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住房和建设局 关于进一步优化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技术审查工作的通知 厦住建消〔2026〕8号 各区住建(和交通)局,各建设(代建)、设计单位,消防设计技术审查机构: 为进一步优化我市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技术审查工作,根据《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细则》《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经研究,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消防设计前期阶段 建设(代建)单位委托设计单位开展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时,应向设计单位提供与建设工程有关的原始资料,并保证资料真实、完整、准确。涉及既有建筑改造利用的,建设(代建)单位还应对建筑现状进行检查,并收集建设工程必要的建筑、结构及设施设备方面的勘察设计、施工、检测、验收、历次检查及评定、维护和改造情况等相关资料,必要时可委托专业消防技术服务机构。 二、消防设计文件编制 设计单位收到建设(代建)单位提供的相关资料后,应进行现场踏勘熟悉情况,并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进行消防设计,编制符合住建部《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细则》要求的消防设计文件,包括封面、扉页、设计文件目录、设计说明书、设计图纸(设计计算书)等内容,分栋注明建筑消防高度、每层主要使用功能、厂房或仓库的火灾危险性类别、民用建筑的分类等,并按要求写明工程消防设计概况。 三、消防设计技术审查 鼓励消防设计技术审查并入施工图设计文件联合审查。实行施工图设计文件联合审查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无法实行联合审查的,建设(代建)单位可根据需要,单独将消防设计文件送消防设计技术审查机构(以下简称“审查机构”)进行消防设计技术专项审查。具体要求如下: (一)材料要求。实行消防设计技术专项审查的,建设(代建)单位送审时应提交消防设计技术审查申请表(详见附件1)、消防设计文件和作为设计依据的建筑原始资料。依法需要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的,应当提交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文件;依法需要批准的临时性建筑,应当提交批准文件。 (二)审查要求。审查机构对建设(代建)单位提供的消防设计文件等有关资料进行审查,复核工程消防设计概况,并判定项目是否涉及专业工程。审查合格后,按要求在技术审查报告中描述工程消防设计概况,向建设(代建)单位出具消防设计技术审查报告书(详见附件2),并按规定在消防设计文件上加盖审查专用章。 (三)报告要求。审查机构在审查过程中发现存在争议或难以解决问题的,应及时向消防审验主管部门报告,提请协调研究解决。 四、监督管理 (一)资料上传。审查机构完成消防设计技术审查(含变更)后,应在五日内将审查合格的消防设计文件(含变更)、技术审查报告、作为设计依据的建筑原始资料和政府有关部门批准文件等资料,上传至厦门市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系统,并按要求如实填报项目工程消防设计概况等相关信息,具体实行时间另行通知。 (二)质量监管。消防审验主管部门将利用系统,定期对审查机构审查质量和项目信息填报情况进行抽查检查。检查发现建设(代建)、设计单位和审查机构及其人员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充分采取约谈、通报、记入不良信用行为等方式予以处置,涉及行政处罚的,依法依规进行查处。 特此通知。 附件:1.消防设计技术审查申请表 2.消防设计技术审查报告书 厦门市住房和建设局 2026年4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