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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建设工程特殊消防设计专家评审管理办法

《吉林省建设工程特殊消防设计专家评审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一、背景依据

  为贯彻落实《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细则》有关要求,规范我省建设工程特殊消防设计专家评审工作,强化消防安全源头管控,保障特殊消防设计科学、安全、可行,统一评审标准、规范评审程序、提升评审质量,确保评审工作公正透明,我厅结合我省建设工程特殊消防设计专家评审工作实际,制定了《吉林省建设工程特殊消防设计专家评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二、制定过程

  《办法》起草过程中,全面梳理国家及我省现行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要求,系统总结近年来我省特殊消防设计专家评审工作实践经验。在广泛征求各市(州)、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社会公众意见的基础上,履行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等程序,并经厅长办公会审议通过,正式印发本《办法》。

  三、内容解读

  《办法》共七个方面25项重点内容,涵盖总则、评审组织、评审范围、申报程序、评审程序、评审意见运用及其他规定。

  (一)评审范围。一是国家标准未规定的消防设计内容,需评审确定方案;二是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不符合标准的,要评估其消防安全性能;三是历史保护建筑无法满足标准时,在不破坏原貌前提下评审制定方案;四是建筑高度大于250米的民用建筑,因其特殊性和高风险性需评审保障安全。

  (二)评审程序。规范特殊消防设计评审全流程。申报环节明确主体和材料要求;初审环节审查材料确定是否符合条件;专家抽取环节按原则和程序公正抽取;会议组织环节明确时间、地点、议程等;评审流程环节规定具体步骤和方法;意见形成与运用环节明确意见形成方式及在消防设计审查中的应用,确保评审规范有序。

  (三)评审内容。明确7项核心评审要点,涵盖技术合理性、可行性、安全性等方面,包括特殊消防设计技术依据是否充分、方案是否符合目标、与规范偏离是否合理必要等,为评审提供标准和方向。

  (四)评审结论。实行少数服从多数原则,经四分之三以上专家同意方为评审通过。评审结论分为同意或不同意,不同意的需说明理由。通过评审但需补充完善的,须经专家签字确认。

  (五)意见运用。明确专家评审意见作为设计依据交付建设单位,并提交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建设单位组织竣工验收时,应对特殊消防设计内容进行全数验收;住建主管部门在消防验收时应依据特殊消防设计资料进行全数检查。

  (六)档案管理。要求省、市(州)、县(市、区)住建主管部门立卷归档评审资料,原始技术资料永久保存,确保评审过程可追溯。

  (七)附件模板。提供7个标准化附件表格,如申报表、签到表、意见表等,规范申报与评审文书格式和内容,提高评审效率和规范性,确保记录和文件统一完整。

初审:丁立新

复审:李伟乾

终审:姜英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建设工程特殊消防设计专家评审管理办法》的通知

  吉建规〔2026〕5号

各市(州)建委(住房城乡建设局),长白山管委会住房城乡建设局,梅河口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各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局:

  现将《吉林省建设工程特殊消防设计专家评审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附件:吉林省建设工程特殊消防设计专家评审管理办法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6年6月1日

初审:丁立新

复审:李伟乾

终审:姜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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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建设工程特殊消防设计专家评审管理办法.docx

 

吉林省建设工程特殊消防设计专家评审管理办法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建设工程特殊消防设计专家评审工作,加强消防安全源头管控,确保建设工程消防设计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细则》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吉林省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特殊消防设计专家评审活动。

    第三条 建设工程特殊消防设计专家评审应当坚持合法、科学、公正的原则,确保评审结论安全可靠、技术先进、经济合理。

    第四条 建设工程特殊消防设计专家评审除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内容外,还应满足国家、吉林省相关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的要求。

评审组织

    第五条 建设工程特殊消防设计专家评审工作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和实施。

    第六条 评审组的专家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邀请。评审范围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工程应进行特殊消防设计专家评审:       

    (一)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没有规定的;

    (二)消防设计文件拟采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不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规定的;

    (三)因保护利用历史建筑、历史文化街区需要,确实无法满足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要求的;

    (四)高度大于250米的民用建筑。

申报程序

    第八条 建设单位向各市(州)、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出建设工程特殊消防设计专家评审的书面申请,下列内容应作为申请的附件材料一并报送:

    (一)提供《特殊消防设计专家评审工程信息表》(附件1),应在工程简要说明中明确提请专家评审的特殊消防设计内容。

    (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文件。

    (三)特殊消防设计技术资料应满足《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细则》第八条及《特殊消防设计技术资料自查表》(附件2)的要求。

    第九条 市(州)、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在收到建设单位申报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并作如下处理:

    (一)初审认为符合规定且申报材料完整的,向省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报送召开专家评审申请,并填写《建设工程特殊消防设计专家评审初审情况表》(附件3),与建设单位申请材料、拟参会单位名单一并作为申请函的附件;

    (二)初审认为符合规定但申报材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通知建设单位补正资料后,按前项规定处理;

    (三)初审认为不符合规定的,告知建设单位不予开展专家评审。

    第十条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消防主管部门接到市(州)、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的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组织召开专家评审。

评审程序

    第十一条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向参会专家、相关单位发出会议通知,提供会议议程和项目相关材料。

    建设工程的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消防技术服务单位、施工图审查机构等单位的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及相关人员应参加专家评审。

