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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黑龙江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监理行为管理模块试运行的通知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关于黑龙江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监理行为管理模块试运行的通知
〔2026〕839号
各市(地)住建局,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保障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质量和安全,规范监理企业施工现场行为,提升监理现场人员履职能力,实现监理工作的信息化、标准化、规范化,我厅决定上线运行“黑龙江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监理行为管理模块”(以下简称“监理模块”),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试运行项目
    2026年新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政府投资的,建设规模5000平方米以上的房屋建筑工程,投资金额3000万元以上的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及2026年地下管网管廊建设改造领域“两重”项目作为试运行项目。
二、试运行时间
    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至2027年5月30日止,为期一年。
三、工作要求
    (一)建设、监理单位以及监督部门要充分认识监理模块试运行的重要性,将其作为加强监理市场行为、工程质量安全管理、提升监理服务水平的重要抓手,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确保试运行工作顺利开展。
    (二)试运行项目的建设单位应当积极督促监理单位全面运用监理模块,确保该模块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得到有效应用,并将监理单位对该模块的实际使用情况作为评估其是否履行合同义务的一项重要考核内容。
    (三)试运行项目的监理单位应严格按照本通知要求,全面使用监理模块开展监理工作。要组织监理人员认真学习模块操作手册,熟练掌握各项功能,确保监理日志、旁站记录、验收记录、监理通知及整改等关键监理工作数据及时、准确、完整录入模块。总监理工程师为监理模块试运行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要确保模块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得到有效应用,不得漏报、虚报、瞒报监理工作内容。
    (四)试点项目的建筑市场、质量、安全监督部门要将监理模块使用情况纳入日常监督检查,重点查看试点项目的监理单位是否按要求使用模块,录入数据是否真实反映现场监理情况。建筑市场监管部门要通过模块及时掌握现场监理人员在岗履职情况,定期查看监理例会、审核审查、工程项目分包等内容填报情况。质量监督部门要通过模块及时掌握现场监理质量控制工作情况,定期查看监理例会、日常巡检、旁站、审查、材料(验收)、工序(验收)、见证取样、检查、监理指令等内容填报情况。安全监督部门要通过模块及时掌握现场监理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情况,定期查看监理例会、审核审查、机械验收、监理指令等填报情况。各监督部门对发现未按规定使用模块、模块使用不规范或数据存在异常的项目,要加大现场检查频度,及时跟进并督促其整改,确保监理工作规范有序开展,提升项目管理效率和水平。
    (五)各级建筑市场、质量、安全监督部门务必将本通知的具体要求及时传达给所有陆续开工的试运行项目的建设单位、监理单位。监理单位应在项目开工前熟练掌握操作模块各项功能。我厅将建立定期调度机制,对试运行项目的模块使用情况进行跟踪检查与评估,对于未按规定使用模块、数据报送不及时等问题的监理单位及对应监督部门,将采取约谈等方式予以处理。
    技术支持联系电话:17345625171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6年5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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