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一:本人关于水利水电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申报有如下问题请教,盼回复: 1、申报程序及渠道(网站)是怎样的,是否需要提交纸质版材料; 2、人员考核方面,除了一级建造师之外,中级以上职称、现场管理人员、中级以上技术工人是否已不再考核; 3、关于业绩,“近10年承担过下列7类中的3类工程的施工总承包或主体工程承包,其中 1~2 类至少1类,3~5 类至少1类,工程质量合格”,请问第6类和第7类业绩是否必须具备之一?假如某单位拥有第1类和第2类业绩各1条,第3类业绩一条,是否符合申报条件? 4、水利工程的业绩不像建筑、市政方面的业绩可以上全国建筑市场监管服务平台查询,请问怎么认定水利业绩的有效性? 回复:一是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统一实行电子化申报和审批的通知》(建办市函〔2018〕493号),我部审批的工程勘察资质、工程设计资质、建筑业企业资质、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含涉及公路、铁路、水运、水利、信息产业、民航、海洋、航空航天等领域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的新申请、升级、增项、重新核定事项,均统一实行电子化申报和审批。实行电子化申报和审批后,我部不再受理上述事项纸质申报材料。申请人可通过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申报软件(下载网址:jsb.justonetech.com)提交行政许可申请。 二是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建市规〔2023〕3号),申请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专业承包一级资质的企业,应当满足《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建市〔2014〕159号)要求的注册建造师人数等指标要求,《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简化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部分指标的通知》(建市〔2016〕226号)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三是根据《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实施意见》(建市〔2015〕20号),业绩中要求的“×类中的×类”必须分别满足,不能相互替代。 四是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项目信息管理的通知》(建办市函〔2023〕391号),办理公路、水运、水利、通信、铁路、民航等专业工程资质的,由交通运输、水利、工业和信息化等专业部门确定业绩确认方式。 问题二:1、母子公司之间进行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壹级、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壹级资质转移是否可不通过吸收合并、重组等方式,是否可仅仅进行资质转移,而不转移债权债务、人员、工程业绩等? 2、 原有资质企业注销后,换发五年有效期资质证书重新核定是否仅需书面审核即可,无需现场核查场地、人员等情况? 3、 如现有通过吸收合并方式取得资质的企业欲调取所取得资质的原始获得路径,是否可调取,以及调取的流程要求(调取部门、申请所需的准备文件)是什么? 回复:一是企业由于经营结构调整,在企业与其全资子公司之间,或各全资子公司间进行发生重组分立、合并等情形,应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涉及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的,应当按照《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等规定依法依规办理。 二是企业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吸收合并事项的许可程序与申报材料详见《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建市〔2015〕20号)及其附件。 问题三:我想咨询企业资质合并事宜,查阅贵部资料,看到2020年出台《关于进一步做好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告知承诺制审批有关工作的通知》(建办市〔2020〕59号)第三款明确规定:通过告知承诺方式取得上述资质的企业,发生重组、合并、分立等情况涉及资质办理的,不适用《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建设工程企业发生重组、合并、分立等情况资质核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市〔2014〕79号)第一款有关规定,应按照相关资质管理规定中资质重新核定事项办理,该文件明确了承诺制不能吸收合并,只能重新核定。但是,贵部2023年出台《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 建市规〔2023〕3号),针对企业资质合并为第三款:三、加强企业重组分立及合并资质核定。企业因发生重组分立申请资质核定的,需对原企业和资质承继企业按资质标准进行考核。企业因发生合并申请资质核定的,需对企业资产、人员及相关法律关系等情况进行考核。文件最后又明确了《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建设工程企业发生重组、合并、分立等情况资质核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市〔2014〕79号)文件废止。