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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住建局关于加强全市房地产项目工程建设管理工作的通知

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关于加强全市房地产项目工程建设管理工作的通知
苏州建函建〔2026〕86号
各县级市(区)住建局(委)、苏州工业园区规建委,各有关单位:
    为适应人民群众高品质居住需要,推动建设安全、舒适、绿色、智慧的“好房子”,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提升住房品质的意见》(建标〔2025〕66号)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就加强全市房地产项目工程建设管理工作提出如下要求,请遵照执行。
    一、加强工程发包管理。直接发包的房地产开发项目鼓励选择公共信用良好的建筑设计、施工企业承建;建设单位可以在直接发包登记前核查拟承建单位的征信情况(包括企业履约、服务维保能力等)。采用招标发包的房地产开发项目,招标人可以将承建单位企业履约、服务维保能力等因素纳入招标文件,符合《关于在全省国有资金投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招标中推进“评定分离”工作的实施意见》(苏建规字〔2025〕4号)文情形的项目可以采用“评定分离”政策。
    二、规范总分包行为管理。建设单位与承包单位依法签订工程合同,应明确双方权利、义务、责任,施工阶段由总包单位负总责。房屋建筑工程中桩基工程、装饰装修、门窗电梯、外墙保温、消防等专业工程,可以根据工程需要实行专业分包或材料设备采购,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肢解发包或迫使总包单位选用指定分包商。房地产开发企业违法发包,拒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可对该房地产项目预售资金实行全额监管,对该房地产企业(含投资关联企业)开发的其他房产项目提高预售进度要求。项目开工前,属地质安监机构应对承建项目的总包单位履约能力、维保能力进行核验。
    三、规范工程款支付结算。房地产开发企业应严格执行建设工程价款结算、建设工程进度款支付比例等相关规定。推行过程结算,发包、承包双方通过合同约定,将施工过程按时间或进度节点划分工作周期,对周期内已完成且无争议的工程量(含变更、签证、索赔等)进行价款计算、确认和支付。涉及“工抵房”冲抵设计费、工程款的房产项目,应在合同中明确“工抵房”冲抵比例、“工抵房”具体位置等情形,并按市场同期实际销售价格结算。涉及项目保交房的属地可另行协调确定。
    四、实行差异化预售监管。房产项目申报“两智一全”住宅的,应满足《关于全面引导应用智能建造技术的通知》(苏智能建造〔2025〕1号)文件中相关智能建造应用要求,总包单位编制专项方案。属地住建部门应对“两智一全”项目落实进行中期评估,对照项目申报时所提交的专项方案评估应用情况,鼓励建设单位选择智能建造认证企业的施工单位承建。各地综合考虑项目类型、企业公共信用、“两智一全”项目申报情况等因素,可适当放宽预售面积的要求,实行差异化预售资金监管。
    五、加强全过程监管。对公共信用良好的建筑业与房地产开发企业,属地住建部门可在“双随机、一公开”等日常监管中合理降低抽查比例和频次;对失信企业,应列为重点监管对象,适当提高抽查比例和频次。各地住建部门根据职责细化分工、强化责任落实,明确施工图审查、招投标监管、质量安全监管、实名制监管、行政执法等相关责任单位的具体工作任务,提升数字化监管水平,利用大数据等手段跟踪分析工程立项、招投标、合同归集、农民工工资总包代发等全过程监管信息,及时发现房地产市场违法行为并落实整改、查处等工作要求。
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6年5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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