)严禁转包违法分包挂靠行为。严禁出现住建部《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第八条、第十条、第十二条所提及的情形问题,严禁分包单位将其承接的专业工程全部或部分转交给其他单位或个人,严禁没有资质的单位或个人借用其他施工单位的资质承揽工程,有资质的施工单位相互借用资质,严禁专业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专业工程中非劳务作业部分再分包

四、劳务分包单位方面

(一)严禁违法承接工程。劳务分包单位必须严格遵循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其业务范围仅限于承接劳务作业,不得承揽其他专业工程。对于模板脚手架工程,劳务分包单位必须事先取得模板脚手架专业承包资质和安全许可证,配齐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等特种作业人员,并严格按照资质承揽范围开展施工活动。

(二)强化岗前教育培训。所有新进场或转岗的建筑产业工人,必须接受系统、全面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实际操作技能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劳务分包单位要通过持续的安全教育,增强从业人员风险防范能力,减少安全事故发生。

(三)强化实名制登记管理。劳务分包单位应当依法与所招用的建筑产业工人订立劳动合同或用工书面协议,真实登记建筑产业工人的身份、文化程度、工种(专业)、岗位技能等级、教育和培训等信息,督促其按实名制管理办法要求打卡考勤

五、监理单位方面

(一)强化分包单位的资格审查。监理单位在专业分包工程开工前,应对总承包单位提交的分包单位资格报审表进行认真审核。专业监理工程师应全面审查所有拟进场专业分包单位的资质、安全生产许可证、类似工程业绩、专职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的资格等,提出审查意见后,由总监理工程师审核签认。监理单位应将为工程提供服务的检测单位一并纳入管理,严格核查资质等级是否满足工程需求、检测范围是否覆盖本项目所涉及的各类检测项目。

(二)强化对分包单位项目管理人员的资格审核。监理单位应对分包单位派驻到施工现场的项目管理人员的执业资格进行严格审查,如发现人证分离、无证执业、证书与实际情况不符等问题,应立即以书面形式通知施工总承包单位,并要求总承包单位在规定期限内进行整改,确保所有分包单位项目管理人员具备相应的从业资格。

(三)强化质量安全管理。监理单位对钢结构、幕墙、机电安装、深基坑防护和降水、起重机械安拆等专业性较强的分包工程,应根据经审核通过的专项施工方案单独编制专项监理实施细则,明确关键工序旁站计划、质量验收标准、安全风险防控措施,并按要求实施旁站监理。

(四)严格执行实名制管理制度。监理单位应督促分包单位全面落实项目管理人员、劳务用工的实名登记管理制度,并严格执行日常打卡考勤的相关规定,确保所有进入施工现场的人员符合管理要求,有效保障施工现场的人员管理和安全生产。

六、监督检查方面

(一)加强两场联动。各地住建部门要高度重视分包工程管理工作,要将打击转包、违法分包、出借资质、挂证等违规行为与招投标监管、实名制管理、质量安全监督等工作有机结合,形成监管合力,避免监管漏洞。各地住建部门要加大对分包工程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对在监督检查、投诉举报、案件查办中发现的转包、违法分包等行为,要依据法律法规进行处罚。同时,要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公布举报电话和邮箱,鼓励社会各界参与监督,形成“企业自律、政府监管、社会监督”的共治格局,切实维护建筑市场秩序。

(二)加强信用管理。各地住建部门要严格按照《黑龙江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对存在违法分包行为的单位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并在一年内限制其参加政府采购、政府投资项目招标投标等公共资源交易;对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依法实施惩戒措施,并将相应失信行为记入自然人公共信用信息。

(三)加强政策宣传。各地住建部门要加强分包管理政策的宣传,将相关工作要求传达到本地在建工程的相关参建单位,督促指导各总承包单位首次于2026年5月30日前将工程涉及专业承包合同、项目管理人员、建筑产业工人录入实名制管理系统;监理单位于2026年6月15日前完成审查。后续开工的项目,总承包单位应督促分包单位进场前完成信息录入。分包单位项目管理人员实名制信息自动推送至 “黑龙江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可作为人员业绩用于申请相应专业承包资质。

本文件自5月17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6年4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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