我想咨询是否承诺制的两个一级企业可以吸收合并了呢? 回复: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告知承诺制审批有关工作的通知》(建办市〔2020〕59号)及《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建市规〔2023〕3号),通过告知承诺方式取得建筑工程、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的企业,现不适用于简化审批手续。 问题四:我公司正在筹备市政公用工程监理资质由乙级升为甲级的申报工作,在准备申报材料过程中,对以下具体问题存在疑问,恳请贵部予以明确指导: 1.关于“企业具有必要的工程试验检测设备”的证明材料在资质标准中要求“企业具有必要的工程试验检测设备”,请问在申报时,除设备清单外,是否需要提供购置发票作为证明?具体应提交哪些材料方可满足审查要求? 2.关于代表工程业绩的认定时间标准: 在审核企业工程业绩时,涉及“竣工验收报告”载明的日期、“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以下简称“四库一平台”)中“竣工验收信息”记录的实际竣工时间,以及“竣工验收备案信息”记录的实际备案时间。当上述时间不一致时,应以哪个时间为准来认定该业绩的完成时间? 例如:某项目《竣工验收报告》签署日期为2022年9月23日,“四库一平台”竣工验收信息记录的实际竣工时间也为2022年9月23日,但其竣工验收备案信息记录的实际备案时间为2025年3月2日。请问该项目的业绩认定时间应视为2022年9月还是2025年3月? 3.关于代表工程业绩的证明材料要求 在提交代表工程业绩的证明材料时,除了监理合同、监理规划、监理工作总结和竣工验收报告(或证书)外,是否必须提供《监理业务手册》?以上述几项材料组合是否已能满足要求?若需提供《监理业务手册》,是否有统一的格式或内容要求? 以上问题事关我公司申报材料准备的有效性与合规性,特此咨询。望贵部能在百忙之中予以解答,为我公司的资质申报工作提供明确依据。 回复:一是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告知承诺制审批有关工作的通知》(建办市〔2020〕59号),自2021年1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对市政公用工程监理甲级资质实行告知承诺制审批,通过告知承诺方式申请上述资质的企业,须保证填报的包括业绩项目及项目技术指标在内的所有信息真实有效,项目符合法定基本建设程序、相关工程建设资料齐全,并由企业法定代表人签署书面承诺书。 二是根据《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第三十一条,“企业近2年内独立监理过3个以上相应专业的二级工程项目”是指企业自申报之日起前2年内独立监理完成并已竣工验收合格的工程项目。企业申报材料中应提供相应的工程验收证明复印件。 问题:两家建筑业企业,现在我司准备办理资质合并,被吸收企业在申报时候未完成工商注销登记,合并后吸收企业可取得有效期1年的资质证书。吸收企业原有由部核发的有效期为5年的资质证书是否统一变更为1年有效期呢?还是只针对被吸收企业的资质证书? 回复:根据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行政审批专栏通用问题解答,建设工程企业发生合并,应当按照拟承继资质相应资质标准和有关规定重新核定新企业的净资产、人员等。结合咨询内容,被吸收企业合并后,承继企业可取得有效期1年的资质证书。 问题:市政监理甲级资质升级标准中要求有“近2年”工程业绩中,业绩的认定时间是必须按竣工验收报告的时间计算,还是可以按竣工验收备案时间计算呢?比如项目实际竣工验收时间是2022年12月,但是竣工验收备案时间是2025年3月。那我近两年业绩认定时间可以自2025年3月算起吗? 回复:根据《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第三十一条,“企业近2年内独立监理过3个以上相应专业的二级工程项目”是指企业自申报之日起前2年内独立监理完成并已竣工验收合格的工程项目。企业申报材料中应提供相应的工程验收证明复印件。 问题:请问设计综甲延续,除了考核注册、职称人员的数量,两个行业技术负责人的个人业绩外,主导专业人员的个人业绩还要考核吗?2025年12月住房城乡建设部通知个人业绩也需上四库一平台,请问申报的个人业绩,需考核业绩四库一平台的哪些内容? 回复: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建筑市场监管司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延续有关事项的通知》(建司局函市〔2023〕116号),资质延续申请企业按照有关资质管理规定及资质标准有关要求提交申请,对材料真实性、合法性作出承诺,并对承诺内容负责,承担全部法律责任。收到企业资质延续申请后,我部按照资质标准对企业注册人员等内容进行核查,经核查合格的,准予延续。 问题:《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专业资质注册监理工程师人数配备表要求甲级市政公用工程按照15人的要求配备,但《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调整工程监理企业甲级资质标准注册人员指标的通知》建办市〔2018〕61号“要求,审查工程监理专业甲级资质(含升级、延续、变更)申请时,对注册类人员指标,按相应专业乙级资质标准要求核定。”故向贵部咨询一下,取得甲级监理市政公用工程资质的企业在使用时应当按照什么标准对人员进行要求? 回复: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调整工程监理企业甲级资质标准注册人员指标的通知》(建办市〔2018〕61号),自2019年2月1日起,审查工程监理专业甲级资质(含升级、延续、变更)申请时,对注册类人员指标,按相应专业乙级资质标准要求核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