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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住建厅关于开展全省房屋市政工程安全隐患大排查大整治的通知

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关于开展全省房屋市政工程安全隐患大排查大整治的通知

赣建城镇〔2026〕18号

各设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城市管理局,赣江新区城乡建设和交通局、综合行政执法局:

    今年以来,全省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多发连发,事故起数、亡人数均大幅上升。为进一步加强房屋市政工程安全管理,坚决防范事故发生,决定在全省开展房屋市政工程安全隐患大排查大整治,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排查整治要求

    树牢“隐患就是事故”理念,按照逐企业、逐项目、逐设备要求,不分阶段、立即对全省在建房屋市政工程开展拉网式、穿透式安全隐患大排查大整治,以最坚决的态度、最严格的举措,及时消除风险隐患,坚决防范事故发生,特别是要坚决杜绝较大及以上事故发生,切实守牢安全生产底线红线。

二、排查整治重点

    重点排查施工现场危大工程、有限空间作业、高处作业、动火作业等管控不到位;安全防护措施落实不到位;重大事故隐患等。重点整治不按设计及方案施工;违章作业、违章指挥、违反劳动纪律;施工单位关键岗位人员配备及履职不到位、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监理单位履职不力、“监而不理”;监管部门失察失管、监督执法“宽松软虚”等问题。重点打击未批先建,边设计边施工,转包、挂靠、违法分包、出借资质等违法违规行为。

    (一)严格落实建设单位首要责任

    1.整治内容。建设单位存在以下情形:

    (1)未履行基本建设程序,存在未批先建、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或审查不合格即擅自施工等问题。

    (2)要求施工单位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

    (3)未按规定向施工单位足额支付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用。

    (4)未对施工单位转包挂靠、违法分包、出借资质行为进行管理,未对监理单位进行履约管理。

    2.整治措施。对排查发现建设单位未落实职责要求的,由属地主管部门采取以下措施:

    (1)存在未批先建、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或审查不合格即擅自施工等未履行基本建设程序问题的,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并依法依规进行处罚。

    (2)要求施工单位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责令限期改正,并依法依规进行处罚。

    (3)未按规定向施工单位足额支付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该工程项目停止施工。

    (4)未对施工单位转包挂靠、违法分包、出借资质行为进行管理,未对监理单位进行履约管理的,责令限期改正;涉及国有资金建设的项目,要将有关情况函告建设单位上级主管部门。

    (5)项目现场问题隐患较多且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或发生事故的,责令该工程项目全面停止施工,按上述情形采取相应措施;涉及国有资金建设的项目,将有关情况函告建设单位上级主管部门。

    (二)严格落实施工单位主体责任

    1.整治内容。施工单位存在以下情形:

    (1)未常态化开展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整治,未建立事故隐患台账及时闭环整改,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整治、动态清零不到位。

    (2)未按照规定编制并审核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不按设计及专项方案施工,未将危大工程录入全省危大工程管理系统并实施全流程管控,有限空间作业、高处作业、动火作业等管控不到位。

    (3)未按照规定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关键岗位人员未到岗履职或履职不到位,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作业。

    (4)未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未按规定进行安全技术交底与教育培训。

    (5)对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用投入报审资料、使用管理台账及支付证明等缺失,经核实确认未按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的,或未落实“三宝四口五临边”、作业面施工脚手架同步防护、作业层脚手板满铺、水平兜网设置等防护措施。

    (6)存在转包挂靠、违法分包、出借资质等行为,“以包代管”“包而不管”。

    2.整治措施。对排查发现施工单位未落实职责要求或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由属地主管部门采取以下措施:

    (1)对安全隐患排查整治不到位、存在重大事故隐患或问题隐患较多的,一律责令工程项目全面停工整改,并依法依规进行处罚;整改不到位或屡教不改、屡改屡犯的,依据《建筑法》,责令停业整顿,依法依规暂停其参加工程投标活动、承揽新的工程项目。同时将该项目上报列入“百差工地”。

