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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实施细则》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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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制定背景及依据

2024年1月18日,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依据《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7号)制定出台了《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实施细则(试行)》(以下简称《细则(试行)》),实施已满两年,有效期已届满。《细则(试行)》出台后,国家又陆续出台了《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实施<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办质〔2024〕36号)《国务院关于建筑保温材料安全隐患专项整治工作方案》《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城镇住宅工程质量问题重点整治的通知》(建办质〔2025〕25号)等系列政策文件,对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提出新的要求。为贯彻落实相关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强我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按照规定,我厅结合自治区实际重新制定了《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

《实施细则》制定的主要依据包括:《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标准》《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实施<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等相关文件。

二、主要内容

《实施细则》共计5章63条。

第一章 总则,共4条。主要明确制定依据、适用范围、相关定义、从业和监督管理的基本要求。

第二章 资质管理,共19条。主要明确检测机构资质分类、申报主体资格、参数能力选取原则、检测人员、仪器设备、检测场所、质控体系、信息化管理、视频溯源、许可事项、申报途径和材料、受理审查程序、扩参增项升综、资质延续、资质变更、重新核定,外埠检测机构入蒙备案等方面的规定和要求。

第三章 检测活动管理,共26条。主要明确机构和人员从业基本要求、利害关系回避、检测业务委托、见证取样、样品标识封志、收样验样、检测机构到施工现场取样制度、现场检测、检测试验、报告出具、原始记录和影像留存、已检试样留置、档案管理、信息化系统运维、发现报告义务、争议解决、能力持续保持、检测机构禁止行为及虚假报告情形、检测人员禁止行为等方面的规定和要求。

第四章 监督管理,共11条。主要明确资质动态核查、信息化监管、监督检查形式及权利、工程质量监督抽测、检测机构和建设施工监理单位的监督检查内容、违法违规行为处理、行政处罚结果报送、信用监管、投诉举报处理、行业自律等方面的规定和要求。

第五章 附则,共3条。主要明确解释机关、有效期、参照执行要求。

三、政策亮点

(一)资质条件更加明晰,便利企业申报办理。根据相关上位文件要求,对检测机构主要人员、仪器设备、检测场所、质量管理体系、信息化管理、影像记录留存制度等资质标准条件逐条整理和细化,更加清晰明确了检测机构资质在人员、设备、场地、质控体系、信息化系统、视频溯源等方面资质条件的具体要求,服务企业更好开展资质申报。

(二)监管要求更加贴合实际,保障检测活动规范开展。《实施细则》结合自治区实际,调整了见证取样送检制度的实施范围,细化了对检测活动全过程追溯的要求,进一步明确了检测机构、人员禁止行为及虚假报告情形,鼓励推行检测机构到施工现场取样制度,解决了资质就位后部分旗县存在有工程建设但没有检测机构等问题,完善了事中事后监管要求,使《实施细则》更加贴合自治区实际情况。

(三)监管措施更加具体,保证监管质效切实发挥。《实施细则》明确了进一步强化检测机构资质监管相关事宜,要求主管部门加大信息化监管力度,定期对检测机构人员、仪器设备、检测场所、质量保证体系等资质条件进行动态核查,督促检测机构持续保持资质条件和检测能力。同时,进一步加强监督抽测,对工程实体质量功能和用于工程实体的建筑材料严格把关溯源,多举措保证监管工作发挥实效。

 

联系人:任亚春、续若楠、窦磊

电  话:0471-6681087,69459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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