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住房和建设局 厦门市财政局 厦门金融监管局关于继续实施农村住宅建设施工安全保险的通知 集美、海沧、同安、翔安区住建和交通局、区财政局: 为进一步强化我市农村住宅建设施工安全管理,发挥保险的风险分担和专业服务作用,持续增强安全生产预防和事故控制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住房城乡建设部等5部门关于加强农村房屋建设管理的指导意见》(建村规〔2024〕4号),以及《应急管理部等7部门关于印发〈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应急〔2025〕27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将我市农村住宅建设施工领域继续实施安全保险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按要求抓好落实。 一、保险范围 (一)厦门市集美区、海沧区、同安区和翔安区行政区域内,经批准的在建农村住宅建设项目(含新建、改建、翻建项目),实施农村住宅建设施工安全保险(以下简称“农房施工安全保险”),保险期限1年。 (二)本通知所称农房施工安全保险,是指由厦门市集美区、海沧区、同安区和翔安区作为投保人,为辖区内已批在建和新批在建的农村住宅建设项目,统一向承保机构投保的一种覆盖人身意外伤害保障和财产损失赔偿的综合性保险。 二、保险责任 (一)在被投保项目施工(以所在地农村建房管理部门“四到场”施工放样之日起,至完工核销止)及相关工作过程中,因安全事故导致农村住宅建房户主(以农村宅基地和建房申请审批文书登记的姓名为准)及其家庭成员(以户口簿记载为准)、施工相关工作人员、有关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的,由承保机构按照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二)因被投保项目施工发生安全事故产生的抢险救援、医疗救护、事故鉴定、法律诉讼等相关费用,承保机构一并按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三)农房施工安全保险具体的保险责任、责任免除、赔偿限额及理赔处理规则等,以经金融监管部门备案的保险条款及保险合同约定为准。 三、保险费用 (一)农房施工安全保险费用由区级承担(各区承担保费金额根据上一年度本行政区域内批准的农村宅基地和翻改建数量占全市批准总数的比例进行核定,实行差异化分担),市级奖补40%;市级奖补部分由市住建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通过转移支付下达各区。保险费用按全市不超过1100万元/年的标准控制。 (二)承保机构由市住建局牵头组织集美区、海沧区、同安区和翔安区以公平竞争的方式依法依规确定。 四、其他有关服务 (一)承保机构要组织编制承保责任告知书及服务手册,指定专门部门和人员进入镇(街)和村(居)以多种形式开展承保责任、索赔流程的宣讲,依法依规充分落实告知义务;并通过电视、报纸、网络等媒体渠道,普及安全知识,协同推动全市农房施工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向好。 (二)涉及到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部分,承保机构及其委托的第三方服务机构要严格按照《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事故预防技术服务规范》的要求,协助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安全风险辨识评估和安全评价、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安全生产应急预案编制和应急救援演练、安全生产科技推广应用等事故预防工作。承保机构须依据保险合同约定及时足额列支事故预防服务资金,在服务过程中建立专门台账,并接受政府相关部门的监督。事故预防服务频次不少于《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事故预防技术服务规范》规定的次数,并确保事故预防服务全覆盖。 (三)事故预防服务资金按照集中使用、统筹安排、分级实施的原则,定期组织开展专职监管人员和农村建筑工匠培训、安全生产教育、风险评估管控、隐患排查治理、应急演练、安全奖励、安全生产科技推广、困难户安全措施补助等事故预防工作,具体使用范围和服务标准由保险合同具体约定。 (四)承保机构要根据厦门市农村住宅建设数量和区域特点,成立安全技术服务小组。制定完善的农村住宅建设施工安全巡查服务标准,从人员管理、安全资料、现场管控、关键节点等方面进行安全技术服务。分组包片、定期轮转,每季度对协议约定范围内的在建农村住宅实施一次全覆盖安全巡查,及时排查安全隐患并将巡查结果报告有关部门。主动对接各区,指定专门人员将安全巡查隐患排查结果等风控检查数据和理赔数据及时上传至各区农村建房安全巡查信息平台。 (五)承保机构须委托符合条件的独立第三方风险管理机构,负责农村住宅建设施工全过程安全风险控制检查工作,农村住宅建设参建各方应配合第三方风险管理机构的工作,为其提供必要的条件,不得阻碍其开展正常的风险管理工作。鼓励建设工程相关行业协会、监理公司、全过程工程咨询机构等社会中介机构作为第三方风险管理机构,积极参与农房施工安全保险制度实施,并在风险管理过程中充分发挥专业作用。第三方风险管理机构不得与农村住宅建设参建各方存在关联关系,不得直接或间接参与有关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材料供应等服务活动。 五、保险事故理赔 (一)承保机构要全面履行合同约定,制定理赔流程,提供便捷优质的理赔服务。 (二)发生安全事故时,事故各方除组织施救外,应第一时间通知承保机构和事故所在地镇(街)及村(居)到场核查,及时记录事故现场情况,留存事故证据。 (三)承保机构承诺在列明责任项下,被保险人按保险合同约定提出书面索赔要求,承保机构履行先行赔付义务。 六、监督管理 (一)农村住宅建房户主、乡村建设工匠、施工单位等参与建设的各方主体对农村住宅建设的施工质量与安全共同负责。 (二)市住建局统筹协调本通知的组织实施;会同金融监管部门指导承保机构根据本通知研究确定农房施工安全保险的保险方案;指导区级住建部门和承保机构履行职责。区级住建部门为农房施工安全保险合同签订人,对承保机构的合同履行质量、安全巡查服务质量等进行监督指导。 (三)金融监管部门负责会同住建部门对承保机构事故预防专项资金的合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对承保机构无故拒赔、事故预防费用投入不符合规定、事故预防服务落实不到位、理赔服务不到位不及时等行为,依法依规予以处理。 本通知由厦门市住建局会同市财政局、厦门金融监管局负责解释,自2026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1年。 厦门市住房和建设局 厦门市财政局 厦门金融监管局 2026年5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