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平陆运河贵港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我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及装饰装修工程(以下简称“建设工程”)消防施工过程质量监管,压实各方主体责任,不断提升建设工程消防施工质量水平,强化消防施工质量过程监管和消防验收联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5号)《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58号)《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消防施工过程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桂建质〔2025〕7号)、《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区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管理工作的通知》(桂建设计消防〔2026〕1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市建设工程消防施工过程质量监督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落实各方参建主体责任 (一)建设单位对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质量负首要责任。开工前,重点核对工程情形(特殊或其他建设工程),取得相关建设手续后方可开工;施工阶段,组织各参建单位严格照图施工;竣工验收阶段,组织相关单位查验建设工程是否符合消防要求;依法申请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办理备案并接受抽查;应将消防施工资料纳入建设工程档案并及时向档案管理机构移交。 (二)设计单位对建设工程消防设计质量负责。设计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进行设计;在设计文件中选用的消防产品和具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应当详细注明规格、性能等技术指标,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参加竣工验收消防查验,对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实施情况提出查验意见。 (三)施工单位对建设工程消防施工质量负责。施工单位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技术标准、经审查合格后的消防设计文件组织施工,使用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做好隐蔽工程验收记录及影像记录;按规定编制消防竣工图,参加竣工验收消防查验。建设工程实行总承包的,总承包单位应当对全部建设工程质量负责。依法分包的,分包单位应当对其分包工程的质量向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质量承担连带责任。 (四)监理单位对建设工程消防施工质量承担监理责任。监理单位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技术标准、经审查合格后的消防设计文件对消防施工质量实施工程监理。不得与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降低消防施工质量。监理单位应将消防施工质量纳入工程竣工预验收范围,做好隐蔽工程的验收,参加竣工验收消防查验,编制的工程质量评估报告中应包括消防施工质量内容。 (五)提供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图纸技术审查、竣工验收消防查验、消防验收现场评定、消防验收备案抽查、特殊消防设计咨询、全过程消防技术咨询的技术服务机构应当具备法定的从业条件,不得与各方参建主体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存在隶属关系和其他利害关系;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技术标准提供服务,并对出具的意见或者报告负责。 二、加强消防施工质量监督检查 各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应将消防施工质量纳入工程施工质量监督范围,强化消防施工过程质量监管,推动消防施工与工程质量监管一体化融合。将消防施工质量纳入工程施工质量监督计划、落实监督频次、强化过程检查并填写监督记录。对涉及消防的工程实体质量、工程质量责任主体的质量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形成工程质量监督报告,质量监督报告中体现消防施工质量监督相关情况;重点督促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严格按照建设工程法律法规、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以及经消防设计审查合格或满足工程需要的消防设计文件组织施工(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组织特殊消防设计专家评审、超限建筑加强性措施论证类项目应重点查看专家意见落实情况),对涉及存在消防工程的质量问题,及时督促建设单位进行整改落实,确保消防施工质量。 (一)加强程序及行为监督。各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局未设有消防中心的应由质量监督机构对消防施工过程进行监督管理;设有消防中心的应由质量监督机构牵头对消防施工过程进行监督管理,消防中心应积极配合。一是工程开工初期,质量监督机构应进行消防过程监督首次交底,告知建设、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消防质量责任、义务和配合事项,消防专业施工中应特别注意的环节和事项以及消防过程监督联系人和工作纪律,并将消防过程监督内容合并至质量安全监督告知书中。二是对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含深化设计及设计变更)消防设计审查、消防设施等专业工程发包及分包合法性、消防施工质量管理体系及相关责任制度建立健全、日常消防施工技术管理工作开展、日常消防施工质量监理工作开展、全过程消防查验工作开展等进行监督抽查。 (二)加强实体质量监督。 1.施工放线定位阶段。重点对建筑防火间距等总平面布局,消防控制室、消防泵房等消防功能用房、人员密集场所、高火灾风险性部位以及其他特殊场所的平面布置,消防安全疏散相关尺寸等进行监督抽查抽测。 2.主体结构(含地下室)施工阶段。重点对墙(包括防火墙、承重墙、防火隔墙等)、柱、梁、楼板、疏散楼梯等构件的燃烧性能及耐火极限,钢结构及木结构的防火保护,预留预埋管线材质、管径及燃烧性能,设备基础等实体质量进行监督抽查抽测。 3.屋面及内外装修施工阶段。重点对建筑外墙、屋面保温系统设置及所使用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建筑外墙装饰的防火性能,建筑外墙外保温系统与基层墙体及装饰层之间空腔的防火封堵,建筑内部装修材料防火性能及其对消防设施和疏散设施的影响,用电装置防火性能等进行监督抽查抽测。 4.设施设备安装阶段。重点对防火及防烟分隔,安全疏散及消防电梯,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火灾自动报警系统,防烟排烟系统及通风空调系统防火,消防电气,建筑灭火器,气体灭火系统,泡沫灭火系统,各类管道贯穿楼板及墙体防火封堵,消防产品材料燃烧性能,涉及距离、高度、宽度、长度、面积、厚度等可测量指标,消防设施性能及系统功能检验检测等进行监督抽查抽测。 5.室外工程施工阶段。重点对消防车道、消防登高操作场地、室外消火栓及取水口、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室外部分、天然水源及市政供水等进行监督抽查抽测。 三、优化消防验收流程 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编制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并在竣工验收完成后,向消防审验主管部门提交消防验收申请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涉及消防的建设工程竣工图纸作为建设单位申请消防验收(备案)等核心法定要件申请消防验收或消防验收备案。消防审验部门参与消防查验过程现场服务指导的工程项目,可以与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进行联合验收。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局要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高度重视消防施工质量管理工作,将消防施工质量纳入建筑工程施工质量管理范围,推动消防施工与工程质量管理协同推进,逐步建立完善监管工作机制。 (二)强化部门联动。各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应当加大消防施工质量管理培训和宣贯,加强对各参建单位相关从业人员及监督人员的消防知识和政策培训教育,着力提升相关单位及从业人员消防安全意识、质量意识和专业技术能力。 (三)加强宣传教育。各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在消防施工质量监督检查过程中,如发现使用不合格消防产品、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出具虚假文件等违法违规行为,应及时将违法线索及证据材料移送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并建立移送台账,跟踪处置结果,形成闭环管理。 2026年5月22日 贵港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施工过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