    第十二条 评审专家的选取

    (一)评审专家应从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建设工程消防技术专家库政策研究组中随机抽取,对于技术复杂、专业性强或者国家有特殊要求的项目,可以直接邀请相应专业的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全国工程勘察设计大师以及境外具有相应资历的专家参加评审,专家组人数不少于7人。

    (二)被抽取参加评审的专家与被评审工程的建设、设计等相关单位有利害关系的,或者曾经参与被评审工程消防设计咨询的,应当主动告知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并主动申请回避。

    (三)专家应遵守《吉林省建设工程消防技术专家库管理办法》中的相关要求,按时参加评审,遵守工作纪律,不得私下接触项目相关方,不得收受利害关系人的财物或其他好处。

    第十三条 评审流程

    (一)专家组成员在《专家评审专家组签名表》(附件4)上签名。

市(州)、县(市、区)市、县、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消防技术服务单位、施工图审查机构等相关单位在《专家评审参会人员签到表》(附件5)上签到。线上远程参会专家、人员可标注“线上参会”。

    (二)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主管部门宣布会议开始,介绍专家组成员,专家组成员推选产生一名组长,由组长主持会议进程。

    (三)专家依据上报材料及汇报情况进行核查是否符合召开专家评审的条件,并在《专家评审专家意见表》(附件6)中做相应判定。经四分之三以上专家认为符合召开专家评审会条件的,会议可继续进行;否则会议终止,评审结论为不符合专家评审条件。

    (四)专家组组长宣布评审事项、纪律和要求。

    (五)建设单位介绍建设工程基本情况。

    (六)设计单位、消防技术服务等相关单位介绍特殊消防设计的必要性、方案的评估分析、实体试验验证或火灾数值模拟分析验证情况、应用实例。

    (七)专家组成员向汇报单位提问、质询。如专家组认为有必要,可要求建设单位组织专家组成员前往现场勘察。

    第十四条 评审内容

    (一)设计超出或者不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理由是否充分;

    (二)设计采用不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和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的理由是否充分,运用是否准确,是否具备应用可行性,提供的有关应用实例、产品说明是否与工程直接相关等;

    (三)因保护利用历史建筑、历史文化街区需要,确实无法满足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要求的理由是否充分,采取的加强措施是否可行、可靠和合理;

    (四)特殊消防设计方案是否包含对两种以上方案的比选过程,是否从安全性、经济性、可实施性等方面进行综合分析后形成,是否不低于现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要求的同等消防安全水平,方案是否可行;

    (五)重大工程、火灾危险等级高的特殊消防设计技术文件中是否包括实体试验验证内容;

    (六)火灾数值模拟的火灾场景和模拟参数设定是否科学,应当进行实体试验的,实体试验内容是否与实际场景相符。火灾数值模拟分析结论和实体试验结论是否一致;

    (七)建筑高度大于250米的建筑,讨论内容除上述六项以外,还应当讨论采取的加强性消防设计措施是否可行、可靠和合理;

    (八)其他需要评审的事项。

    第十五条 专家评审意见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会议概况,包括会议时间、地点,组织机构,专家组的成员构成,参加会议的建设、设计、咨询、评估等单位;

    (二)项目建设与设计概况;

    (三)特殊消防设计评审内容;

    (四)评审专家独立出具的评审意见,填写《专家评审专家意见表》(附件6),应有专家签字,明确为同意或不同意,不同意的应当说明理由;

    (五)专家组评审意见的结论,结论应明确为同意或不同意,特殊消防设计技术资料经四分之三以上评审专家同意即为评审通过,评审结论为同意;并填写《专家评审专家组意见表》(附件7),评审结论应有专家签字;

    (六)会议记录。

    第十六条 评审后由专家组长向建设单位现场宣布结果。对评审同意通过,但存在部分技术资料、拟采用设计方案及措施需要补充完善的,应当按论证结论进行修改完善并获得专家签字同意。未通过专家评审的,调整完善后,建设单位按程序可以重新申请。

评审意见运用

    第十七条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将建设工程特殊消防设计专家评审意见函告申请评审的市(州)、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第十八条 市(州)、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将专家评审意见交付建设单位。建设单位应当将专家评审意见及特殊消防设计等资料作为设计依据提供给施工图审查机构进行审查,审查合格后,将专家评审意见及特殊消防设计等资料作为设计文件成果提交至施工、监理等单位。

    第十九条 专家评审会议纪要及相关资料应由建设单位、市(州)、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立卷归档,长期保存。

    第二十条 建设单位组织竣工验收时,应将特殊消防设计内容进行全数验收;申请消防验收时应对特殊消防设计验收情况作必须说明。

    第二十一条 市(州)、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在开展消防验收时,应依据特殊消防设计资料进行全数检查。

其他规定

    第二十二条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建设主管部门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档案管理的规定,做好特殊消防设计专家评审的档案管理工作,及时收集、整理相关工作资料,档案内容较多时可立分册并集中存放,其中,图纸可用电子档案的形式保存,原始技术资料应永久保存。

    第二十三条 专家评审仅对建设工程特殊消防设计申报的内容负责。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吉林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办法》(吉建规〔2022〕1号)第十八条、第十九条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

附件:

    1.特殊消防设计专家评审工程信息表

    2.特殊消防设计技术资料自查表

    3.建设工程特殊消防设计专家评审初审情况表 

    4.专家评审专家组签名表

    5.专家评审参会人员签到表

    6.专家评审专家意见表

    7.专家评审专家组意见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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