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关于印发佛山市建筑施工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承保机构评估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 市委金融办,市应急管理局,佛山金融监管分局,各区住建和水务局,市建筑业协会、保险行业协会,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佛山市建筑施工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事故预防服务,提升服务质量与实效,我局研究制定了《佛山市建筑施工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承保机构评估考核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反映。 附件:佛山市建筑施工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承保机构评估考核办法(试行) 佛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6年5月19日 (联系人:张鑫,83387669) 佛山市建筑施工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承保机构评估考核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佛山市建筑施工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以下简称建筑施工安责险)事故预防服务,提升服务质量与实效,有效降低投保单位生产安全事故风险,依据《广东省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办法》《佛山市建筑施工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办法》等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承保建筑施工安责险的保险机构。 第三条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每年对承保机构开展一次评估考核工作。评估考核遵循“结果导向、过程覆盖、客观公正、持续改进、服务优先”的原则,实行承保机构与工程项目一体化考核评价。 第二章 服务要求 第四条 保险机构应建立以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的事故预防服务体系,依法依规履行服务承诺,建立健全包括服务流程、质量控制、人员管理、档案管理、信息化管理、评价考核、服务方案管理、隐患告知、回访确认、投诉处理及外聘或委托服务管理在内的各项制度。 第五条 承保机构提供的事故预防服务内容应包括:安全生产制度建设、安全责任落实、安全生产投入、安全风险辨识评估、隐患排查、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安全生产标准化与信息化建设、应急预案编制与应急救援演练等,服务内容和标准应严格遵照《佛山市建筑施工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事故预防服务工作指引》执行。 第六条 承保机构应强化施工现场隐患排查,每次服务须将建筑起重机械、高大模板、深基坑、脚手架等重大危险源及消防安全列为必查项目。发现隐患应及时签发整改建议单,并书面告知项目建设、施工、监理单位;发现重大事故隐患应立即书面向项目所在地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报告。 第七条 保险机构应建立真实、完整的事故预防服务档案,不得遗失、篡改、隐匿或销毁。档案保存期限自保险合同终止之日起不少于5年。 第八条 承保机构可委托具备相应能力的第三方机构提供事故预防服务,但须对服务质量负总责。应制定第三方机构考评方案,明确服务内容、标准及奖惩退出机制,实施动态评价,按时编制并支付事故预防服务费用计划,建立费用使用台账,并接受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指导和监督。 第九条 承保机构应积极应用信息化技术,实现与佛山市建筑施工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一体化信息管理平台(以下简称管理平台)的系统对接,支持数据集中交互与服务效能提升。 第十条 承保机构应客观、真实、完整记录服务过程,对关键环节可采取拍照、录像等方式留存印证资料,并按“一项目一档案”原则建立专门服务档案,内容包括保险合同、服务方案、服务记录、隐患排查与整改情况、投诉处理记录等,并上传至管理平台备查。 第十一条承保机构应确保管理平台数据信息安全,不得将相关数据用于建筑施工安责险工作以外的其他用途。 第十二条承保机构理赔服务应至少包括: (一)实行全天候接报案制度,建立快速理赔和预付赔款机制,及时提供出险理赔服务; (二)对保险责任明确的生产安全事故,应及时支付赔款,紧急情况下应提前预付。对赔偿金额存在争议的,应先支付无争议部分。自收齐赔偿请求及证明材料之日起,赔款支付原则上不超过10个工作日; (三)生产安全事故致人员重伤抢救期间,经被保险人申请,应向投保单位或医院预付保证金,最高以医疗费用责任限额为限; (四)不得将主管部门出具的事故证明作为明确事故性质理赔的必要条件。 第十三条 承保机构应设立专人专线,妥善处理投保单位咨询与投诉,维护建筑施工安责险的良好社会效应。 第三章 考核内容 第十四条 评估考核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服务方案落实情况; (二)服务效果; (三)投保单位满意度; (四)服务费用支出合规性; (五)服务人员专业能力; (六)保险执行情况; (七)投诉处理效果; (八)问题改进与服务提升; (九)工作创新情况。 第四章 考核组织 第十五条 考核工作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组织实施,实行百分制评分,并按得分进行等级划分: A级(优秀):90分及以上,事故预防服务体系健全、落实到位,服务效果显著; B级(合格):70分至90分(不含),服务体系较为健全,落实较好,基本达到服务目标; C级(不合格):70分以下,服务体系不完善,服务内容、质量与效果未达要求。 保险机构一年内被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下达书面限期整改、约谈、通报、警示达到三次及以上或未对接管理平台,当年考核结果直接评定为C级。 第十六条考核结果在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官网和管理平台公布,并抄送保险监管部门。 第十七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通过以下方式对承保机构服务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一)结合日常检查、飞行检查与专项巡查; (二)对投诉举报的承保机构或第三方机构进行核查; (三)开展专项检查。 重点检查服务履行情况及项目现场安全状况与服务记录的一致性。对不符合要求的,责令整改并纳入考核记录。 第十八条 投保单位可通过电话、信函、现场反映等渠道向属地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反馈事故预防服务情况。属地主管部门应及时调查核实,属实的依法依规处理,并报送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相关结果纳入评估考核。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佛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 点击下载附件:建筑施工安全生产责任保险评估考核评分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