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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住建局关于进一步优化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技术审查工作的通知

厦门市住房和建设局

关于进一步优化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技术审查工作的通知

厦住建消〔2026〕8号

各区住建(和交通)局,各建设(代建)、设计单位,消防设计技术审查机构:

  为进一步优化我市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技术审查工作,根据《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细则》《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经研究,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消防设计前期阶段

  建设(代建)单位委托设计单位开展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时,应向设计单位提供与建设工程有关的原始资料,并保证资料真实、完整、准确。涉及既有建筑改造利用的,建设(代建)单位还应对建筑现状进行检查,并收集建设工程必要的建筑、结构及设施设备方面的勘察设计、施工、检测、验收、历次检查及评定、维护和改造情况等相关资料,必要时可委托专业消防技术服务机构。

  二、消防设计文件编制

  设计单位收到建设(代建)单位提供的相关资料后,应进行现场踏勘熟悉情况,并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进行消防设计,编制符合住建部《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细则》要求的消防设计文件,包括封面、扉页、设计文件目录、设计说明书、设计图纸(设计计算书)等内容,分栋注明建筑消防高度、每层主要使用功能、厂房或仓库的火灾危险性类别、民用建筑的分类等,并按要求写明工程消防设计概况。

  三、消防设计技术审查

  鼓励消防设计技术审查并入施工图设计文件联合审查。实行施工图设计文件联合审查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无法实行联合审查的,建设(代建)单位可根据需要,单独将消防设计文件送消防设计技术审查机构(以下简称“审查机构”)进行消防设计技术专项审查。具体要求如下:

  (一)材料要求。实行消防设计技术专项审查的,建设(代建)单位送审时应提交消防设计技术审查申请表(详见附件1)、消防设计文件和作为设计依据的建筑原始资料。依法需要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的,应当提交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文件;依法需要批准的临时性建筑,应当提交批准文件。

  (二)审查要求。审查机构对建设(代建)单位提供的消防设计文件等有关资料进行审查,复核工程消防设计概况,并判定项目是否涉及专业工程。审查合格后,按要求在技术审查报告中描述工程消防设计概况,向建设(代建)单位出具消防设计技术审查报告书(详见附件2),并按规定在消防设计文件上加盖审查专用章。

  (三)报告要求。审查机构在审查过程中发现存在争议或难以解决问题的,应及时向消防审验主管部门报告,提请协调研究解决。

  四、监督管理

  (一)资料上传。审查机构完成消防设计技术审查(含变更)后,应在五日内将审查合格的消防设计文件(含变更)、技术审查报告、作为设计依据的建筑原始资料和政府有关部门批准文件等资料,上传至厦门市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系统,并按要求如实填报项目工程消防设计概况等相关信息,具体实行时间另行通知。

  (二)质量监管。消防审验主管部门将利用系统,定期对审查机构审查质量和项目信息填报情况进行抽查检查。检查发现建设(代建)、设计单位和审查机构及其人员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充分采取约谈、通报、记入不良信用行为等方式予以处置,涉及行政处罚的,依法依规进行查处。

  特此通知。

  附件:1.消防设计技术审查申请表

  2.消防设计技术审查报告书

  厦门市住房和建设局  

  2026年4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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