    (2)凡发生事故的,将该项目列为重点监管对象,上报列入“百差工地”。涉及省内施工企业的,依法依规提请我厅暂扣、吊销其安全生产许可证;涉及省外企业的,提请我厅发函省外省级住建部门建议暂扣其安全生产许可证。涉及央国企施工单位,及时提请我厅向其上级主管部门发送事故信息告知函。

    (3)属地主管部门应对发生事故的项目开展“两场联动”“一案多查”,核查项目是否存在违法建设、围标串标、违法分包、转包挂靠等违法违规问题,对施工、监理单位及监管部门履职情况进行倒查,并将情况上报我厅。

    (4)发生一般事故的施工企业,按规定取消其一个年度申报省杜鹃花优质工程、省安全标化工地、省质量标化工程等资格;对发生较大事故的施工企业,按规定取消其两个年度申报省杜鹃花优质工程、省安全标化工地、省质量标化工程等资格。

    (5)未按照规定编制并审核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的,或未严格按照专项施工方案组织施工,依据危大工程安全管理规定,责令限期改正,涉及省内施工企业的,提请我厅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涉及省外企业的提请我厅发函省外省级住建部门建议暂扣其安全生产许可证。

    (6)未按照规定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作业,未落实安全技术交底与教育培训的,依法依规进行处罚。

    (7)未按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的,责令限期改正,并依法依规进行处罚。对国有资金建设项目的,发现安全生产防护措施不到位的,函告属地工程结算财政审计部门。

    (8)存在转包挂靠、违法分包、出借资质等行为的,依据《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进行处罚,责令停业整顿,依法依规暂停其参加工程投标活动、承揽新的工程项目。国有企业转包挂靠、违法分包、出借资质的,函告其上级主管部门及纪检监察机关。

    (9)对于受到行政处罚的,应依法公开处罚信息,并上传至“信用中国”。排查发现施工单位存在其它未履行职责要求或违法违规行为的,由属地主管部门依法依规对其处理。

    (三)严格落实监理单位监理责任

    1.整治内容。监理单位存在以下情形:

    (1)出借资质、转让监理业务。

    (2)未按照有关规定及合同约定配备监理人员并到岗履职。

    (3)未结合项目实际编制监理规划和监理实施细则。

    (4)未对施工组织设计和有关专项施工方案等进行审查,未结合危大工程专项方案针对性单独编制监理实施细则。

    (5)未按要求对危大工程、关键节点(工序)进行旁站、巡视检查及验收,并做好记录。

    (6)对施工现场存在的安全隐患“视而不见”,未及时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或暂时停工,对施工单位拒不整改的未及时向建设单位和监管部门报告。

    2.整治措施。对排查发现监理单位未履行职责的,由属地主管部门采取以下措施:

    (1)出借资质、转让监理业务的,依据《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进行罚款,责令停业整顿,依法依规暂停其参加投标活动、承揽新的监理业务。国有企业出借资质、转让监理业务的,函告其上级主管部门及纪检监察机关。

    (2)未按照有关规定及合同约定配备监理人员,或监理人员未到岗履职,或未结合项目实际编制监理规划和监理实施细则的,责令改正,约谈监理企业负责人,公布其履职缺失问题。

    (3)未对施工组织设计和有关专项施工方案等进行审查的,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依法依规暂停其参加投标活动、承揽新的监理业务,并处罚款。

    (4)对于未结合危大工程专项方案针对性单独编制监理实施细则,或未按要求对危大工程、关键节点(工序)进行旁站、巡视检查及验收的,责令限期改正,并依据危大工程安全管理规定进行处罚。

    (5)发现安全事故隐患未及时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或暂时停工,对施工单位拒不整改的未及时向建设单位和监管部门报告的,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依法依规暂停其参加投标活动、承揽新的监理业务,并处罚款。

