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全省高速公路建设项目电力设施迁改管理,合理确定迁改工程费用,保障项目顺利实施,2025年12月24日,河南省交通运输厅、国网河南省电力公司联合印发了《关于河南省高速公路建设项目电力设施迁改工程的指导意见》(豫交规〔2025〕14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现将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 一是落实省政府办公厅会议精神的需要。省政府办公厅于2024年10月10日召开高速公路建设项目电力设施迁改工作专题会议,关于电力迁改工程适用费用标准与实际不符的问题,要求由省交通运输厅、电力公司牵头,根据国家有关部门、有关行业最新颁布标准和省政府有关政策规定,结合原材料上涨、电力稳定运行、跨越电力迁改施工安全等因素,共同研究制定新的高速公路电力迁改费用标准,按照“新项目新办法,老项目老办法”的原则,在新开工高速公路项目中加以贯彻执行。 二是合理确定电力设施迁改工程费用的需要。高速公路建设项目报批时,采用结合当前实际统一制定的电力设施迁改原则和费用标准,可以在加快报批的同时,确保批复的电力设施迁改工程费用合理、符合实际,减少项目开工后电力迁改费用过高或过低,以及不同项目相同电力设施迁改费用差异过大等问题。 三是解决高速公路项目建设制约问题的需要。近些年,我省“双千工程”和“13445工程”项目实施期间,普遍反映按原迁改费用标准批复的迁改费用偏低,制约了项目顺利实施。同时,原标准缺少近年出现的35千伏和110千伏电缆线路,以及800千伏及以上特高压架空线路等迁改内容。本《指导意见》对原标准进行了修改完善,制定了电力设施迁改工作相关要求和新的迁改费用标准,将有效减少今后新开工项目以上问题的发生。 二、主要内容 《指导意见》共计分为两个部分,一是正文,二是附件。 (一)正文 正文共计五条,主要内容是: 1.明确了《指导意见》适用的范围。 2.明确了建设单位应加强电力设施迁改工程勘察和设计,充分与产权单位的沟通,合理确定迁改设计方案。 3.明确了电力设施迁改工程原则上由建设单位与产权单位协商确定招标人,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公开招标选择迁改实施单位。 4.明确了《指导意见》中的标准主要适用于高速公路项目工程可行性研究阶段投资估算的编制。 5.明确了《指导意见》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之前已在建的项目不适用。 (二)附件 《指导意见》正文的附件为河南省高速公路建设项目电力设施迁改工程费用标准,主要内容是: 1.配网架空线路 包括0.4千伏、10千伏两种架空线路迁改费用标准,除了常规的电力线路迁改,考虑实际还存在用户自有配电线路拆除后不再新建的情况(按拆除补偿计列费用),故将原费用标准拆分为常规迁改和仅拆除无需新建两种情况。 2.主网架空线路 包括35千伏~直流1100千伏电压等级架空线路迁改费用标准,采用电压等级、回路数、迁改方案等3个变量参数进行方案区分,回路数包括单回、双回、四回,迁改方案包括耐-直-直-耐、耐-直-耐和耐-耐三种情况。为了解决实际迁改工程存在不完整耐张段的问题,标准说明中明确了方案中耐张塔、直线塔费用占比,便于据实计算费用。 3.配电变压器 包括30~400千伏安容量配电变压器迁改费用,考虑存在变压器利旧的情况,将费用标准分为变压器迁移费及变压器购置费。 4.电缆线路 包括0.4千伏~110千伏电缆线路迁改费用标准,采用电压等级、回路数、类别等3个变量参数进行方案区分,其中类别变量包括电缆本体、顶管、埋管、电缆井、终端杆等。根据实际迁改方案按“电缆本体+电缆顶管/埋管+电缆井+终端杆”模块灵活组合的方式计费。 河南省交通运输厅 附件:河南省高速公路建设项目电力设施迁改工程费用标准.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