    (6)对于受到行政处罚的,应依法公开处罚信息,并上传至“信用中国”。涉及国有资金建设的项目,将监理履职缺失问题函告项目建设单位。对于责令停业整顿,依法依规暂停其参加投标活动、承揽新的监理业务的,及时向我厅报告,提请函告有关部门暂停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小额工程交易专区、省网上中介服务超市、政府采购平台等入驻资格。

    (7)凡发生事故的,一律对监理单位履职行为进行倒查,发现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依规对监理单位及其监理人员作出相应处罚,并实施惩戒。涉及省外监理企业的,及时上报我厅。

    (四)严格落实监管部门监管责任

    1.整治内容。各地建筑施工安全监管部门存在以下不履行监管责任情形:

    (1)未结合项目实际制定监督检查计划,或未按照计划实施日常监督。

    (2)未落实监管职责,监督检查“走过场”,存在应当发现问题但未发现或发现问题未跟踪督促参建单位闭环整改等行为,或监督执法不严不实、“宽松软虚”,发现违法违规行为未实施处罚或移交有关部门处罚。

    (3)发生事故后未汲取教训、举一反三开展隐患排查整治,本地区事故多发连发。

    2.整治措施。依据省安全生产方面责任追究有关规定,对履职不力、负有责任的监管部门及监督人员采取以下措施:

    (1)未结合项目实际制定监督检查计划,或未按照计划实施日常监督的,属地主管部门对监督机构及监督人员进行严肃批评及相应处理。

    (2)监管责任落实不到位、监督检查“走过场”的,或监督执法不严不实、“宽松软虚”的,属地主管部门要求监督机构作出书面检查并切实整改,对项目监督人员根据情形进行追责问责。

    (3)上级部门巡查、督查、检查发现项目现场问题突出、存在重大事故隐患和列入省级以上安全生产巡查督查典型案例的,设区市级主管部门要对属地监管部门及监督人员履职情况进行倒查,对涉嫌失职、渎职等违法违纪情形的,按规定程序将问题线索移送纪检监察机关。

    (4)发生事故的,设区市级主管部门对属地监管部门下发督办函或警示函,并进行通报。未深刻汲取事故教训、举一反三开展隐患排查整治,事故多发连发、安全生产形势严峻的,将以省安委会住建安委会办公室名义下发警示函或问责建议函,约谈设区市级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约谈情况将抄送被约谈地市党委、政府,并向社会公布。

三、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各地要高度重视、周密部署、狠抓落实。主要领导为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具体抓落实,层层压实责任。要将监管力量较为薄弱、事故易发多发的工业园区建设项目和市政管网工程项目作为“重中之重”加大排查整治力度,确保大排查大整治落到实处。

    (二)强化宣传发动。各地要通过多种方式渠道,加强大排查大整治工作的宣传引导,确保各级主管部门、参建单位“人人知晓、人人参与、人人尽责”。要强化警示震慑,坚决查处并公开曝光一批施工单位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监理单位“监而不理”的典型案例。

    (三)强化督导问效。各地要采取“四不两直”、明查暗访、随机抽查、技术帮扶等方式,对整治工作加强跟踪问效,确保2026年6月底前彻底扭转当前事故多发连发的严峻形势、2026年底前大排查大整治工作取得实质性成效。我厅将适时对各地大排查大整治工作情况进行督查,对整治不力的进行全省通报。

    各设区市及赣江新区应于2026年6月30日前向我厅报送本地区(含所辖县、市、区)大排查大整治阶段性工作情况;于2026年12月30日前形成本地区大排查大整治年度工作情况(要全面梳理工作开展情况,评估经验做法和成效、查摆存在的问题及原因,明确下一步措施)报送我厅。

    联 系 人:省城镇发展服务中心 胡飞(赣政通同号)

    联系电话:0791-83062076

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6年4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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